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案說法」被告人王庸晉多次收受山西宏圖永盛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永生人民幣共計105萬元

山西 臨汾 長治 王永生 刑法 太原 永勝縣 張振宇 吉利伴你回家 中國質量報山西記者站 2019-06-05

被告人王庸晉受賄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晉10刑初30號

公訴機關臨汾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庸晉,男,****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長治市。長治市第十三屆人大代表,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受賄罪,經長治市人大常委會許可,經山西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由臨汾市公安局執行;2016年1月25日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年1月28日被臨汾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臨汾市堯都區看守所。

辯護人任建華、張振宇,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魏武,女,****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長治市。山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長治市政協副主席,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受賄罪,經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許可,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由臨汾市公安局執行;2016年1月25日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年1月28日被臨汾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臨汾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紅弢、任建榮,山西華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臨汾市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一刑訴[2016]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庸晉、魏武犯受賄罪,於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汾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嚴某某、許某某、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庸晉及其辯護人任建華、張振宇,被告人魏武及其辯護人李紅弢、任建榮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庸晉與被告人魏武系夫妻關係,二人在擔任長治醫學院院長和長治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基建工程、藥品購銷等領域和人事調動方面,接受他人請託,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被告人王庸晉在1998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長治醫學院院長期間,非法收受62人給予的人民幣949.5萬元、美元40萬元、歐元3萬元、港幣10萬元、汽車2輛,摺合人民幣共計1472.3528萬元;被告人魏武在2001年9月至2015年9月任長治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院長期間,非法收受12人給予的人民幣465.3萬元、歐元2萬元,摺合人民幣共計482.91萬元。其中二人共同受賄150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

(八)2009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王庸晉多次收受山西宏圖永盛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某人民幣共計105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公訴機關提供,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王庸晉訊問筆錄及交待材料,證實:1999年宏圖公司承建長治醫學院的解剖樓的時候認識的王某某。王某某逢年過節給其送了5萬元,目的是聯絡感情幹些工程。2010年,王某某想承包醫學院綜合大樓工程,給其送了100萬元,後來,綜合大樓工程手續沒有批下來,聯繫王某某讓他把錢拿走,他沒有來。

2、證人王某某詢問筆錄及證明材料,證實:其系山西宏圖永勝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2009年至2014年,為了和王庸晉維持好關係,每年春節前在王庸晉辦公室給王送1萬元現金。另外,2010年上半年,王庸晉說有個急事,需用100萬元現金,讓其想個辦法,其自己有55萬,借其弟弟王某845萬,湊齊100萬元送給了王庸晉。2011年春節前,見到王庸晉,他說準備讓其幹長治醫學院的綜合大樓工程,到那時,借的100萬元就不說了。最後也沒幹上工程。

3、證人王某8的詢問筆錄,證實其哥王某某2010年借過45萬元現金,不知用途,已陸續歸還。

4、長治醫學院基建處情況說明,證實長治醫學院臨床教學綜合樓建設項目,用地性質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仍為醫療用地,長治市規劃局不準建設教學類用房。學院曾向長治市政府申請變更土地性質,由於變更程序繁瑣,所以至今仍未辦結,致使項目立項工作出現階段性擱置。

……

(八)2009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王庸晉多次收受山西宏圖永盛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某人民幣共計105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公訴機關提供,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王庸晉訊問筆錄及交待材料,證實:1999年宏圖公司承建長治醫學院的解剖樓的時候認識的王某某。王某某逢年過節給其送了5萬元,目的是聯絡感情幹些工程。2010年,王某某想承包醫學院綜合大樓工程,給其送了100萬元,後來,綜合大樓工程手續沒有批下來,聯繫王某某讓他把錢拿走,他沒有來。

2、證人王某某詢問筆錄及證明材料,證實:其系山西宏圖永勝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2009年至2014年,為了和王庸晉維持好關係,每年春節前在王庸晉辦公室給王送1萬元現金。另外,2010年上半年,王庸晉說有個急事,需用100萬元現金,讓其想個辦法,其自己有55萬,借其弟弟王某845萬,湊齊100萬元送給了王庸晉。2011年春節前,見到王庸晉,他說準備讓其幹長治醫學院的綜合大樓工程,到那時,借的100萬元就不說了。最後也沒幹上工程。

3、證人王某8的詢問筆錄,證實其哥王某某2010年借過45萬元現金,不知用途,已陸續歸還。

4、長治醫學院基建處情況說明,證實長治醫學院臨床教學綜合樓建設項目,用地性質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仍為醫療用地,長治市規劃局不準建設教學類用房。學院曾向長治市政府申請變更土地性質,由於變更程序繁瑣,所以至今仍未辦結,致使項目立項工作出現階段性擱置。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庸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魏武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王庸晉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1437.3528萬元,被告人魏武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276.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林康

審 判 員 楊 銳

代理審判員 樑 榮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霍文文

王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