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汙水處理費收費標準調整的公告

水汙染 時政 甘州在線 2017-06-24

根據甘肅省財政廳發改委住建廳《關於印發<甘肅省汙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甘財綜〔2015〕69號)精神,為落實張掖市物價局《關於調整張掖城區汙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批覆》(張市價發〔2016〕114號)要求,2017年6月14日經第十八屆甘州區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擬從2017年7月1日起對甘州區範圍內汙水處理費收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按照甘肅省財政廳發改委住建廳《關於印發<甘肅省汙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甘財綜〔2015〕69號)和張掖市物價局《關於調整張掖城區汙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批覆》(張市價發〔2016〕114號)規定的徵收對象及徵收範圍,徵收汙水處理費。徵收對象及徵收範圍具體是指:在甘州區範圍內向汙水處理集中設施及城市排水系統排放達標廢水、汙水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及城市居民、外來暫住人口等,均應繳納汙水處理費。

二、汙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為:居民用水由0.8元/立方米調整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由1.0元/立方米調整為1.40元/立方米。

三、甘州區範圍內汙水處理費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張掖市供水總公司在收取自來水費時統一收繳。

四、張掖市供水總公司分別在城東、城西、城北面設立一個用戶服務部,實施汙水處理費收繳業務。收取汙水處理費時,使用甘肅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票據。

五、汙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特此公告。

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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