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負責賭博軟件的維護及操作但將操作方法教給相關人員如何定性'

軟件 雙遼 刑法 吉林 電腦 遼河 文化 南寧西鄉塘區檢察院 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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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寶君,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雙遼市。因涉嫌開設賭場罪,於2018年1月11日被雙遼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雙遼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8年12月24日被雙遼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本院於2019年1月2日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審理經過

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以雙檢刑檢刑訴〔2018〕3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寶君犯開設賭場罪,於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19年3月11日以雙檢刑檢刑變訴〔2019〕6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向本院變更起訴被告人張寶君犯傳授犯罪方法罪。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寶君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趙某(另案處理)僱傭么某(另案處理)想通過註冊網絡賭博網站,組織微信群成員進行下注賭博活動,因其不會操作賭博軟件及網絡系統,遂找到被告人張寶君尋求幫助。

張寶君利用趙某事先準備好的網址,在電腦上下載賭博軟件,按照趙某的請求登陸賭博網站進行賭博系統操作。趙某邀請張寶君負責該賭博軟件的維護及操作,張寶君拒絕。

後因趙某的請求,張寶君將該軟件操作方法交給么某使用。由么某負責該賭博軟件的維護及操作。趙某、么某由此獲利11000元,張寶君未從中獲利。2018年1月10日,張寶君被公安機關抓獲。經訊問,張寶君對自己幫助趙某利用電腦和手機建立賭博網絡,並傳授給么某進行操作賭博軟件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為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有案件來源及發、破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趙某刑事判決書、么某不起訴決定書、戶籍信息情況說明、訊問筆錄等;被告人張寶君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趙某、么某的供述與辯解;光盤三張。

吉林省雙遼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寶君傳授他人操作賭博軟件方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張寶君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庭審中認罪、悔罪,社會危害性較小,同時參考本案其他涉案人員的判決情況,建議對被告人張寶君量刑時採取非監禁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寶君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亦無辯解意見。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已判刑)於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間,在雙遼市遼河第一城南區31號樓4單元502室,想通過註冊賭博網站,組織微信成員進行網絡賭博活動營利。因其不會操作賭博軟件及網絡系統,便找到被告人張寶君,由其登陸趙某事先準備好的網址,下載賭博軟件,並按照趙某的要求登陸賭博網站進行賭博系統操作。在拒絕趙某邀請其繼續負責該賭博軟件的維護與操作後,張寶君將該軟件的使用及維護方法教給趙某的僱傭人員么某(另案處理)。趙某通過該賭博軟件獲利144133.18元,么某通過幫助趙某經營網絡賭場獲利11000元,張寶君未獲利。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張寶君被抓獲歸案,其對幫助趙某利用電腦和手機建立賭博網絡,並傳授么某賭博軟件操作方法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有在庭審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公民戶籍信息證明,證實了本案涉案人員的戶籍情況。

2.雙遼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證實了因么某犯罪情節輕微,可免於刑事處罰,雙遼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不起訴。

3.雙遼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證實了趙某因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貳萬元。

4.公民未發現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證實了被告人張寶君無前科劣跡。

5.到案經過,證實了被告人張寶君於2017年12月31日在沭陽縣汽車東站被抓獲,2018年1月10日被雙遼市公安局解回。

6.案件來源、發案經過、破案經過、偵查過程,證實了本案的發、破案情況。

7.同案犯么某的供述,證實了2017年3月份的一天,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當時趙某僱傭我給他維護北京賽車的微信群和大盤,之後我跟著趙某一起去了遼河第一城小區31號樓4單元502室。我進屋的時候,屋裡面就有一個男子在床上躺著,趙某給我介紹這個男子叫張寶君,是他的兄弟。跟張寶君介紹,我是他新找來幫忙的。之後讓張寶君教我怎麼操作電腦。我當時看見電腦的顯示器顯示的是北京賽車大盤的界面,張寶君告訴我,這個界面不能關,要一直開著,晚上也不能關。這時,放在電腦桌上的一部手機就響了,張寶君一看就跟我說,這就完事一把了。我當時看見電腦桌上的手機微信,裡面有很多發紅包的。之後我看那電腦顯示器上面打開了4個網址,我就問張寶君這四個網站能不能關,張寶君說不能關,要是有一個網站掉線了就需要點擊另外一個網站。之後,張寶君將怎麼登陸網站、怎麼掃碼、手機和電腦怎麼聯繫、怎麼拿手機微信收取和支付紅包的整個流程都給我演示了一遍,因為都是挺簡單的東西,我看了一遍就能自己操作了。後來張寶君讓我自己進行操作,他在一旁看著我,我操作了兩遍,有什麼地方出現錯誤了,他就在一旁指點我。

