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必須要懂!這種情況的證據不足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攝影 德凱徵地拆遷律師團 2019-06-06

在拆遷案件中,由於房屋強拆、養殖場強拆、土地強徵的工作往往雷厲風行,讓人來不及反應。客觀上無法進行拍照、錄像,進而導致了證據不足。而證據不足又導致了無法確定強拆主體或者無法證明財產損失。使得爭取補償款的難度大大增加。但是真的無法應對嗎?

拆遷戶必須要懂!這種情況的證據不足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證據

不是的!對於證據不足,要區分具體情況!

一.確定強拆主體證據不足

在為當事人進行案件指導,特別是有可能面臨強拆的時候,經常提到的就是讓拆遷戶報警、拍照、錄像,可能拆遷戶覺得這種工作沒有實質性的意義。因為徵收方並不會因為你的拍照、錄像而恐懼,也不會因為你報警了而停止強拆。甚至在強拆的現場,人身會被控制、比如手機、相機等拍攝工具更是會被控制,現場很多時候有警察幫忙維護。這些工作客觀上不起作用,進行這樣的指導,真的是太“傻”了。

真的是這樣嗎?不是的。在之前,德凱律師團就多次提過,在遇到有可能強拆的情況下,可以提前做好準備。有條件的可以安裝監控設備,也可以讓鄰居、親戚幫忙拍照留存證據。而報警更是能為證明強拆主體助力,即使不出警,也能證明自己已經窮盡維權途徑,為後續維權增添籌碼。

強拆如何收集、保存證據,之前已經多次談過,這裡就不贅述了。但是還是要強調一點,遇到強拆的時候,證明強拆主體非常重要,否則可能連立案都無法實現,更別說後續的補償維權。

二.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你應該聽過這樣的一句話“你先製作財產清單,對房屋內外結構進行拍照錄像”,但是你有可能不知道這麼做的意義在哪裡。意義就在於,遇到強拆的時候,財產一旦轉移不及時,勢必會造成損害。由於客觀原因,拆遷戶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屋內財產是由於強拆行為導致的。而行政機關也沒有證據證明強拆行為並無造成屋內財產損失。那麼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呢?

拆遷戶必須要懂!這種情況的證據不足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

我們可以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拆遷戶僅能提供相關現場照片及財產損失清單,也已窮盡舉證手段以證明財產損失的存在,雖然其對於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無法舉證,基於公平原則,對於涉案財產損失及賠償數額的確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並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並不是所有的證據不足都是由拆遷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拆遷戶必須要懂!這種情況的證據不足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德凱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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