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濟南最新落戶政策細則公佈!有很多新改變!能不能成為濟南人看這裡!「山東商報」

社會保險 創業 社會 山東商報 2017-08-02
重磅!濟南最新落戶政策細則公佈!有很多新改變!能不能成為濟南人看這裡!「山東商報」

濟南市發佈最新落戶政策!

有很多新改變!

人才落戶

居住就業落戶

政策落戶

……

重磅!濟南最新落戶政策細則公佈!有很多新改變!能不能成為濟南人看這裡!「山東商報」

資料圖

以下為落戶具體內容,如果有符合條件,需要落戶的朋友,建議收藏。

濟南市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根據省公安廳《山東省戶口登記管理規範(試行)》(魯公通[2016]179號)及現行國家、省市政策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實際居住、人戶一致和條件准入原則。

第三條 公民離開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地方經常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落戶條件的,應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四條 本市以外常住戶口居民和本市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常住戶口居民遷入市內七區(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章丘區,下同),及市內七區範圍內的常住戶口居民在市區間的遷移,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五條 本市市區及本市以外常住戶口居民遷入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按各縣政府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章 遷入優化落戶區域條件及手續

市內五區(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下同)行政區域以外常住戶口居民,可按本章相關政策辦理遷入優化落戶區域。優化落戶區域實施範圍為: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大橋和桑梓店街道除外)及歷城區(王舍人、鮑山、郭店、唐冶、港溝、彩石、孫村、臨港、遙牆、董家、鉅野河街道及唐王鎮除外)。其中,長清區、章丘區遷入優化落戶區域按市內遷移政策辦理。

第一節 人才落戶

第六條 駐濟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各類企事業單位引進、聘用、招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辦理人才落戶:

(一)符合濟南市《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中人才分類目錄確定的國內外頂尖人才(A類)、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省級領軍人才(C類)、市級領軍人才(D類)、高級人才(E類),及省、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二)取得博士、碩士學位(含教育部認定的留學歸國取得同等學位人員),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三)50週歲以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工人技師以上職業資格,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四)45週歲以下,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高級職業資格,簽訂勞動合同且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2年,並持有居住證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45週歲以下,具有國家承認的研究生學歷、或本科學歷(含教育部認定的留學歸國取得同等學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40週歲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專、中專學歷(含職業院校及教育部認定的留學歸國取得同等學歷人員),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分別滿1年、2年,並簽訂勞動合同且取得居住證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受到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或近3年榮獲本省一類職業技能競賽三等獎以上或本市一類職業技能競賽二等獎以上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七條 符合上述人才落戶條件之一的人員,需完備下列申報材料:

(一)申請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隨遷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條件隨遷未婚子女且其達到法定婚齡的需提交子女未婚聲明,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係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三)申請人居住證(限符合第六條第四、六款),人社部門出具的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限符合第六條第三、四、五、六款);

(四)申請人學歷、學位或職稱、職業資格證書,或榮譽證、獲獎證、高層次人才認定憑證等證件;

(五)申請人錄用(聘用)證明,或任命文件,或聘用、招收合同;

(六)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第八條 符合人才落戶條件,工作單位為外地企業駐濟辦事機構的,除完備上述手續外,還需同時出具在濟註冊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從事第二、三產業持有營業執照及依法納稅證明的創業人員,不再提供勞動合同,可憑營業執照及納稅證明辦理。

第九條 符合人才落戶條件的,可依次在本人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處、單位集體戶、按規定在就業地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社區集體戶落戶。隨遷配偶、子女的,需在濟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二節 居住就業落戶

第十條 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1年,擁有合法住宅用途房產(含居住性質公寓)並取得房產證或不動產證,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一併申請落戶。

每套住宅用途房產(含居住性質公寓),自落戶之日起兩年內只能享受一次居住就業落戶政策。

夫妻一方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另一方擁有房產的,需整戶遷移。房屋產權屬共同所有的,如所有人均系外地常住戶口居民,允許其中1人按相關居住就業落戶條件辦理在濟落戶,其他共有人需出具同意其落戶證明;如所有人一方系濟南市區常住戶口居民,另一方系外地常住戶口居民,不再按居住就業政策辦理遷濟落戶。

