'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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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年休假制度正式實施10多年了,據統計大概只有一半的人享受到了年休假,有關這方面的爭議,佔勞動爭議的比例也不小。

福利年休假

而我們今天討論的案例,略微有點特殊,因為這家公司不僅實施了年休假,而且超過法律的規定,這超出的部分,往往稱為福利年休假,或者補充年假。但是今天的主人公蘆先生依然就年休假問題提出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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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年休假制度正式實施10多年了,據統計大概只有一半的人享受到了年休假,有關這方面的爭議,佔勞動爭議的比例也不小。

福利年休假

而我們今天討論的案例,略微有點特殊,因為這家公司不僅實施了年休假,而且超過法律的規定,這超出的部分,往往稱為福利年休假,或者補充年假。但是今天的主人公蘆先生依然就年休假問題提出了爭議。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蘆某2011年12月10日入職在一家知名超市工作,擔任經理。蘆某主張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其2018年應休年休假14天,實際已休年休假13天,雖已休年休假超過法定年休假天數,但公司應該履行《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中關於年休假的約定,未休滿部分應該折現補償。

公司《員工手冊》第10-11頁關於年休假的規定,“關於其他人員——每年7天年休假,從第二年起,本公司服務年限每滿1年,增加1天,最高15天;員工自1月1日起獲得使用當年度的假期,當年度的假期必須在當年內使用完畢,否則自動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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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制度正式實施10多年了,據統計大概只有一半的人享受到了年休假,有關這方面的爭議,佔勞動爭議的比例也不小。

福利年休假

而我們今天討論的案例,略微有點特殊,因為這家公司不僅實施了年休假,而且超過法律的規定,這超出的部分,往往稱為福利年休假,或者補充年假。但是今天的主人公蘆先生依然就年休假問題提出了爭議。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蘆某2011年12月10日入職在一家知名超市工作,擔任經理。蘆某主張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其2018年應休年休假14天,實際已休年休假13天,雖已休年休假超過法定年休假天數,但公司應該履行《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中關於年休假的約定,未休滿部分應該折現補償。

公司《員工手冊》第10-11頁關於年休假的規定,“關於其他人員——每年7天年休假,從第二年起,本公司服務年限每滿1年,增加1天,最高15天;員工自1月1日起獲得使用當年度的假期,當年度的假期必須在當年內使用完畢,否則自動作廢。”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2019年2月28日,蘆某就年休假補償提起仲裁,2019年4月9日,仲裁裁決:公司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432.18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給予的超過法定標準的年休假屬於公司福利待遇性質,勞動者未休該部分年休假的,用人單位有權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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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制度正式實施10多年了,據統計大概只有一半的人享受到了年休假,有關這方面的爭議,佔勞動爭議的比例也不小。

福利年休假

而我們今天討論的案例,略微有點特殊,因為這家公司不僅實施了年休假,而且超過法律的規定,這超出的部分,往往稱為福利年休假,或者補充年假。但是今天的主人公蘆先生依然就年休假問題提出了爭議。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蘆某2011年12月10日入職在一家知名超市工作,擔任經理。蘆某主張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其2018年應休年休假14天,實際已休年休假13天,雖已休年休假超過法定年休假天數,但公司應該履行《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中關於年休假的約定,未休滿部分應該折現補償。

公司《員工手冊》第10-11頁關於年休假的規定,“關於其他人員——每年7天年休假,從第二年起,本公司服務年限每滿1年,增加1天,最高15天;員工自1月1日起獲得使用當年度的假期,當年度的假期必須在當年內使用完畢,否則自動作廢。”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2019年2月28日,蘆某就年休假補償提起仲裁,2019年4月9日,仲裁裁決:公司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432.18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給予的超過法定標準的年休假屬於公司福利待遇性質,勞動者未休該部分年休假的,用人單位有權進行處理。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蘆某主張在2018年休年假13天,其每年已休年假超過主張的法定標準10天年休假,且公司與蘆某並未通過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約定進行折現補償。

判決:公司無需支付盧某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蘆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本案的關鍵,是公司的年休假標準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標準,本案中蘆某按照法律規定應休10天,已經休了13天,但按照公司規定應休14天,這一天該不該折現。

