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員工的車解決公司用車問題,“私車公用”所得不併入工資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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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員工的車解決公司用車問題,“私車公用”所得不併入工資納稅?

在交通日益擁堵的今天,“限號”、“限買”已經成為很多城市對車輛管制的首選。因此,“能買車”變成了一件比中大獎都困難的事情。然而,公司業務蒸蒸日上,日常運營少不了迎來送往,沒車的日子的確不太“風光”。

租員工的車,每月公司報銷一定金額的費用。既解決了公司的用車問題,又給員工做了個稅籌劃(部分工資以報銷上述費用的形式體現),兩全其美,合適!

真的合適嗎?

一、個人報銷與租車有關的費用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568號)的規定,公司租賃個人的車輛後,向個人支付的和車輛有關的支出(包括過路費、過橋費、油費、修理費等),如果公司和個人沒有簽訂租賃協議,則該支出應視同企業向個人支付的所得,需要併入員工的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如果公司和個人簽訂了租賃協議,公司向個人支付的和車輛有關的支出,個人按財產租賃所得納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財產租賃所得是個人取得9種所得的一種,該所得不屬於綜合所得,不需要和工資所得合併納稅

二、公司向個人支付費用如何稅前列支

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的答疑,對於企業通過簽訂租賃協議租用個人車輛的,公司向個人支付的支出,如何稅前列支,需要分情況對待。

1、企業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給個人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租賃費憑租賃費發票(注:需要到稅務代開)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租賃合同約定的在租賃期間發生的,由承租方負擔的且與承租方使用車輛有關的、合理的費用,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停車費等,憑合法有效憑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租賃合同約定的在租賃期間發生的,與車輛所有權有關的固定費用包括車船稅、年檢費、保險費等,不論是否由承租方負擔,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個人取得租賃費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上述規定包含以下三個層次的含義:

1、個人出租不動產(如房產)取得的收入是否超過增值稅起徵點,是按月計算銷售額,而不是按次計算銷售額。

2、個人將不動產(如房產)出租,如果按月收取租金,只要每月租金不超過10萬元,無需繳納增值稅。

3、個人將不動產(如房產)出租,如果一次性收取幾個月的租金,只要平均到對應租賃期每月租金不超過10萬元,也無需繳納增值稅。

按照上述原則,個人把車輛(動產)出租給公司使用,每個月取得租賃收入通常不會超過10萬元,是否同樣可以適用上述免稅的規定呢?

增值稅政策沒有明確。

實務中,有參照上述政策執行按免稅處理的;也有將租車所得按次計算銷售額,要求個人繳納增值稅的。

四、結論

政策就像擠牙膏,監管需要的時候就擠出一點。企業需要的時候,只能從已經擠出的牙膏裡找,如果沒有適合的政策,只能去猜。在需要的牙膏還沒擠出來之前,靠猜總不是個好辦法。可是又有什麼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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