第十一條 符合上述居住就業落戶條件的人員,需完備下列申報材料:

(一)申請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隨遷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係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三)人社部門出具的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四)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證。

第三節 政策落戶

第十二條 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批准調入(含錄用、聘用)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幹部、職工,本人、隨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隨遷配偶、子女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係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調動函或通知書或行政介紹信、《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第十三條 經畢業生主管部門辦理派遣接收手續、落實就業單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外地生源畢業生,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畢業證;

(二)就業報到證;

(三)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或居民戶口簿;

(四)單位接收證明(其中落單位集體戶的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限在本人或父母或配偶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處落戶)。

對不具備落單位集體戶,且本人也無產權或使用權住房的,可依次按規定在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社區集體戶落戶。

第十四條 本市生源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就業或未就業,可憑下列手續,在現家庭戶口所在地或就業地落戶:

(三)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居民戶口簿(落現家庭戶的需同時提供,戶籍檔案未記載親屬關係的,需提交親屬關係證明);

(四)單位接收證明(限已就業的,落單位集體戶的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外地生源上學期間,父母戶口遷入本市的參照本條辦理。

第十五條 本市生源畢業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遷往父母戶口所在地:

(一)將戶口遷至省外院校,在校期間出國留學或畢業後出國留學,回國要求回生源地落戶的,有《就業報到證》的按畢業生落戶手續辦理;沒有《就業報到證》的,由原學校出具未派遣證明,可持《畢業證》、《戶口遷移證》,按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手續和程序辦理,婚姻狀況不限。

(二)派遣到外地就業,超過改派期,與就業單位依法辦理解約手續,尚未在原就業地落戶的,可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原《就業報到證》、單位解約證明和子女投靠父母手續等,按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手續和程序辦理,婚姻狀況不限。

(三)派遣到外地就業, 但暫不符合就業地落戶條件尚未落戶的,可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原《就業報到證》、單位或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不符合落戶條件證明,按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手續和程序辦理,婚姻狀況不限。

第十六條 外地生源畢業生(含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生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配偶或就業地落戶:

(一)畢業後尚未落戶或戶口仍在院校空掛,現與我市常住戶口人員結婚符合夫妻投靠落戶政策的,可持《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就業報到證》和夫妻投靠落戶手續,按夫妻投靠程序辦理,派遣地址不限。其中,屬駐濟院校空掛戶口的,履行審批准遷手續後,可由學校戶口所在地直接遷往投靠落戶地。

(二)已派遣到我市市區單位就業,尚未落戶又辭職應聘到其他單位就業的,由現應聘單位出具接收證明和勞動合同,同時提供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可按畢業生落戶手續辦理。

第十七條 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因轉學、退學、被開除學籍等未能取得畢業證書,申請將在校學生戶口遷入轉學就讀學校或回父母現戶籍地的(限退學、被開除學籍),可按下列不同情況辦理。

(一)轉學的,需提交:

1、省級高教主管部門的正式轉學批准文件;

2、轉入學校接收證明;

3、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二)退學或開除學籍的,需提交:

1、學校批准退學、開除學籍文件或證明;

2、戶口遷移證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3、父母居民戶口簿;

4、親屬關係證明(戶籍檔案已記載的不再提供)。

第十八條 我市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入學時可以憑下列手續將戶口遷入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戶:

(一)加蓋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門技工學校招生專用章的新生花名冊;

(二)學校落戶學生情況說明;

(三)錄取通知書;

(四)戶口遷移證或常住人口登記卡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第十九條 由安置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政策接收的退出現役義務兵、士官,可憑下列手續在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或安置地辦理落戶。

(一)在入伍前戶口所在地落戶:

1、《接收安置轉業士官通知書》(僅限士官)、《復員退伍軍人入戶介紹信》;

2、《士官退出現役證》或《士兵退出現役證》;

3、居民戶口簿(限落家庭戶的)。

(二)易地安置落戶,除完備上述第(一)款手續外,還需按不同情形一併提交下列相應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接收單位出具的註明具體落戶地址的接收證明信(限安置濟南工作落單位集體戶的);

