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問答錦集--期貨公司的居間商不正當方式獲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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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餘金龍律師

關於金融衍生領域從業者常見法律問答錦集

近段時間,由於各地打擊非法衍生金融活動力度持續加大,與此同時,一大部分衍生金融從業者、運營者、法務風控人員對市面上一些既往的、變異的以及前瞻的產品的模式、合規性以及民刑法律關係不是很理解,甚至存在著曲解。

本著清源正本以及配合監管層面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宣傳和教化的目的,在此,筆者根據自身在該領域的實務經驗、最新的監管政策要求以及平時遇到的諮詢,就該領域經常涉及到的問題,在此統一以問答形式作出回覆如下:

備註:文章中涉及到的所有問題,均是該領域從業者、運營方或者是合規風控人員向筆者的諮詢,不存在任何修飾、篡改或者誇大。筆者所做的回答均是結合自身實務經驗、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的回答。不排除該回答具有主觀性(但未含有任何傾向性),未能涵蓋所有司法執法層對該類事務的所有觀點、傾向性意見。畢竟衍生金融屬於新類型的事務,但是該問答在現今有效的監管政策範圍內,符合一般的具有該領域實務操作經驗主體的主流意見。

【期貨公司的居間商以不正當方式獲客,喊單,刷手續費的風險點?】

答:期貨公司居間商是指與合法正規的期貨公司簽訂代理協議,約定居間商為期貨公司開拓客源,辦理開戶以及交易諮詢,並以客戶交易手數計取佣金的公司。關於居間商的法律定性,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機會或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市面上一些期貨公司基於業績考量,會發展一些有著強大營銷資源的團體作為居間商。在業績導向的驅使下,居間商可能會在展業時,存在著諸多違規違法的行為。譬如:前端引流出現欺詐、誇大、誘導、喊單、刷交易手數、二次開發引流、提供投顧服務,提供其他資管服務等。該行為如果導致客戶產生交易虧損,則居間商勢必會承擔相關賠償義務,此外期貨公司也可能會承擔部分民事(可能連帶)責任。

風險提示:居間商如存在二次開發引流,投顧或者其他資管服務,也可能觸發非法經營或者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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