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5期「全民動員」襄陽市民注意了!兩種方式帶你參與地方立法,速度上車……

農村 法律 農民 民主 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 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 201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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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襄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襄陽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草案二審稿)》(附件)進行了審議。為進一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增強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現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你有以下兩種方式參與進來:

1

社會公眾可將提出的意見建議以電話、傳真、郵箱等多種方式於9月20日前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聯繫人:張 朋

電話:15997205990 3511681-8724

傳真:0710-3610595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2

9月20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將就《襄陽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草案二審稿)》在棗陽舉行基層聽證會,凡年滿18週歲的公民均可報名。

此次立法聽證內容包括:關於市、縣、鄉三級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定位和分工是否合理、可行?關於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籌資籌勞等方式,籌集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資金是否合理、可行?關於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與處理的規定是否合理、可行?其中,對農藥包裝物等有毒有害垃圾的收集處理應如何有效規制?關於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立法的其他意見和建議等。

有意作為陳述人、旁聽人蔘加本次基層聽證的,可於9月12日前以電話、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襄陽市人大常委會報名。報名時應當說明姓名、職業、住址、聯繫方式、對聽證內容所持基本觀點及理由。此次聽證陳述人有15人至20人,將從報名參加聽證的公民中根據報名順序、所持觀點、行業特點等遴選。旁聽人從報名人員中確定。聽證陳述人和旁聽人名單確定後,將於聽證會舉行前通知到本人。

報名電話:0710-3511681轉 8749、8724

傳真:0710-3610595(上午8:30—12:00,下午 14:30—18:0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還不清楚草案內容?

莫慌!小編這就為您呈上……

襄陽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條例(草案二審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和規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美麗鄉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的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危險廢物、有毒有害垃圾等固體廢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源頭治理、分類處理的原則,促進農村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保障機制】 建立財政保障、村集體補貼、村民付費相結合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資金投入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獎勵資金,用於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考核獎勵。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保障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礎設施建設與管護、農村生活垃圾運輸和終端處置、村(社區)保潔員待遇等事項。

村(居)民委員會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以通過籌資籌勞、使用集體經濟收益等方式,籌集生活垃圾治理資金,用於配置村(社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設備,建設貯存、處置設施和考核獎勵村(社區)保潔員等事項。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鼓勵、推廣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場化運作模式,引導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五條【市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全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縣級財政經費保障標準,確定治理目標,完善考核、督辦和激勵機制。

第六條【縣級政府職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標準落實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財政經費;

(二)制定本地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

(三)統籌規劃建設鄉鎮生活垃圾中轉站和縣級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為村級生活垃圾收集、分類設施建設提供技術和專業支持;

(四)合理安排收購網點,支持、引導市場主體參與廢塑料、廢玻璃、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五)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對各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績效考評體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本轄區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二)協助推進生活垃圾中轉站建設;

(三)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垃圾從村(社區)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至縣級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轉運,保證生活垃圾中轉站的正常運行;

(四)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負責所在鄉鎮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本村(社區)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將生活垃圾治理納入村規民約,宣傳引導村(居)民自覺開展垃圾分類,積極參與生活垃圾治理;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計劃;

(三)按規定組建保潔員隊伍,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責任;

(四)配備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設備和工具,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分類暫存場所和有機垃圾集中堆肥點;

(五)指導和監督村(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對不符合規定的投放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六)組織排查、清理陳年垃圾,定期開展環境衛生整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部門職責】 市城鄉建設部門是全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考核督辦工作。

各縣(市、區)根據實際確定本地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第十條 【保潔員職責】 保潔員應當按照村(社區)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履行農村生活垃圾收集和公共區域保潔職責;落實農村生活垃圾二次分類、減量任務;管護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設備及貯存、處置設施;積極開展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傳引導。

保潔員的薪酬由所在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參照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合理確定、統籌解決。

第十一條【單位個人義務】 村(居)民、駐在農村的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當遵守農村生活垃圾管理規定,自覺開展垃圾分類,減少垃圾產生,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就生活垃圾治理向村(居)民和駐村單位、個人收費的,應當按要求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宣傳教育】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傳教育,增強村(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發佈一定比例的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廣告。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學校、幼兒園的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各級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教育納入農村家庭文明建設、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內容,動員農村婦女、兒童參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

第十三條【基礎設施建設】 鄉鎮生活垃圾中轉站和縣級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應當兼顧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轉運、處置需要,統籌規劃、合理佈局,根據需要可以跨區域共建共享,避免重複建設,降低治理成本。

建設村(社區)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有機垃圾集中堆肥點,應當採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滲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汙染。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已有的可能造成二次汙染的農村露天垃圾池進行拆除或者改造。

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環保標準的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十四條【保潔責任】 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潔工作實行責任人制度:

(一)村(居)民負責其房前屋後與承包地(水面)的保潔;

(二)駐在農村的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負責其辦公場所或者經營管理區域的保潔。

第十五條【戶分類 村收集】 本市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由村(居)民初步分類,村(社區)保潔員進行二次分類,具體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一)可回收物,如廢棄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由村(居)民自行售賣,或者投放至對應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區)保潔員收集、集中暫存,定期交相關企業回收利用;

(二)有機可堆肥垃圾,如廚餘垃圾、植物枝葉、畜禽糞便等,由村(居)民以還田、堆肥等方式自行處理,或者投放至對應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區)保潔員收集、清運至有機垃圾集中堆肥點,進行資源化利用;

(三)有毒有害垃圾,如農藥包裝物、廢棄電池等,由村(居)民自行或者交村(社區)保潔員投放至對應垃圾收集容器,單獨暫存,由所在鄉鎮定期轉運至指定場所。對於農藥包裝物,由市、縣(市、區)農業部門組織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對於廢棄電池,由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處理;

(四)其他垃圾,如已汙染、細碎、難分類的紙類、塑料、玻璃、織物等,由村(居)民直接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或者投放至對應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區)保潔員收集、清運至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

第十六條【鎮轉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建農村生活垃圾運輸隊伍,或者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專業企業,從事農村生活垃圾的運輸。

第十七條【運輸規範】 農村生活垃圾的運輸主體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清運農村生活垃圾;

(二)不得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運輸;

(三)採取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汙水;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縣處理】 本市農村生活垃圾應當轉運至縣級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禁止擅自傾倒、堆放、填埋、露天焚燒農村生活垃圾。

人口稀少或者居住分散的偏遠鎮、村,經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方式。

第十九條【異地處理】 本市實行農村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生態補償機制。跨區域處理農村生活垃圾的,輸出生活垃圾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跨區域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量向輸入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用。

農村生活垃圾異地處理生態補償的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具體制定。

第二十條【垃圾減量促進】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分別將垃圾減量工作列入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方案、計劃,分級明確農村生活垃圾減量目標,並納入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綜合考核指標體系,對於農村生活垃圾減量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可以對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二條【目標責任】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完成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年度目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並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三條【行政責任】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怠於履行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新建、擴建不符合環保標準的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直至達標,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運輸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密閉運輸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傾倒、堆放、填埋農村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 本條例規定的執法事項,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委託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進行現場執法。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兜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生效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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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襄州區人民法院是襄陽市人大常委會設立的基層立法聯繫點,如果您有什麼寶貴的意見和建議,您也可以在本文下方留言,小編將會整理彙總後呈報給市人大常委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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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襄州區人民法院

編輯:劉海潮

圖/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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