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個人錯過登機 損失萬元跟團費

歐洲 旅遊 中國消費者報安徽站 中國消費者報安徽站 2017-10-14

中國消費者報瀋陽訊(記者 王文鬱)遊客錯過登機,造成歐洲遊未能成行,責任該由誰承擔?10月11日,記者從瀋陽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瞭解到這樣一起典型案件,由於旅行社已盡到告知和服務的義務,遊客需自行擔責,而且萬元的團費也僅只用返還500元。

遊客個人錯過登機 損失萬元跟團費

據介紹,消費者郝女士報名參加了瀋陽某國際旅行社組織的歐洲四國遊。出遊前,旅行社召開行前說明會,詳細告知了遊客航班時間及各項注意事項。出發當日,郝女士按照約定在瀋陽桃仙機場指定地點集合,領隊為遊客辦理了登機手續,引領遊客過了安檢,在登機口等候。待開始登機時,領隊發現找不到郝女士,於是撥打其手機,卻一直無人接聽。在關閉登機口前,機場廣播多次提示郝女士立即登機。郝女士在候機大廳沒有聽到手機響,等找到登機口時,登機口已關閉,機場工作人員拒絕其登機。

遊客個人錯過登機 損失萬元跟團費

錯過了歐洲行程的郝女士認為,既然是隨旅行社出遊,責任就應由旅行社來承擔,將其投訴到瀋陽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

遊客個人錯過登機 損失萬元跟團費

瀋陽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核實情況後表示,根據2014版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出境社不承擔責任。郝女士由於個人原因未能登機,損失應由個人承擔。同時,郝女士在機場未能登機時和旅行社工作人員協商解除了原合同,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經調解,旅行社扣除損失費用將剩餘500元退給了郝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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