3、結婚證(限夫妻一方在濟落戶的);

4、父母子女關係證明(限服役期間父母戶口遷入本市的)。

在辦理上述人員落戶時,受理地公安機關應對入伍前戶口註銷情況進行核查,並附核查情況記錄。

第二十條 經市軍轉辦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軍隊轉業幹部入戶證明信》;

(二)《軍官轉業證書》;

(三)居民身份證;

(四)接收單位出具的註明具體落戶地址的證明信(落戶地受理公安分局核實);

(五)居民戶口簿、結婚證(限夫妻一方已在濟落戶,或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其中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係的,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部門接收安置的軍隊、地方離退休幹部(士官),及符合隨遷安置條件的配偶、子女,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申請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隨遷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係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三)申請人離(退)休證;

(四)縣級以上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材料;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二十二條 正連職(含一級科員、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的幹部和三級軍士長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核批准的《軍隊幹部家屬隨軍戶口遷移審批表》;

(二)任職命令、軍官證或士官證;

(三)隨軍家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係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

(四)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濟居住戶籍證明信》。

第二十三條 本市人員恢復戶口、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按國辦發〔2015〕96號、魯政辦發〔2016〕10號、魯公通〔2016〕73號、魯公通〔2016〕179號和濟南市公安局《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有關問題的通知》(濟公通〔2017〕25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下列回國(境)定居的人員,在定居證件有效期內,可在擬定居地落戶。

(一)原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後申請返回內地定居獲准的,需提交申請人申請、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批准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

(二)獲准定居大陸的臺灣居民,需提交申請人申請、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批准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

(三)獲准回國定居的華僑,需提交申請人申請、合法穩定住所證明、華僑回國定居證和回國使用的中國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第二十五條 獲准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獲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人,在擬落戶地辦理落戶時需提交申請人申請、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復國籍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 原戶口由本市市區遷出的外地(含三縣)退休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在本市市區擁有合法房產並取得房產證或不動產證,並在公安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查到原由本市市區戶口遷出證明,可以申請回原籍落戶。

第四節 引進項目落戶

第二十七條經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該區域落戶的國內外大公司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研發中心、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具有良好發展前景高新技術企業、先進製造企業、現代服務企業,以及中央、省直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成建制遷入人員,依據相關批准意見及證明材料辦理落戶。

第五節 親屬投靠落戶

第二十八條 外地居民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登記結婚,可隨時辦理夫妻投靠落戶,不受婚齡、年齡限制。其中,已辦理過在濟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請夫妻投靠,婚姻存續期須滿1年。符合條件的,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需經被投靠人、投靠人雙方共同簽字確認);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子女隨遷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係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未婚聲明(限隨遷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九條 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隨父隨母自願,可申請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條件的,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的需簽字確認);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五)按不同情形一併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結婚證,或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書,或非婚生育說明;

2、本人未婚聲明(限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

第三十條 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不受身邊有無子女限制,允許來濟投靠成年子女落戶;屬父母投靠在濟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義辦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隨遷或連環遷入。符合條件的,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四)親屬關係證明。

第三十一條 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可來濟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符合條件的,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四)父母雙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

第三十二條 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規、政策規定收養的未成年人,可來濟投靠其收養人。符合條件的,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收養人申請;

(二)收養人、被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事實收養公證書。

第三十三條 被投靠人為在濟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學生集體戶口或其他集體戶口的,其外地常住戶口親屬不能按投靠條件遷濟落戶。

第三章 遷入鼓勵落戶區域條件及手續

市內五區行政區域以外常住戶口居民,可按本章相關政策辦理遷入鼓勵落戶區域。鼓勵落戶區域實施範圍為:天橋區的大橋、桑梓店街道及歷城區王舍人、鮑山、郭店、唐冶、港溝、彩石、孫村、臨港、遙牆、董家、鉅野河街道及唐王鎮。其中,長清區、章丘區遷入鼓勵落戶區域按市內遷移政策辦理。

