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實業: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上交所 中孚實業 IPO 能源 證券之星 2017-05-12

股票代碼:600595 股票簡稱:中孚實業 公告編號:臨 2017-063

債券代碼:122093 債券簡稱:11 中孚債

債券代碼:122162 債券簡稱:12 中孚債

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擬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增持計劃內容:公司控股股東河南豫聯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豫

聯集團”)及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計劃於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

在公司股票價格低於5元/股時,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增持公司股份。

相關風險提示:由於本次增持計劃尚未簽署相關協議,存在增持計劃無法實

施的風險。

2017年5月1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及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本公司股份計劃的函,鑑於近日公司股票價值大幅非理性下跌,公司股票價值被嚴

重低估,豫聯集團及部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基於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

心以及對公司價值的認可,為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和維護公司全體股東

的利益,豫聯集團及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於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

個月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繫統增持公司股票。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體的基本情況

(一)增持主體:豫聯集團及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東豫聯集團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為868,044,860

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9.84%;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情況如

下:

姓名 職務類別 職務 持有股數(股)

賀懷欽 董事 121,801

崔紅松 董事 董事長 51,331

姚國良 董事 副總經理 45,241

楊傑偉 高級管理人員 副總經理 13,000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人員外,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持有公

司股份。

(三)控股股東豫聯集團於2015年7月9日作出承諾,計劃擇機增持本公司股份,

增持金額不低於3,024.99萬元人民幣(詳見公司臨2015-081)。公司控股股東已於2015

年9月16日增持公司股份506,000股,佔公司總股本1,741,540,403股的0.03%(詳見公

司臨2015-112)。豫聯集團作為公司2015年非公開發行認購對象之一,參與認購公

司股份。此次非公開發行完成後,豫聯集團增持計劃將完成(詳見公司臨2016-019)。

二、增持計劃的主要內容

(一)計劃增持股份的目的:鑑於近日公司股票價值大幅非理性下跌,公司股

票價值被嚴重低估,基於對公司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對公司價值的認可,為促

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和維護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豫聯集團及公司部分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於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繫統增

持公司股票。

(二) 本次擬增持股份的種類:A 股。

(三) 本次擬增持股份的金額:豫聯集團擬增持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增持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四)本次擬增持股份的價格:本次增持將根據公司股票價格波動情況及資本

市場整體趨勢,在公司股票價格低於5元/股時,逐步實施增持計劃。

(五)本次增持股份計劃的實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

在增持計劃實施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因籌劃重大事項連續停牌10個交易日以上

的,增持計劃將在股票復牌後順延實施並及時披露。

(六)本次擬增持股份的資金安排: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

三、增持計劃實施的不確定性風險

本次增持計劃實施可能存在因證券市場發生變化等因素,導致無法達到預期的

風險。

四、其他事項說明

(一)本次增持行為不會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具備上市條件,不會導致公司控

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二)增持主體在實施增持計劃過程中,將遵守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

上市公司權益變動及股票買賣敏感期的相關規定。

(三)增持計劃實施期間,公司發生派發紅利、送紅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

或配股等股本除權、除息事項的,增持主體將當根據股本變動,對增持計劃進行相

應調整並及時披露。

(四)增持計劃實施完畢或增持期限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增持主體將通知

公司發佈增持計劃實施結果公告,披露增持數量、金額、比例及本次增持後的實際

持股比例。

(五)增持期限屆滿仍未達到計劃增持價格區間時,增持主體將通知公司發佈

公告並說明原因。

(六)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

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的相關

規定,持續關注增持主體增持公司股份的有關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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