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該畏手畏腳的不是我們

孫謙 於海 知法知情知禮 2019-04-29

最近幾年,正當防衛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擁有持續不下的討論熱度和關注度,反映了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的普遍訴求。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積極解決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檢察機關提供司法辦案參考。

“正當防衛”:該畏手畏腳的不是我們

1.預知有人意圖傷害自己,隨身攜帶防身武器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

以醫患糾紛為例:

假設醫生林某因為醫療糾紛被患者家屬劉某騷擾,劉某在現場揚言要傷害林某,林某認為受到傷害可能性極大,因此林某在上班時隨身攜帶棍棒或刀具等防身武器,後來劉某果然提刀登門對林某進行人身傷害,這時林某拿出防身武器將劉某擊傷甚至擊斃。

這種情況下在以往極大概率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而最高檢在本篇長文中表達的意見是,林某的做法本身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只要劉某確實存在“行凶”的事實,則林某也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該畏手畏腳的不是我們

2.別人拿刀砍你, 你是否可以拿刀砍回去?

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主要衡量傷勢對比,也就是說如果防守方所受傷害明顯輕於加害方,則極有可能判定為防衛過當。

例如有歹徒持刀砍無辜路人,該無辜路人奪下刀對歹徒連捅三下致歹徒當場死亡。以往會被認定防衛過當。

最高檢新的解釋原則是,不以結果論防衛是否過當,而是以暴力手段論,只要暴力手段對等就可以認定正當防衛。

所以歹徒刀砍無辜路人,無辜路人刀回捅歹徒,暴力手段對等,哪怕結果嚴重不對等,也認定正當防衛。

不過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只是給你兩巴掌,你回手掏出一把刀把他刺個透心涼還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對等,也就是說對方採用什麼級別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麼級別的暴力,這一點很關鍵。

3.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砍著砍著對方跑了,你覺得不安全是否可以繼續追著砍?

不久前發生的江蘇崑山“社會我龍哥”被於海明奪刀砍死案。

當時“社會我龍哥”拿著刀叫囂威脅要砍於海明,但是因為刀法太菜,揮舞過程中導致大刀失手落地,於海明迅速把劉海龍脫手的大刀撿起砍回去,龍哥撒丫子就跑,奈何身法不濟,被於海明追上擊倒在地,亂刀擊殺。

警方最初認定於海明撿到刀具後,劉海龍已經失去了繼續加害的能力,認定於海明的做法有防衛過當嫌疑,但在檢方的幫助下於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理由就是於海明認為劉海龍跑回車裡沒準還要拿槍等更危險的武器,所以追上去砍幾刀是因為自覺不安全,屬於正當防衛。

這個案例的正面意義在於,今後正當防衛的時長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凶者遠離現場或完全不能對受害者構成威脅,正當防衛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正當防衛”:該畏手畏腳的不是我們

4.只要加害方表現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經行凶進行防衛。

舉例說明,歹徒拿著刀堵在受害人門口威脅受害人,叫囂受害人不滿足歹徒所提條件就要弄死受害人,並且拿刀在受害人的面前比比劃劃,甚至用刀觸碰了受害人敏感的肌膚,也許這時候歹徒只是想恐嚇受害人,並沒想真的砍人,如果是以往,受害人直接奪下歹徒的刀把歹徒砍翻,這極有可能被認為防衛過當或者是故意傷害。

但今後這就是正當防衛,因為受害人處在實質性的人身傷害威脅下,他並不需要揣摩加害者的真實目的就可以實施防衛。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指出,一些地方正當防衛制度實際“沉睡”,但中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其實已經比較完整,所以在實踐中需要樹立正確理念,正確貫徹執行,強化責任擔當,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

孫謙認為,激活防衛制度可以警示惡意滋事者,讓公民敢於行使正當防衛權,保證公民面對凶殘暴徒時無需畏手畏腳。

不過副檢察長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當防衛權不等於“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發生社會矛盾時濫用武力不是正當防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