第三十四條 遷入該區域享有第二章人才落戶、居住就業落戶、政策落戶、引進項目落戶、親屬投靠落戶同等落戶條件,需完備相同申報手續。

第三十五條 在該區域內同時具備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且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2年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該區域落戶。符合條件的,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含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證,或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協議,或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落戶協議證明,且該出租房屋上無戶口);

(四)人社部門出具的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第三十六條 在該區域租賃房屋落戶人員,遷往市內五區需取得合法產權住房;遷往長清區、章丘區需取得合法產權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或符合第四章放開區域落戶條件。對承租期滿不再承租且未取得合法產權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及時將戶口遷往該區域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新承租房。

第四章 遷入放開落戶區域條件及手續

本市以外及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常住戶口居民,可按本章相關政策辦理遷入放開落戶區域。放開落戶區域實施範圍為:長清區、章丘區。其他五區常住戶口居民遷往該區域按市內遷移政策辦理。

第三十七條 遷入該區域享有第二章人才落戶、居住就業落戶、政策落戶、引進項目落戶、親屬投靠落戶同等落戶條件,需完備相同申報手續。

第三十八條 在長清區、章丘區街道和其他建制鎮的城區鎮區範圍內,同時具備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合法穩定就業且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居民,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請落戶。符合條件的,可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申請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其中符合條件隨遷未婚子女且其達到法定婚齡的需提交子女未婚聲明,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係的,需提交親屬關係證明);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含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證,或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協議,或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落戶協議證明,且該出租房屋上無戶口);

(四)人社部門開具的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符合該條規定由農村遷往城鎮可按該條規定辦理戶口遷移。

第三十九條 市外及三縣遷入長清區、章丘區落戶滿2年的居民及該區域原常住戶口居民,符合市區範圍內相關戶口遷移落戶條件的,可申請在居住地落戶。

第四十條 萊蕪市久居或取得萊蕪市戶籍滿2年的常住戶口居民,遷入本市長清區、章丘區後,與該區域原常住戶口居民享有同等的遷入市區落戶政策,不受新遷入年限限制。萊蕪市常住戶口居民遷入本市三縣城鎮享有與三縣常住戶口居民同等落戶條件。

第五章 市區內戶口遷移條件及手續

實施範圍為:歷下區、市中區、天橋區、槐蔭區、歷城區、長清區、章丘區常住戶口居民,在該區域範圍內(即市區範圍內)可按本章相關政策辦理戶口遷移。

其中,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條件的,按本章政策辦理戶口遷移。

第四十一條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符合條件的,需完備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隨遷人員親屬關係證明(戶口簿已記載家庭成員關係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夫妻、父母與子女之間、(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公爹(婆)與兒媳或岳父(母)與女婿之間的相互遷移。其中,由長清區、章丘區遷往其他五區,以及市區範圍內遷往農村地區限“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按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符合條件的,需完備以下申報材料:

(三)結婚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五)親屬關係證明(戶口簿已記載家庭成員關係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機關、社會團體和各類企事業等單位錄用、聘用、招收,並在工作地居住的人員及配偶、未婚子女;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動或招錄人員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未婚子女,在現產權住房或使用權住房落戶,或由原單位集體戶遷往現單位集體戶(僅限本人遷入)。符合條件的,需完備以下申報材料:

(三)縣級以上組織(人社)部門的調動錄用或聘用通知書、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或用人單位聘用、招收合法有效勞動合同;

(四)親屬關係證明(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動或招錄隨遷人員,戶口簿已記載家庭成員關係的不再提供);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接收證明(需寫明單位意見和落戶詳細地址)。

第四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將戶口遷至社區集體戶,上述人員符合落社區集體戶的,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原住戶應當在發生轉移前及時將戶口遷出。原住戶拒不遷出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後,可以將其戶口遷至轄區社區集體戶。

第四十六條 遷往區域屬農村地區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父母雙方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符合條件的,需完備以下申報材料:

1、被投靠人申請(需經被投靠人、投靠人雙方共同簽字確認);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集體土地使用證明(房管或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證書);

