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不返崗,曠工辭退卻被拒:難道法律支持員工“泡病假”?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軟件 經濟 超老師說職場 2019-06-16
醫療期滿不返崗,曠工辭退卻被拒:難道法律支持員工“泡病假”?

超老師說職場

作者 : 超老師說職場

分類 : 職場問題類

字數 : 2237字,閱讀約3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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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醫療期滿未及時返崗,公司按曠工辭退為什麼被拒?

前兩天,有個粉絲跑來問我:“醫療期滿了,但是自己病情卻加重,公司要辭退我,理由是醫療期已滿,屬於違法解除嗎?

我們給她化名為阿良吧。阿良是2013年5月入職這家軟件開發公司做IT,做了IT才知道真是“ 女人當男人用,男人當牲口用 ”的行當,日復一日的加班熬夜,終於讓他身體吃不消,於2018年6月18日檢查出慢性腎衰竭而住院治療,之後再未返回公司工作。

2018年12月3日,軟件公司卻向阿良發送「返崗通知書」,並告知阿良:“你的醫療期將於2018年12月18日滿6個月,請於2018年12月18日起恢復上崗,如不能按時到崗,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2019年1月2日,這家軟件公司以連續曠工為由通知阿良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滿不返崗,曠工辭退卻被拒:難道法律支持員工“泡病假”?

隨後,阿良向勞動保障委員會申請仲裁,因為自己在收到公司發給的「返崗通知書」後,立即向公司提交了醫院出具的建議休息一個月的醫學證明書,但是公司仍在其醫療期滿仍未痊癒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公司應支付給我醫療補助費及違法解除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局仲裁委員會經調查,得知:因為阿良在醫療期滿後及時向公司請假,並提供醫院建休證明。而且根據該建休證明可知,阿良確實還需休養,而公司在收到上述證明和申請後,在阿良再次表示“生病沒辦法及時返崗上班”的情況下,回覆了“嗯,好的”且並未提出異議。所以,不能視為公司不予批准阿良的請假,故阿良未到崗的行為不構成曠工。

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立,其行為構成【違法解除】。

軟件公司不服仲裁,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

理由是:第一,公司已提前函告阿良,告知其醫療期已屆滿,且給予一定準備的寬限期,若其再不按時到崗才視為曠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第二,阿良於2018年12月18日起無故曠工達15天,屬於公司規章制度裡的嚴重違規現象,可以視為阿良自動離職。

然而,法院也再次站在阿良的一方,對公司的上述要求不予支持

駁回理由是: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而阿良在醫療期滿後及時請假,公司做了回覆且並沒有提出異議,所以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阿良屬於違法解除。

故,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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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醫療期期限怎麼確定?(詳情參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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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期限

注:如遇公休日和法定節日,應當包括在醫療期內。

2.2 醫療期內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時限,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2條關於醫療期的規定,主要是明確企業對醫療期內的員工不得進行非過錯性解除(該法第40條)和不得進行經濟性裁員解除(該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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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返崗的醫療期滿的員工,公司該如何處理?

①員工醫療期滿,如公司仍想留用該員工,可建議員工請事假

因為讓員工請事假,以事假代替病假,不僅可以幫公司節約用人成本,還可以保留崗位,等員工恢復,繼續上崗。但具體事假工資的操作,應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操作。

②員工醫療期滿,如公司不想留用該員工,則要提前發返崗通知,明確醫療期已滿時需及時返崗工作。

若員工因一般疾病醫療期滿後,公司提前發了返崗通知書,但是員工仍繼續提交醫院證明請病假,公司可以不予批准,此時員工在事實上已經構成“不能從事原工作”之情形。而公司考慮到員工身體狀況,為員工另行安排工作崗位,限其在規定時間內內到崗上班,到期仍未到崗公司就可以以曠工或“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為由,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若員工未能辦理病假手續且繼續缺勤,公司可以按照曠工處理,公司可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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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解除醫療期滿願意返崗但不能從事原崗位也無法勝任調崗後工作的勞動者,最好經過以下4個步驟:

Step 1: 核實法定醫療期是否已滿;

Stpe 2: 通知員工做勞動能力鑑定;

  • 鑑定結果為1-4級: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 鑑定結果未達到1-4級:繼續Step 3。

Step 3: 確認能夠從事原工作,如不能,則進一步確認能否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勞動強度較輕的工作;

Step 4: 以上兩者都不能,則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

雖然,法律規定了需要經過勞動能力委員會鑑定。但是在實踐中,勞動能力鑑定是否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必經程序,存在一定的爭議。勞動能力鑑定是否是必經程序,主要由各地勞動行政部門來確定。在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醫療期滿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就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1款規定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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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老師帶您回顧一下:

對於公司:想要解除醫療期滿願意返崗但不能從事原崗位也無法勝任調崗後工作的勞動者,一定要嚴格按照“四步走”流程,儘量不要“跳步”,否則可能因程序缺失而承擔不利後果,一般公司常在Step 2、3上存在操作瑕疵,導致敗訴。

對於勞動者:如果醫療期滿,仍未痊癒且確實無法工作,建議至少要在醫療期滿前15天向公司提交醫院出具的建議休息醫學證明書,並向有關部門請病假並且獲得文字或者紙質同意的回覆,以保證自己不被公司解除;但是如果身體恢復的還算可以,建議儘量選擇公司另行安排的勞動強度較輕的工作,而不是心存僥倖,藉此機會“泡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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