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廠偷排廢水 大興警方已對洗衣廠老闆行政拘留

水汙染 環境汙染 環境保護 法律 中金網 2017-04-03

(文章原標題:洗衣廠偷排廢水 汙染了水體和土壤)

2017年3月16日,大興區環保局聯合區公安分局環食藥旅中隊,於凌晨對某洗衣廠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洗衣廠正在生產,洗衣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廠區南側無防滲漏措施的滲坑裡。中金網3月28日

洗衣廠偷排廢水 大興警方已對洗衣廠老闆行政拘留

近日,經北京市民舉報,環保、公安聯合突擊檢查,發現位於北京市大興區的一家洗衣廠利用滲坑偷排廢水,該廠老闆凌某被大興區警方行政拘留。這是自環保警察成立以來,環保、公安聯合破獲的又一起汙染環境違法案件。

根據市民舉報,3月16日,大興區環保局聯合區公安分局環食藥旅中隊,於凌晨對某洗衣廠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洗衣廠正在生產,洗衣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廠區南側無防滲漏措施的滲坑裡。通過對廢水取樣檢測,發現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pH值、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指標均超過北京市《水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11/307-2013)規定的排放限值。根據《北京市水汙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規定,大興區環保局對該洗衣廠處以5萬元罰款,並初步判斷該企業偷排行為已構成行政拘留要件,立即將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3月20日,大興區環保局向該單位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督促其改正違法行為。3月21日,大興區公安分局對該洗衣廠經營者凌某予以行政拘留。

大興區環保局監察支隊支隊長任明介紹,水汙染物達標排放是排汙單位的法定義務,該洗衣廠沒有建設相應的汙水處理設施,夜間直接將超標汙水直接排入沒有防滲漏措施的滲坑裡,汙染了水體和土壤。該行為不但違反了《北京市水汙染防治條例》中水汙染物達標排放的要求,也適用於《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措施。

北京市環保警察成立以來,市區兩級環保、公安部門密切協作,已成功破獲多起汙染環境案件。

水汙染的防治重點

罰到讓違法者痛

新法“法律責任”一章共22條,比老法增加9條,極大地增強了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要罰到讓違法者感到痛,從而扭轉‘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強硬處罰之一:對於造成水汙染事故的罰款額不再有上限。老法對水汙染事故處罰的最高限額是100萬元人民幣。新法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汙染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進行罰款。對於超標排放罰款數額為“應繳納排汙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

強硬處罰之二:主要負責人要受罰。新法規定:企事業單位造成水汙染事故的,除對單位給予處罰外,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保證喝上乾淨水

新法加強飲用水的法律保護。

首先,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級管理制度。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劃定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保護區的範圍比老法擴大數倍。

其次,明確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機關和爭議解決機制。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的人民政府和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協商劃定;協商不成的,由環境保護部會同水行政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再有,嚴格禁止排汙。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要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地方政府環境責任法律化

許多地方環境汙染的背後,總能看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子。環境指標納入政府官員考核指標體系將是斬斷地方保護主義的利劍。

新法從兩方面完善了政府的責任機制。

規定: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 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超標排汙就是違法

施行老法時,超標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相當普遍。究其原因,可以歸因於兩方面的法律缺失:第一方面是法律認定違法排汙非常困難,要同時具備:超標、治汙設施停止運轉、故意停運等3項條件;第二方面是超標排汙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

水汙染防治法

第一條 為了防治水汙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汙染防治。 海洋汙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 水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汙染、城鎮生活汙染,防治農業面源汙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治水汙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 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水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 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汙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水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汙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汙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同時規定:排放水汙染物超過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汙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區域限批”法制化

“區域限批”制度是環境監管手段的重要創新。實踐證明,“區域限批”制度的效果非常明顯,不僅使違法建設單位受到嚴厲懲罰,也使一些地方政府官員對環評等法律制度產生了敬畏。

新法將這一行政管理措施上升為強制實施的法律制度。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總量控制範圍擴大

新法對總量控制制度做了兩方面修改。

安裝“電子眼”強化監測

新法認為,自我監測、記錄和申報是企業的基本義務,隨時抽查和核實是環保部門的基本權力。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汙染物排放監測制度。

新法規定:新設定排汙單位具有自我監測義務,要求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環保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明確適用於“重點排汙單位”。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由環保部門會商有關部門確定。未安裝、未聯網、未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將被處以10萬元罰款。

強化事故應急處置

新法專設水汙染事故處置章節,要求政府、企業應當做好突發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

新法規定:可能發生水汙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制定有關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並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汙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排汙許可成為法律規定

新法提出了國家實行排汙許可制度,並明確了3大基本內容。第一,明確了4類適用對象: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單位,向水體排放醫療汙水的醫療衛生機構,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第二,明確了兩項基本要求:禁止無證排汙,禁止違證排汙。第三,明確授權立法,即排汙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制定。

公眾參與有保障

新法從4個方面提供了公眾參與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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