5、村(居)委會出具的產權、居住情況及落戶意見證明;

6、親屬關係證明(戶口簿已記載家庭成員關係的除外)。

(二)實際居住生活在農村,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且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農村居住地。

(三)夫妻離婚後,一方可以持居民戶口簿、有效離婚證明材料、合法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申請遷移;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遷至居住地社區集體戶。

第六章 辦理程序及時限

第四十七條 受理戶口登記事項,應當及時審查、核驗申報人提交的申請和證明材料(原件、複印件)。留存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內容一致”並簽章。

第四十八條 對申報的戶口事項進行審查時,發現申報事項明顯涉及他人重大利益關係的,應當告知申報人協商一致後辦理。

第四十九條 下列戶口遷移事項,由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當場受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落戶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結。

(一)市區以外夫妻投靠落戶;

(二)市區以外子女投靠父母落戶;

(三)已遷入鼓勵區域和放開區域,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條件的市區內戶口遷移。

第五十條 下列戶口遷移事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當場辦結。

(一)市區範圍內戶口遷移(遷入鼓勵和放開區域另有相關規定的除外);

(二)義務兵、士官及軍隊轉業幹部退出現役回原籍或在

配偶處落戶(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相關規定人員);

(三) 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派遣或回原籍落戶,及學生錄取、退學、轉學戶口遷移(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人員)。

第五十一條 下列戶口遷移事項,由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當場受理,按照法定程序調查核實後,報公安分局審批。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結。其中無戶口人員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

(一)市區以外人才落戶、居住就業落戶;

(二)市區以外父母投靠子女落戶;

(三)市區以外因父母雙亡需遷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落戶;

(四)市區以外遷入鼓勵落戶區域;

(五)市區以外遷入放開落戶區域;

(六)公民收養子女落戶;

(七)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國辦發〔2015〕96號、魯政辦發〔2015〕10號、濟公通〔2017〕25號規定人員)。

第五十二條 下列戶口遷移事項,由落戶地公安分局當場受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落戶地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結。

(一)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照國家規定批准調入(含錄用、聘用)人員落戶;

(二)縣級以上離(退)休幹部安置管理部門接收安置的軍隊、地方離退休幹部(士官),及符合隨遷安置條件的配偶、子女落戶;

(三)轉業復員士官、退伍義務兵易地安置落戶(第十九條相關規定人員);

(四)軍隊復員、轉業幹部及隨調、隨遷家屬易地安置落戶(第二十條相關規定人員);

(五)公民回國(境)定居;

(六)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恢復中國國籍的人落戶。

第五十三條 軍人家屬隨軍落戶,由市局當場受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結。

第五十四條 引進項目落戶,由市局負責組織對接協調,相關公安分局按市政府批准意見辦理審批落戶。

第五十五條 除當場辦理的戶口遷移事項外,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做出決定的,應由審批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五十六條 受理戶口遷移事項申請材料後,應當將所需時限告知申請人。對於已批准的,公安派出所自批准之日或接到上級公安機關通知之日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七條 在辦理各類戶口遷移手續時,均應在人口信息、常表、戶口簿“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市、遷來本址、遷往何地”欄目登記。同時,按規定在戶口簿、常表中履行申報人、承辦人簽章手續。

第五十八條 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均應建立和使用《受理戶口材料登記簿》,對上報和審批領回的戶口材料要逐戶逐份進行登記,詳細記錄上報戶口情況和審批情況,並由收取人簽字,以示負責。

第七章 相關工作要求

第五十九條 深化警務公開,充分利用互聯網平臺和新媒體工具向社會依法公開辦理戶口登記的條件、程序、時限以及收費依據和標準,公佈辦公時間和監督方式,主動接受監督和評議。

第六十條 落實首接負責制度,對待群眾諮詢要耐心細緻,依據有關規定及時給予準確答覆;完善《受理材料定製單》、《便民服務頁》等個性化、全方位服務措施,對受理的相關戶口遷移事項,手續齊全的要當場受理,手續不全的要現場一次性解釋清楚,堅決杜絕推諉、扯皮、讓群眾多跑腿現象的發生。