那麼這個關鍵的問題的,還涉及了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和一貫的處理方式。為了避免做了好事還引起爭議,首先要明確相應的規章制度,制度也要合理合法。那麼在本案中員工手冊裡提到的年休假過期作廢,就還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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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制度正式實施10多年了,據統計大概只有一半的人享受到了年休假,有關這方面的爭議,佔勞動爭議的比例也不小。

福利年休假

而我們今天討論的案例,略微有點特殊,因為這家公司不僅實施了年休假,而且超過法律的規定,這超出的部分,往往稱為福利年休假,或者補充年假。但是今天的主人公蘆先生依然就年休假問題提出了爭議。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蘆某2011年12月10日入職在一家知名超市工作,擔任經理。蘆某主張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其2018年應休年休假14天,實際已休年休假13天,雖已休年休假超過法定年休假天數,但公司應該履行《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中關於年休假的約定,未休滿部分應該折現補償。

公司《員工手冊》第10-11頁關於年休假的規定,“關於其他人員——每年7天年休假,從第二年起,本公司服務年限每滿1年,增加1天,最高15天;員工自1月1日起獲得使用當年度的假期,當年度的假期必須在當年內使用完畢,否則自動作廢。”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2019年2月28日,蘆某就年休假補償提起仲裁,2019年4月9日,仲裁裁決:公司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432.18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給予的超過法定標準的年休假屬於公司福利待遇性質,勞動者未休該部分年休假的,用人單位有權進行處理。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蘆某主張在2018年休年假13天,其每年已休年假超過主張的法定標準10天年休假,且公司與蘆某並未通過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約定進行折現補償。

判決:公司無需支付盧某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蘆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本案的關鍵,是公司的年休假標準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標準,本案中蘆某按照法律規定應休10天,已經休了13天,但按照公司規定應休14天,這一天該不該折現。

那麼這個關鍵的問題的,還涉及了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和一貫的處理方式。為了避免做了好事還引起爭議,首先要明確相應的規章制度,制度也要合理合法。那麼在本案中員工手冊裡提到的年休假過期作廢,就還值得商榷。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顯然年休假是不能隨意清零的,可以跨年休息,從法規上而言,要注意保留員工同意延期休假的證明,安排在第二個年度補休。比較合理的做法是,能安排年休的,安排下去,員工不休,是自己放棄。不能安排的,可以發送年休假延期的意見徵詢表,並取得相應的回執,也可以讓員工遞交延期休假的申請書。本案中,顯然是沒有這個過程,而是直接的清零,就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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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制度正式實施10多年了,據統計大概只有一半的人享受到了年休假,有關這方面的爭議,佔勞動爭議的比例也不小。

福利年休假

而我們今天討論的案例,略微有點特殊,因為這家公司不僅實施了年休假,而且超過法律的規定,這超出的部分,往往稱為福利年休假,或者補充年假。但是今天的主人公蘆先生依然就年休假問題提出了爭議。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蘆某2011年12月10日入職在一家知名超市工作,擔任經理。蘆某主張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其2018年應休年休假14天,實際已休年休假13天,雖已休年休假超過法定年休假天數,但公司應該履行《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中關於年休假的約定,未休滿部分應該折現補償。

公司《員工手冊》第10-11頁關於年休假的規定,“關於其他人員——每年7天年休假,從第二年起,本公司服務年限每滿1年,增加1天,最高15天;員工自1月1日起獲得使用當年度的假期,當年度的假期必須在當年內使用完畢,否則自動作廢。”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2019年2月28日,蘆某就年休假補償提起仲裁,2019年4月9日,仲裁裁決:公司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432.18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給予的超過法定標準的年休假屬於公司福利待遇性質,勞動者未休該部分年休假的,用人單位有權進行處理。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蘆某主張在2018年休年假13天,其每年已休年假超過主張的法定標準10天年休假,且公司與蘆某並未通過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約定進行折現補償。

判決:公司無需支付盧某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蘆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本案的關鍵,是公司的年休假標準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標準,本案中蘆某按照法律規定應休10天,已經休了13天,但按照公司規定應休14天,這一天該不該折現。

