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騎車女子被樹枝砸傷腰椎骨折,綠化公司稱無責,律師不認同'

""深圳騎車女子被樹枝砸傷腰椎骨折,綠化公司稱無責,律師不認同
從圖片上看,事發時倒下的樹枝比較粗壯。被砸女子家人供圖
"深圳騎車女子被樹枝砸傷腰椎骨折,綠化公司稱無責,律師不認同
從圖片上看,事發時倒下的樹枝比較粗壯。被砸女子家人供圖
深圳騎車女子被樹枝砸傷腰椎骨折,綠化公司稱無責,律師不認同
女子被砸後,無法動彈。被砸女子家人供圖
"深圳騎車女子被樹枝砸傷腰椎骨折,綠化公司稱無責,律師不認同
從圖片上看,事發時倒下的樹枝比較粗壯。被砸女子家人供圖
深圳騎車女子被樹枝砸傷腰椎骨折,綠化公司稱無責,律師不認同
女子被砸後,無法動彈。被砸女子家人供圖
深圳騎車女子被樹枝砸傷腰椎骨折,綠化公司稱無責,律師不認同
事故引發眾路人的圍觀。被砸女子家人供圖

南都訊 見習記者 項堃 記者 邱墨山 夏女士在騎自行車上班途中突發意外,被道路旁的綠化樹上掉落的樹枝砸傷。經醫生診斷,夏女士腰椎骨折,需住院治療。然而,面對著鉅額的醫藥費,經濟拮据的夏女士一家卻犯了難。

涉事路段負責樹木養護的綠化公司——深圳市藝園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園綠化”)行政主任楊女士表示,事件的發生屬於意外,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但出於人道主義關懷,公司可報銷部分醫療費。

女子上班途中被突然倒下的樹枝砸傷

夏女士來自湖北,今年46歲,目前在深圳做鐘點工。7月24日下午3點30分許,她騎自行車前去僱主家上班。路過福田區新聞路華富大廈時,路邊一棵大樹的樹枝突然斷落,砸倒了她。夏女士告訴南都記者,樹枝斷落前發出過響聲,但她聽到時已來不及躲避。“樹枝砸下來後,我的腰、頭和手都有受傷,尤其是腰部特別疼,被砸後無法伸直。我躺在地上不能動,但意識還是清醒的。”夏女士說。

7月30日下午2時許,南都記者趕到事發地。經目測,事發的綠化樹大約有20多米高,樹枝是從約10米高的地方斷裂墜落,砸向夏女士的。

事發地附近一商戶肖先生告訴南都記者,事發當天下午3點30分許,他看到一名女子騎車經過其店門口,路邊大樹樹枝突然掉落,砸倒了該女子。肖先生稱,被砸女子當時並未流血,但女子躺在路邊不能行動,女子騎行的單車車頭和輪胎被樹枝擠壓變形。肖先生見狀趕緊撥打了120,救護車來後將女子送往廣州中醫藥大學深圳醫院。

陳先生提供的疾病證明書顯示,夏女士被診斷為腰椎椎體壓縮性骨折、腰椎間盤突出、頭部外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當時,醫生給出的診斷建議是住院治療。陳先生介紹,醫生給出了兩種治療方案,一種是保守治療,另一種是手術治療。目前,夏女士仍在醫院住院做進一步治療。

多次聯繫涉事綠化公司協商賠償未果

陳先生告訴南都記者,7月24日到7月30日,短短一週時間,自己愛人的住院醫療費用已經花費了快一萬元。醫生告知他,若進行手術治療,保守估計要花6萬餘元。但他在深圳做泥瓦工,夏女士做鐘點工,兩口子收入並不多,家裡經濟拮据,6萬元對他們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誰該為夏女士的受傷負責?陳先生認為,事發當天天氣晴朗,也沒有颳風,所以“綠化樹木的管養單位應該承擔管理不到位的責任。”

事發後,陳先生曾多次聯繫涉事路段負責綠化的藝園綠化,協商賠償事宜。“但每次聯繫對方,對方的處理意見都是讓他保留報銷單據,治療結束後公司可報銷部分費用。”

部門迴應

福田區城管局:目前雙方就後續治療問題仍在溝通

就此事,福田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辦公室負責人厲先生表示,深圳市藝園園林有限公司負責事發路段的綠化養護工作。事發後,福田區城管局已第一時間聯繫傷者並敦促藝園園林妥善處理此事,積極撫慰傷者的情緒,做好善後工作。

厲先生介紹,目前雙方正就後續醫療等事宜展開溝通。此外,城管局還約談了藝園園林的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保證會妥善處理善後事宜。事發後,相關業務部門也邀請了園林專家對事故進行鑑定,事故原因有待進一步調查。

綠化公司:樹木斷落並非綠化公司養護不善導致

藝園綠化的行政主任楊女士表示,他們公司是城管部門委託的專業綠化養護公司,平常負責涉事路段樹木的養護工作,但事件屬於意外事故。

“事發時樹枝是突然掉落的,而且深圳經常颳風下雨,樹上肯定會有裂痕,誰能看到?我們綠化公司不能把樹上所有裂痕都檢查清楚。”楊女士告訴南都記者,樹木的斷落並非由於綠化公司的養護不善所致,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楊女士介紹,雖綠化公司不應擔責,但出於人道主義關懷可以承擔傷者的部分醫療費。在夏女士被砸傷後,公司也第一時間派人看望傷者。

對於傷者家屬提出的綠化公司應提前墊付醫藥費的訴求,楊女士則表示,“公司報銷費用的正常流程是要有報銷單據,若公司提前墊付了,後面傷者提供的單據不齊全該怎麼辦?所以只能讓傷者及其家屬墊付醫藥費,公司之後報銷一部分。”

律師說法:綠化公司說法不成立,應負全責

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宏馳介紹,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劉宏馳認為,本案事發地屬深圳市福田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綠化條例》第五條,福田區城市管理局“負責轄區內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屬於本案事發地綠化帶管理人。但是,若福田城管局依法委託了綠化公司進行管理,則綠化公司是實際管理人,應當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綠化公司的說法並不成立。”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律師顏昭雄也表達了相似的看法。他告訴南都記者,根據侵權責任法,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法律上,受害者無需證明綠化公司存在過錯,只要發生了損害事件,就可以認定綠化公司存在過錯,綠化公司應積極證明盡到了維護、管理職責。

顏昭雄表示,綠化樹樹枝突然折斷,已足以證明綠化樹存在危險,而綠化公司沒有及時發現。而且,綠化公司管理屬於營利行為,並非無償,即使對綠化樹管理只存在輕微過失,也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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