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手牽羊後走上不歸路 沛縣檢察官:淨化網絡環境從每個公民做起'

沛縣 摩托車 刑法 江蘇 經濟 牧羊犬 天津東麗普法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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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初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魏某早上從家一個人騎摩托車去逮魚。在某莊中間西頭,看到被害人劉某某家門口有一個用木頭棍圍起來的羊圈。看家裡和四周都沒有人。犯罪嫌疑人魏某就把摩托車停在門口,走到羊圈拉開門後直接逮了一隻羊,把羊摁在摩托車上,用腿壓著就騎摩托偷走了,他把羊拉到村北頭一個坑邊上,用鑰匙上掛著的一個削鉛筆的塑料小刀把羊脖子的血管劃開殺死放血後裝到隨車帶的魚鱗袋子裡面拉回家。這頭羊讓犯罪嫌疑人魏某分割後,自己家人吃完了,還對家裡說是自己買的,這頭羊價值七百餘元。

6月底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魏某之前在網上搜索的偷狗的視頻,發現有一種用毒鏢的偷狗方法比較實用。毒鏢在淘寶網上搜索琥珀膽鹼,就可以找到商品,犯罪嫌疑人魏某以50元的價格從網上購買了十支琥珀膽鹼毒鏢。凌晨四點左右,犯罪嫌疑人魏某就騎著一輛大架雅馬哈黑色摩托車,帶著伸縮魚竿,最前頭嵌上一根洋釘。把毒鏢再裝到洋釘上,就出發了。犯罪嫌疑人魏某開摩托車一直溜達到沛縣火車站附近的某村黃某家。正好看見一條德國牧羊犬正在門口拉著鏈子跑來,然後犯罪嫌疑人魏某就停下摩托車把魚竿拿出來伸長後。就往狗身上扎毒鏢,扎中後把毒藥推進狗的身體裡。推了三針,狗往鐵道跑了幾步就就趴下不動了。犯罪嫌疑人魏某就過去把狗抱到摩托車跟前裝到摩托車上安裝的魚簍裡了。然後就騎摩托車走了。這條牧羊犬價值人民幣一千七百餘元。

庭審中,被告人魏某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沛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祕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鑑於其系自首,案發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沛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魏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魏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檢察官說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警示】順手牽羊只是一個比喻,現實中並不是想牽誰的羊就可以牽的。信息化是把雙刃劍,它可以讓犯罪無處可逃,但同時,也方便了犯罪的發生,在政府加強網絡監管的同時,各位公民也要盡到自己社會監管的責任,付出一份力量,淨化網絡環境。

稿件來源:江蘇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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