第六十一條 拓展服務渠道,推行“預約服務”、“綠色通道”、電子支付等,積極推廣網上預約、網上查詢、網上反饋;全面推行戶口“網上遷移”,按照相關戶口准入條件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六十二條 健全備案監督制度,內勤民警要使用本人數字證書進行系統操作,做到一人一賬戶、一事一備案。各公安派出所受理戶口遷移事項要“日清、月結”,採取“遷移證件、微機數據、常表、相關戶口材料”四對照方法,做好每天變動登記整理、月報統計、立卷歸檔工作;各公安分局及市局要每月進行受理戶口專項檢查,以加強工作監督指導。

第六十三條 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戶口辦理終身責任制。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對戶口辦理出具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當事人有虛報(假報)戶口、冒名頂替他人戶口或者通過其他欺騙手段辦理戶口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領的戶口證件,依法收繳,並撤銷相應戶口登記。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紀檢監察、督察、戶政(治安)等部門對群眾有關戶口管理工作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對規範辦理的民警,積極維護其正當權益;對違規辦理的民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中相關用語含義:

(一)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本數。

(二)未婚:不包括離異、喪偶。

(三)未成年子女:依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是指未滿18週歲人員。

(四)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

1、包括省、市人社部門出具的繳納證明或本人持有的繳納憑證;

2、遷移落戶僅限申請人本人在市區就業地繳納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對符合人才落戶條件,與在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因非個人原因不能辦理養老保險轉移的,應由所在單位出具能夠認定其原因的相關情況說明;

3、繳納年限含累計,從申請之日的上一月開始累計滿12個月或24個月;

4、通過人力資源公司代繳的需提供本單位與人力資源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相關條款中已做說明的除外):

1、包括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證、或購房合同及發票或安置協議、或判決書或公證書等合法有效產權證明,公有住房產權單位、房屋管理等部門出具的分配住房、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等合法有效使用權證明,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等。

2、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落戶協議證明等(遷入鼓勵和放開區域落戶)。

(六)合法穩定就業:既包括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的,也包括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還包括在當地從事第二、三產業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及依法納稅的。

(七)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指含購買、自建、贈予、繼承、拆遷改造安置等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取得單位、房管部門公有住房使用權,以及房管、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確認的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等。

(八)親屬關係證明:包括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親子鑑定證明、公證書、法院判決書、申請人或關聯人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或工作單位(僅限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等。

(九)農村地區是指城鎮以外的區域。

城鎮包括城區和鎮區。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鎮區是指在城區以外的區人民政府駐地和其他鎮,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

與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不連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獨立的工礦區、開發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特殊區域及農場、林場的場部駐地視為鎮區。

第六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中持有居住證是指本市簽發的居住證,對持有居住證已過期未及時換證的,可憑公安派出所系統查詢記錄辦理。

第六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中涉及夫妻離異未成年子女隨遷,或未成年子女父母離異、投靠在濟一方父或母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撫養文書或雙方協商一致的意見書。

第六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涉及的憑證及證明,屬於非法定證件的,原則上應提交原件存檔;屬於法定證件的,應當核驗原件後留存複印件歸檔,其中居民身份證只核驗不再複印歸檔。

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交具有外文翻譯資質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本。

第七十條 戶口凍結地區,按戶口凍結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實施意見》公佈前已按原購房落戶政策購買(以網籤時間為準)商品住房的兩年內仍按原政策執行。需完備申請人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隨遷的需同時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係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證、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權屬狀況信息。由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報公安分局審批。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結。

第七十二條 在平陰、濟陽、商河三縣政府駐地和其他建制鎮範圍,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合法穩定就業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或就業地申請落戶,由各縣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七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8月1日起執行。本實施細則未明確的戶口登記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參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濟南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山東商報新媒體編輯 王瑩

重磅!濟南最新落戶政策細則公佈!有很多新改變!能不能成為濟南人看這裡!「山東商報」

領導說了!

你點山東商報一個重磅!濟南最新落戶政策細則公佈!有很多新改變!能不能成為濟南人看這裡!「山東商報」

小編的工資就漲五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