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落地,控股股東淨資本要求提升至5億

提升期貨公司主要股東資格條件、細化期貨公司境外股東資格要求。6月14日,證監會正式發佈了修訂後的《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主要修訂的內容包括:

一是提高期貨公司主要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資格條件。明確持續經營時間、持續盈利能力相關要求;增加出資資金、主營業務相關性及經營能力等方面規定。

二是加強期貨公司股東管理,強化股東義務。增加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與期貨公司進行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完善股東、實際控制人重大事項報告規則。

三是完善期貨公司境內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境外經營機構的管理。要求期貨公司建立健全對境內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境外經營機構的合規風控體系,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四是完善期貨公司對客戶開戶及其交易行為管理要求。

五是完善期貨公司信息系統管理規定,明確信息系統合規運行的制度要求。

據瞭解,《辦法》自2007年發佈實施,並在2017年進行了最新的修訂。但最新修訂後的內容對期貨公司股東的資格要求仍相對較低,對其約束偏弱。期貨公司子公司監管、信息系統管理規定也尚需進一步完善規則,強化監管。另外,在國內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後,期貨行業對外開放細則亟需完善。

新公佈的《辦法》中,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其實收資本和淨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這一點在2017年修訂版本中,僅要求實收資本和淨資產各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相比之下,新辦法對期貨公司主要股東資格要求有很大提高。

另外,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淨資本還不低於人民幣5 億元。股東不適用淨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 10 億元。這一部分內容在原先的《辦法》中也未進行規定。

按照《辦法》要求,上述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除滿足財務層面的硬性要求外,在技術能力、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或營銷渠道等方面也需具有較強優勢,並具備對期貨公司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對期貨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具有妥善處置的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年4月28日和8月24日《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先後發佈實施後。本次公佈的《辦法》也進一步細化了期貨公司境外股東條件,在法規制度層面為金融對外開放提供支持。

按照《辦法》要求,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條件的法人,需滿足實收資本和淨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3000 萬元,持續經營 2 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在最近 2 個會計年度內至少 1 個會計年度盈利;或者實收資本和淨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 2 億元等一系列要求。

而境外股東如有意願持有期貨公司5% 以上的股權,則需在上述要求的基礎上,滿足近3 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等要求。

在國內金融行業對外開放後,已有瑞銀集團通過股權收購成為首家外資控股券商,野村證券、摩根大通也隨後向證監會申請設立外資控股券商,而期貨行業尚無實質性動作,但《辦法》的出臺為境外機構後續動作提供了法規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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