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進行時】持砍刀砸店傷人,藤縣這個惡勢力團伙10人被判刑

藤縣 法律 何強 刑法 寧康政務 2019-06-21
【掃黑除惡進行時】持砍刀砸店傷人,藤縣這個惡勢力團伙10人被判刑

6月17日,藤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被告人肖榮煥等10人形成惡勢力,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他人、非法持有槍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掃黑除惡進行時】持砍刀砸店傷人,藤縣這個惡勢力團伙10人被判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肖榮煥糾集多人,以暴力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形成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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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因被告人肖榮煥與“覃村兒”(綽號)有矛盾,2018年2月12日23時許,肖榮煥得知“覃村兒”在藤縣濛江鎮某奶茶店後,遂糾集被告人祝裕深、岑達偉、何厚昌、何強、秦柱平、陳維全手持砍刀,頭戴頭套,前往上述奶茶店尋找“覃村兒”進行報復。尋找未果後,肖榮煥、祝裕深等7人即對奶茶店進行打砸,並對在場的被害人周某、楊某進行毆打。經鑑定,被打砸的財物損失價值9812元,周某、楊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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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17時許,被告人肖榮煥、何強、岑達偉駕乘的助力車在藤縣濛江鎮富士街街口與被害人樑某駕駛的麵包車發生碰擦,後發生爭執。離開現場後,肖榮煥、岑達偉、何強夥同被告人周泓江、陳維東、彭廷模等人再次返回街口尋找樑某進行報復。肖榮煥、岑達偉等人找到樑某後用伸縮棍、牛角刀、長板凳對樑某進行毆打,並對樑某駕駛的麵包車進行打砸。經鑑定,樑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被砸的麵包車損失價值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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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傷害罪因“藥飛”(綽號,另案處理)與莫某有矛盾,2017年1 月8日16時許,“藥飛”在藤縣濛江鎮河西十字路口附近遇到了莫某,遂持刀對莫某進行毆打。被告人肖榮煥、周泓江見狀,夥同覃和記(已判刑)持木棍等工具加入和“藥飛”一起毆打莫某,導致莫某受傷。

三、非法持有槍支罪2018年3月21日,藤縣公安局民警在濛江鎮健良村大良十三組87號岑達偉家附近的一間豬舍的夾樓處進行搜查時,查獲並扣押了岑達偉持有的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一支及子彈疑似物十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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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榮煥、祝裕深等人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十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肖榮煥、周泓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至一人輕傷一級,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岑達偉是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條件的人員,其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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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榮煥、岑達偉、周泓江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肖榮煥與其同夥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在二年之內,以暴力威脅或者欺壓等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內有二名相同的成員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是惡勢力犯罪。被告肖榮煥是犯罪的首要分子,其參與組織策劃並實施了二起尋釁滋事犯罪和一起故意傷害犯罪,應按照其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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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案情,藤縣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肖榮煥、周泓江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三年二個月;被告人岑達偉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被告人何強、祝裕深、何厚昌等7人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二年五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聲明:本文轉自“藤縣人民法院在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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