那麼這個關鍵的問題的,還涉及了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和一貫的處理方式。為了避免做了好事還引起爭議,首先要明確相應的規章制度,制度也要合理合法。那麼在本案中員工手冊裡提到的年休假過期作廢,就還值得商榷。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顯然年休假是不能隨意清零的,可以跨年休息,從法規上而言,要注意保留員工同意延期休假的證明,安排在第二個年度補休。比較合理的做法是,能安排年休的,安排下去,員工不休,是自己放棄。不能安排的,可以發送年休假延期的意見徵詢表,並取得相應的回執,也可以讓員工遞交延期休假的申請書。本案中,顯然是沒有這個過程,而是直接的清零,就不合理了。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那麼既然公司休假的標準,高於國家法律的標準,那麼可以在《員工手冊》裡將法定年休假與公司福利年假明確區分,法定年休假的權限高於福利年休假,員工休假時應優先申請法定年假,再休福利年假。

同時可以約定對福利年休假的補償規定,比如年底的清零,這對福利年假而言是可以的。更人性化一點,可以區別對待。比如應休未休福利年休假,折算一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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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制度正式實施10多年了,據統計大概只有一半的人享受到了年休假,有關這方面的爭議,佔勞動爭議的比例也不小。

福利年休假

而我們今天討論的案例,略微有點特殊,因為這家公司不僅實施了年休假,而且超過法律的規定,這超出的部分,往往稱為福利年休假,或者補充年假。但是今天的主人公蘆先生依然就年休假問題提出了爭議。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蘆某2011年12月10日入職在一家知名超市工作,擔任經理。蘆某主張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其2018年應休年休假14天,實際已休年休假13天,雖已休年休假超過法定年休假天數,但公司應該履行《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中關於年休假的約定,未休滿部分應該折現補償。

公司《員工手冊》第10-11頁關於年休假的規定,“關於其他人員——每年7天年休假,從第二年起,本公司服務年限每滿1年,增加1天,最高15天;員工自1月1日起獲得使用當年度的假期,當年度的假期必須在當年內使用完畢,否則自動作廢。”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2019年2月28日,蘆某就年休假補償提起仲裁,2019年4月9日,仲裁裁決:公司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432.18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給予的超過法定標準的年休假屬於公司福利待遇性質,勞動者未休該部分年休假的,用人單位有權進行處理。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蘆某主張在2018年休年假13天,其每年已休年假超過主張的法定標準10天年休假,且公司與蘆某並未通過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約定進行折現補償。

判決:公司無需支付盧某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

蘆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本案的關鍵,是公司的年休假標準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標準,本案中蘆某按照法律規定應休10天,已經休了13天,但按照公司規定應休14天,這一天該不該折現。

那麼這個關鍵的問題的,還涉及了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和一貫的處理方式。為了避免做了好事還引起爭議,首先要明確相應的規章制度,制度也要合理合法。那麼在本案中員工手冊裡提到的年休假過期作廢,就還值得商榷。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顯然年休假是不能隨意清零的,可以跨年休息,從法規上而言,要注意保留員工同意延期休假的證明,安排在第二個年度補休。比較合理的做法是,能安排年休的,安排下去,員工不休,是自己放棄。不能安排的,可以發送年休假延期的意見徵詢表,並取得相應的回執,也可以讓員工遞交延期休假的申請書。本案中,顯然是沒有這個過程,而是直接的清零,就不合理了。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那麼既然公司休假的標準,高於國家法律的標準,那麼可以在《員工手冊》裡將法定年休假與公司福利年假明確區分,法定年休假的權限高於福利年休假,員工休假時應優先申請法定年假,再休福利年假。

同時可以約定對福利年休假的補償規定,比如年底的清零,這對福利年假而言是可以的。更人性化一點,可以區別對待。比如應休未休福利年休假,折算一倍的工資。

1天年休假未休,超市經理和公司對簿公堂,超法律標準的該折現嗎

如果沒有約定好,具體在司法實踐中,就勝負難料了,本案中,法官因為公司沒有明確的福利年假折現的規定,而判公司勝訴。也有的案例,因為公司沒有區分福利年假和法定年假,而判公司要對福利年假一視同仁,按照三倍工資折現。

本案中,蘆某還是在職員工,能就這些問題提出勞動爭議,也屬於勇氣可嘉呢,現實生活中,一般而言,在離職後才敢於提出類似的請求。

如今年休假得不到很好的落實,有一部分也是制度本身的原因,法律允許公司通過金錢購買員工的假期。在一些推行996的公司,更是在透支員工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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