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甸市人民政府關於延吉至長春高速公路大蒲柴河至煙筒山段(樺甸境內段)建設項目擬徵用土地的通告

三農 農業 建築 刑法 樺甸發佈 2017-06-17

樺甸市人民政府關於延吉至長春高速公路大蒲柴河至煙筒山段(樺甸境內段)建設項目擬徵用土地的通告

延吉至長春高速公路大蒲柴河至煙筒山段(樺甸境內段)建設項目已經吉林省人民政府研究通過,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高速公路的意見》(吉政辦發〔2015〕66號)要求,樺甸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開展相關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吉林省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動物防疫技術規範》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就公路建設用地、公路建築控制區劃定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延吉至長春高速公路大蒲柴河至煙筒山段(樺甸境內段)擬徵(佔)地土地總面積約2180.01公頃,權屬及地類面積詳見《延長高速公路擬徵佔地土地分類面積表》。

二、從本通告下達之日起,擬徵地區域內一切生產、工程活動凍結,地上附著物及青苗以本通告發布時的影像資料為準,對新出現的地上附著物及其它設施概不承認,不予補償,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被徵地單位、個人負責。

三、對高速公路用地及公路用地外緣向外30米範圍控制區內,嚴禁新建、改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不得任意改變土地用途,已經合法修建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不得擴建,已經獲得建設用地許可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應立即停止建設,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處理後續事宜。

四、高速公路用地及公路用地外緣向外1000米範圍內嚴禁批覆新建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等畜牧業項目。

五、有關部門要立即停止辦理控制區內的的土地及房屋交易審批,不得再核發營業執照。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拒絕、阻撓、妨礙行政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或國家公職人員參與謀利等違法行為,公安部門將迅即立案調查並予以嚴厲打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附件:延長高速公路擬徵佔地土地分類面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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