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660萬卻被要求還4200萬元?不還就被恐嚇、威脅...南寧第一例涉軟暴力案件宣判

南寧 刑法 廣西電臺私家車930 2019-06-28

欠660萬卻被要求還4200萬元

不還就被恐嚇、威脅...

蔣某勇曾向譚某雲借了660萬元,卻一直沒有還款。2017年9月7日,譚某雲與羅某章簽署委託協議書,委託羅某章向蔣某勇索債。二人協商後,決定向蔣某勇索要4200萬元。

羅某章以此為名,多次通過發微信、手機短信等方式恐嚇、威脅蔣某。羅某章還糾集、指使謝某,謝某又糾集龐某泳、黃某升、李某等人蔘加,由此形成惡勢力團伙,分別於2017年12月4 日、2018年1月16日、17日,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滋擾糾纏蔣某勇,還在一些公共場所起鬨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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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被這樣的恐嚇和威脅,蔣某勇把譚某雲等6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上述多次活動為軟暴力違法犯罪活動

6人依法被判刑

南寧青秀區法院認為,上述多次活動屬於軟暴力違法犯罪活動,而被告人羅某章是固定的糾集者,由其糾集其他行為人到場參與,並對參與人員進行分工,支付費用。

每一次違法犯罪活動都有固定的糾集者,相對固定的參加人員和其他被臨時糾集參與的人員,充分表現出有組織的特徵。且多次有組織的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向被害人傳遞的、能為公眾感受到的,是更強的惡害通告、特有的心理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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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組織地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轄區公安機關因此多次出警、示警,維護現場秩序,防止發生暴力事件。眾被告人多次在一定區域內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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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本案被告人為使被害人形成心理恐懼或心理強制,有組織地實施滋擾、糾纏及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致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軟暴力違法犯罪活動,行為分別構成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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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判決如下

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章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被告人譚某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謝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黃某升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龐某泳和李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新聞鏈接:

什麼是軟暴力?

記者瞭解到,這是南寧市第一起在判刑中涉及到軟暴力的刑事案件

今年4月9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什麼樣的行為屬於軟暴力行為已經有了清晰的劃定:

“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具體來說一些追債公司喜歡用的拉掛橫幅、破壞生活設施、聚眾鬨鬧等行為都屬於軟暴力。並且意見中根據軟暴力實施的不同程度,給出了具體的刑罰意見。比如像跟蹤、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拉掛橫幅、惡意擺放花圈等等,都屬於“軟暴力”性質。

如今關於“軟暴力”案件有法可依,而且違法必究。小夥伴們如果遇到或者發現此類線索,記得要及時報警。

記者:雷俊通訊員:申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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