8.同案犯趙某的供述,證實了2017年3月份,具體日期記不清了,我通過QQ聯繫了一個人,這個人給我一個可以進行北京賽車網絡賭博的網站,也就是大盤,大盤沒花錢,還贈送了我機器人軟件。通過向大盤上上分,利用微信賬號收發參賭人員的紅包進行下注賭博。剛開始我也不太懂如何經營北京賽車,我就找到了我的兄弟張寶君幫我看看。2017年3月中旬左右,我聯繫到么某,讓她幫著我經營北京賽車網絡賭博。這樣么某跟張寶君學習了兩天經營北京賽車的方式,學會之後,張寶君就回家了。

9.被告人張寶君的供述,證實了2017年3月份的一天,當時我在臥虎的家中呆著,接到了趙某的電話,說有事和我當面談。沒多久,趙某就開車來我家了,我上車之後就問他什麼事,他說等到地方再說,我也沒再多問。到了遼河第一城小區的一間屋子後,趙某讓我幫他操作電腦玩一個遊戲,我同意了,在電腦桌上放著一張紙,上面寫著一個網址,我登陸這個網址,在網頁上下載了一個軟件,並按照提示進行了安裝。我在電腦上打開剛才下載的這個軟件,按照軟件旁邊的操作說明書進行操作。之後出現一個輸入賬號和密碼的對話框,趙某將賬號和密碼告訴我,我點擊登錄後,就出現了一個類似微信登錄的界面,上面寫著“請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下面是一個二維碼。我用趙某的手機微信掃描了這個二維碼,掃完之後手機上顯示登錄成功,電腦上顯示開始運行。運行後,電腦屏幕上出現了一個像表格的界面,每個格前面都有一個稱呼,還有什麼其他的我就記不清了。之後趙某把他的手機給我看,當時登陸了一個微信群,這個群具體叫什麼名字我沒記住。趙某告訴我,如果群裡面有人發紅包我就收,收完之後看紅包裡面有多少錢,如果紅包裡面的錢數和電腦上顯示的錢數一致,我就在電腦上點同意,別的什麼都不用管。我操作了半個小時左右,趙某跟我說讓我幫他維護軟件。我說我都跟別人定完了到外地打工。趙某讓我先幫他維護一會兒,他出去找人。之後趙某就出去了,我在屋子裡面利用手機和電腦,又操作了兩、三個小時左右,趙某就領回來一個陌生女子。趙某跟我說,這個人叫么某,讓我把剛才整個操作流程交給她。我就將登錄什麼網址、下載什麼東西、下載之後怎麼進行登錄、登錄的賬號和密碼、還有怎麼用手機掃描電腦的二維碼、掃描完二維碼怎麼操作手機和電腦領取紅包以及點擊確認的過程,給么某演示了一遍。之後,么某自己操作了兩遍,我看么某操作的挺順手的,就走了。我走的時候還沒開始用這個軟件組織別人賭博呢,當時么某看上去像20多歲,我也沒問她多大。

10.證明、公民未發現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證實了張寶才符合保人條件。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經查證屬實,予以確認採信,應作為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寶君傳授他人犯罪方法,其行為已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應予支持。鑑於被告人張寶君系初犯、偶犯、庭審中認罪悔罪、社會危害性較小,具備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故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且經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評估,張寶君依法可適用非監禁刑。故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及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罪】、第七十二條【緩刑】、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第六十一條【量刑根據】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寶君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玉福

審判員許明陽

人民陪審員王秀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濤

來源:刑事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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