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鑑定的流程及注意事項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公安機關鑑定規則》細化和規範了傷情鑑定程序。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各地對於傷情鑑定程序也有規定,為方便該類事務的辦理,多年的職業經驗,結合一些地區公安機關辦理人身傷害案件傷情鑑定流程,傷情鑑定程序進行梳理和總結。
【鑑定原則】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委託原則: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託。
鑑定人提出獨立的鑑定意見。
補充鑑定由原鑑定人進行。
重新鑑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需要進行鑑定的情形】
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鑑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鑑定的;
(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對人身傷害的鑑定由法醫進行。
【鑑定的委託】
案件主辦單位為鑑定委託的主體。
委託單位應審查被鑑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真實性,並在病歷資料複印件上蓋章確認。
委託單位必須經過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存在被傷害的客觀事實,才能出具傷情鑑定委託書。
【鑑定的受理】
被鑑定人必須持有辦案單位開具的傷情鑑定委託書、病歷資料原件和複印件以及相關的輔助檢查資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等,在規定時間由委託單位辦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醫應及時予以受理、檢驗。
經檢查,認為提供的病歷資料不齊全或尚需到醫療部門進行其他檢查的,委託單位應負責督促當事人及時進行相關的檢查並收集、提供完整必須的病歷資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當事人材料不全、拒絕提供鑑定所需完整病歷資料或進一步檢查的,法醫有權拒絕受理。
辦案單位沒有開具委託書並提供鑑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醫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鑑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