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的漏犯終獲刑罰——江蘇泗陽:退回、自行補充偵查“坐實”犯罪事實】

泗陽 毒品 江蘇 杭州 浙江省 宿州市人民檢察院 2019-06-20

【運輸毒品的漏犯終獲刑罰——江蘇泗陽:退回、自行補充偵查“坐實”犯罪事實】

來源:檢察日報

經江蘇省泗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穆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間,周某單獨或與張某、穆某一起從浙江杭州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共計約37克,並運輸至江蘇泗陽,後多次向鄭某等人販賣。公安機關於2017年1月9日,以周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向泗陽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經審查認為,周某不僅有販賣冰毒行為,還主動聯繫黑車將毒品運輸回泗陽;另外,張某、穆某也可能涉嫌共同犯罪,該案可能存在漏罪、漏犯,需進一步調查取證,遂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017年3月21日,公安機關將該案重新移送審查起訴,但對列明的部分證據未調取到位。承辦檢察官遂啟動自行偵查程序,主動聯繫朱某、鄭某等證人,並向公安機關調取2016年1月周某在杭州的住宿記錄,證實當時周某、張某、穆某三人共同入住杭州東站附近某賓館,而且根據周某的供述,張某、穆某二人明知周某是去杭州購買冰毒仍與其同行,並出資讓其為二人購買部分毒品以吸食或留作他用,在購買冰毒後,張某還積極聯繫車輛協助將冰毒運回泗陽,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證實張某、穆某涉嫌運輸毒品罪。

由於當時穆某未到案,公安機關於2017年6月23日以張某涉嫌運輸毒品罪向泗陽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最終法院以周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以張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零二個月。

2018年12月30日,穆某主動投案。今年1月25日,泗陽縣檢察院以穆某涉嫌運輸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http://newspaper.jcrb.com/2019/20190617/20190617_002/20190617_002_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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