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全國模範檢察官、江蘇省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孫勇:不只是辦案高手

不只是辦案高手

——記全國模範檢察官、江蘇省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孫勇

記全國模範檢察官、江蘇省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孫勇:不只是辦案高手

今年2月,在公訴路上長跑19年的孫勇被任命為江蘇省檢察院第八檢察部副主任,負責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同事們笑言,新崗位同樣很適合身材高大、有著磁性嗓音的他——因為他不僅業務精湛,更有著一顆明朗溫和的心。

業務精湛,源自對公訴工作的熱愛和那股永不懈怠的精神。從檢19年,上千起案件,無論小案大案,他都認真對待、精益求精,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化作正義的基石。

厚積薄發

2000年,孫勇從中國政法大學畢業,考入當時的江寧縣檢察院,成為一名公訴新人。理論功底紮實、勤奮好學的他很快獨當一面。多年後,很多同事仍還記得孫勇當年辦的很多精彩案件——江寧縣首例“零口供”案件、首例涉黑案件、首例副廳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閱卷、提審、核證、開庭的繁忙節奏外,孫勇抓緊點滴時間學習充電,在論辯賽場上也逐漸嶄露頭角。

孫勇說,在江寧縣檢察院公訴科時,從科裡幾位前輩身上學到了很多。雖然他們提審和庭審時風格完全不同,但對工作的熱愛、對案件的嚴謹卻絕無二致。他們以言傳身教的方式告訴他,“公訴的核心環節首先是發現真相,一個合格的公訴人,要儘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接近這個真相,因為這是公平正義的基礎。”

他清晰記得曾辦理的一起鄰里之間的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不供,但有三名證人指證,表面看證據比較充分,但老科長細翻案卷發現了問題——在現場的共有30餘人,且大部分與案發雙方有利害關係,偵查機關僅對不足三分之一的人員取證,證據鏈存在重大隱患。為了夯實證據,孫勇費時兩個月,逐一找在場人員談話,終於完全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該案開庭時,雖然發生三名證人突然改變證言的不利情況,但憑藉充分的庭前準備,孫勇迅速扭轉了局面,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最終完全被法院採納。

2005年,孫勇斬獲江蘇省十佳公訴人的榮譽。2007年,他被遴選至江蘇省檢察院公訴處。對比基層公訴和省院公訴的不同狀態,孫勇笑言由於趕上江寧由縣改區、案件量激增的“黃金時代”,公訴科最忙時人手15個案件,每星期有四天晚上全科燈火通明加班閱卷,但沒有一個人喊累,因為師傅們的座右銘是“當庭前準備非常充分時,庭審過程本身就是對公訴人的獎勵”。這種快樂酣暢淋漓,足以慰藉此前的辛勞。

想要給別人一碗水,自己必須有一桶水

孫勇認為,省院公訴工作內容遠遠不止辦案,還有相當一部分是業務指導及其他紛繁複雜的工作,是“給別人一碗水”,所以“自己必須有一桶水”。

他是同事們最愛請教的“辦案寶典”,無論什麼疑難複雜案件,他總能有理有據地分析出子醜寅卯,還能旁徵博引舉出各種案例和權威意見。這背後,是他十餘年如一日的勤學深思、刻苦鑽研。

在第四屆“全國優秀公訴人業務競賽”備賽過程中,他身兼江蘇隊的教練和陪練,最終三名選手都拿到全國十佳;他牽頭起草的《江蘇省檢察機關刑事案件審查指引》《盜竊案件證據審查指引》得到各方肯定;由於辦案經驗豐富,他受命加入江蘇檢察機關刑事辦案智能系統研發,夜以繼日,邊學邊幹,從無至有,從有至精,研發出能實質性輔助檢察官審查判斷證據的智能辦案系統……在出色完成一項項工作的過程中,孫勇的能力也得到全方面的磨礪。

“選擇省院的初心,是覺得這個平臺更高,可以在更多疑難複雜案件中得到歷練。”孫勇說。面對紛至沓來的大要案和疑難複雜案件,孫勇一次次迎難而上,從細微處入手,深挖每一個細節,努力還原真相。從某高校教授顛覆國家政權案到令政策受賄案,從趙連生搶劫案到崑山於海明案,在一個個案件的淬鍊中,孫勇逐漸成長為一名公訴大將,並相繼獲得“全國檢察機關電視論辯大賽優秀辯手”“全國優秀公訴人”等榮譽。

不枉不縱,情法融通

2014年,一樁棘手的白骨案放在了孫勇的案頭。犯罪嫌疑人張某致被害人死亡後,將屍體轉移並用汽油焚屍。時值盛夏,屍體被發現後已大部分白骨化,無法準確判斷死亡原因,案件一度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這樣的“就低”定性,不僅被害人家屬強烈不滿,司法機關之間也分歧嚴重。案件請示到了江蘇省檢察院。

細緻審查案卷材料後,孫勇發現張某意圖強姦被害人的若干隱蔽性證據,而張某騎坐在被害人身上致其口鼻大量出血的供述亦能得到現場勘查的血跡分佈情況印證。重新梳理證據鎖鏈和深入論證後,孫勇提出此案應以強姦罪起訴,以完整評價張某的主觀惡性與犯罪行為。最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一樁原本最多判處七年有期徒刑的案件被糾正為無期徒刑。宣判那天,被害人家屬激動地流下了眼淚。

從殘缺的證據中努力還原真相,盡最大的努力做到不枉不縱,孫勇辦理的這一案給很多人留下深刻印象。

2017年,江蘇某地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了一起觸目驚心的組織考試作弊大案。涉案人數眾多,且多為在校大學生。此案涉及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的組織考試作弊和代替考試兩個罪名,若僅從刑法條文字面看,涉案人員似乎完全符合“入罪”條件。

但深入分析案件事實後,孫勇發現很多涉案學生成績優秀,但由於家庭困難及對法律的無知,為了不足百元的替考費而一時糊塗、以身觸法。其中多人只替考了一門,且有自首情節,應屬犯罪情節輕微——“是否追究刑責,要充分考慮行為的具體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綜合考慮其所有的量刑情節,不能全部一訴了之。”

經慎重研究和多次討論,孫勇的觀點得到採納。最終,檢察機關對該案17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其間,針對該案中反映的學生法律意識淡漠、校園監管缺位等問題,檢察機關向三所高校分別發出檢察建議,得到高度重視。

更讓孫勇和同事們高興的是,經過多次溝通,三所高校決定對不起訴和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19名大學生保留學籍。這些孩子非常珍惜司法機關和學校給他們的機會,學習和生活都非常上進。

(本報通訊員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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