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亭普法女孩空姐夢圓該不該付“就業安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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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被航空公司錄用的概率,新疆烏魯木齊市大學生劉芳(化名)前往培訓機構培訓,並與對方簽訂保證書,承諾被某民用航空公司錄用,即交10萬元“就業安置費”。去年5月,因劉芳未足額交納“就業安置費”,被培訓機構告上法庭。今年5月,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培訓機構的訴訟請求。

聘前培訓需付10萬元“就業安置費”

2012年3月,某航空公司發佈招聘乘務員信息,當時,正在烏魯木齊某大學就讀空乘專業的劉芳得到此消息,打算參與競聘。

為提高成功概率,劉芳找到某民用航空培訓服務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簡稱“培訓服務公司”)。雙方商定,由培訓服務公司推薦她到某航空公司蘭州站應聘。同年4月,劉芳向培訓服務公司出具“保證書”,承諾“參加某航空公司的初試、複試、筆試、形象展示、體檢環節,一切服從培訓服務公司的安排。在體檢合格後兩日內將‘就業安置費’10萬元交給培訓服務公司”。

其後,劉芳通過某航空公司乘務員招聘考試。2012年5月,劉芳因家庭困難申請分期付款,並向培訓服務公司出具欠條,約定先付2萬元,其餘8萬元在其工作後從每月工資中扣還,每月還款3000元,直至2015年5月還清。其後,劉芳支付了2萬元。

還款期限屆滿,劉芳一直未將剩下的錢還清,2018年5月,培訓服務公司將其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約定的“就業安置費”該不該給

保證書和欠條都簽了,但對保證書中所記載的“就業安置費”雙方卻各執一詞。

庭審中,培訓服務公司稱,當初,雙方經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達成協議,才產生的這筆“就業安置費”,雙方都很清楚。保證書和欠條中記載的“就業安置費”,實際就是幫助劉芳就業的培訓費,公司對劉芳進行了面試技巧、面試流程等相關內容的培訓。且劉芳面試當天上午未通過考試,下午還能入場就是因為公司從中“協調疏通”。

劉芳則認為,培訓服務公司承諾通過找關係、後臺運作的方式讓自己入職,並不是其所說的培訓。雖然自己在保證書上籤了字,但當時自己還是學生,不能明辨保證書的內容。培訓服務公司實際上並不具有航空培訓及就業安置的資質,某航空公司也未授權其進行培訓。而且培訓服務公司實際也未向她提供培訓和安置服務,理由是2012年4月8日至4月10日的培訓服務時間過短不合常理。作為空乘專業畢業生,她是通過自身努力入職航空公司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法院認為該案中,培訓服務公司和劉芳關於“就業安置費”形成的約定應為無效,其要求劉芳支付“就業安置費”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因無效約定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劉芳已支付的2萬元,庭審中劉芳表示另行主張。

近日,法院判決,駁回培訓服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就業安置費”沒有依據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在這起案件中,培訓服務公司和劉芳沒有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及義務。培訓服務公司稱“就業安置費”就是幫助劉芳就業的培訓費,但未提交培訓的相關證據。庭審中,培訓服務公司表示其依據的事實之一為幫助劉芳協調疏通爭取到第二次面試機會。但經法院查明,培訓服務公司登記的經營範圍為:航空服務信息諮詢、商務代理、中介服務,經營範圍不包含培訓。

再者,航空公司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乘務員,適合招聘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競聘,培訓服務公司以收取費用的方式通過“協調疏通”為劉芳爭取更多競聘機會,客觀上損害了符合條件的其他競聘者的權利即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發佈時間:2019-07-31 14:39 星期三

來源:法制網

法制網記者潘從武 通訊員古雪麗 尚曉寧

責任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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