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偏遠鄉村的萬元貪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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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聞網·青海新聞客戶端訊 上世紀80年代,在原海東地區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古鄯信用社三岔信用站,發生了一起萬元貪汙案,這是我省檢察機關恢復重建後辦理的首起貪汙案,案件的辦理暴露出了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財務制度存在的漏洞,對之後財務制度不斷完善具有“破冰”式的意義。

案件回顧

1955年至1980年3月,談某某在古鄯信用社三岔信用站擔任會計兼出納,辦理三個大隊的存款、社員儲蓄和社員貸款等業務。期間,1960年談某某因病免職一年,1961年重任原職,先後共擔任了24年信用站會計兼出納。在大家眼中,他業務熟練、工作認真、踏實肯幹、辦事老實,頗受領導的信任和群眾的讚揚,獲得了“先進工作者”稱號,還曾受到民和支行的口頭表揚和古鄯信用社的兩次獎勵。1975年,民和支行還專門整理了談某某的先進事蹟“單行材料”,上報了省分行。但讓所有人沒想到的是,這個深受群眾信賴的人,卻是一個名副其實的“蒼蠅”。

1979年12月,古鄯信用社對三岔信用站年終決算時發現談某某的賬戶混亂,於是到附近幾個生產隊調查,由此發現了談某某的貪汙行為。1980年4月1日,古鄯信用社正式向民和縣人民檢察院舉報。

1980年4月2日,民和縣檢察院對談某某貪汙案立案偵查。經調查查明,談某某自1965年至1980年3月利用職務便利,大肆貪汙集體和私人信貸資金高達10227.69元。經查賬,談某某採取收支不記賬的有2097筆、偽造收支傳票記賬的有421筆。談某某通過使用假存摺等手段,有意造成賬目混亂,先後從信貸資金中貪汙10227.69元。在1979年底主管部門發現其貪汙行為後,談某某一邊企圖逃避罪責,一邊仍採取欺騙手段繼續作案。

談某某長期弄虛作假,偽造賬目,造成三岔信用站15年的賬務混亂,賬折不符,帳款不符,報表不實。談某某貪汙的資金佔三岔信用站全部資金的64.26%,造成三岔信用站嚴重虧損,極大地影響了當地信貸業務的開展。

1980年7月1日,民和縣檢察院以談某某犯貪汙罪向民和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980年8月18日,民和縣法院審理此案。經審理,以貪汙罪判處談某某有期徒刑8年,所貪汙的贓款除已退賠的600元外,其餘應該全部退賠。

案件背景

談某某能夠長期貪汙作案的主要原因有三個方面。一是財務管理制度不嚴。使銀行和信用社放鬆了對三岔信用站的執行嚴格的財務管理,給談某某可趁之機。二是領導嚴重官僚主義。民和縣銀行的領導只聽彙報,不深入實際,只看表面,不看實質。在假“先進”的掩護下,多次矇混過關,原古鄯信用社主任每年都會到三岔信用站去年終決算,但從未發現談某某的貪汙行為。三是談某某非常狡猾,對群眾和藹可親,對領導陽奉陰違。他對外辦理業務認真、準確,手續比較完整。對群眾的態度耐心、和氣、熱情,有時還主動上門送存款,贏得了群眾的信任。領導查核賬務時,他勾結個別群眾補造存摺,用假存摺對賬。有時還以賬不平為由欺騙儲戶,在存摺上空作支出,縮小存款餘額,欺騙領導。領導查過賬以後,又在存摺上補記在查賬時空支出的金額,恢復原來的存摺餘額。

據青海同光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群介紹,上世紀80年代,電話、網絡還沒有普及,群眾存錢、取錢只需要給信用社工作人員打個招呼即可。而且,當時群眾對信用社工作人員信任度很高,這也給了談某某可趁之機。

案件意義

民和縣檢察院通過辦理這起案件,獲得了不少辦理貪汙案件的經驗。為了警示各大單位和群眾引以為戒,1980年6月14日,民和縣檢察院在古鄯公社召開了400多人蔘加的群眾大會。民和縣檢察院領導在大會上宣佈了談某某的貪汙罪行,揭露了他利用各種手段貪汙錢財的手段,揭開了人們長期迷信的“假先進,真犯人”的真面目。同時指出了古鄯地區在財務工作上存在的一些列問題,告誡群眾要從這起案件中吸取教訓,不是自己的錢一分也不能多拿,否則,將付出跟談某某一樣慘痛的代價。

楊群介紹,長期以來貪汙腐敗,不僅嚴重腐蝕國家肌體,敗壞了黨風和社會風氣,而且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和正常的經濟環境,阻礙著國家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因此,能否有效地抑制和消除貪汙腐敗犯罪,影響著現代化建設的成敗及社會的長治久安。本案的審理暴露出了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財務制度的弊端,對之後財務制度不斷完善具有“破冰”式的意義。他說,談某某貪汙案件的審理,倒逼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部門進一步健全、完善財務制度以及會計與出納職責的分離,這起案件對於檢察機關今後辦理貪汙案是把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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