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佈謠言、惡意誹謗法院院長怎麼罰?省高院回答群眾關心問題'

民法 法律 刑法 憲法 浙江新聞 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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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麗水中院在審理上訴人江慧珍等人與被上訴人胡宗玲等人返還原物糾紛等5案過程中,查明案外人吳慧琴在網上發佈文章,散佈不實信息,惡意誹謗該糾紛案一審法院院長存在收受對方當事人鉅額賄賂等問題,意圖通過網絡輿論向二審法院施加壓力,擾亂民事訴訟秩序,妨害審判活動,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此外,江慧珍故意提供不實信息給吳慧琴在網上散佈,也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故依法決定對吳慧琴、江慧珍司法拘留15日,並罰款10萬元。

吳慧琴、江慧珍不服,先後向省高院申請複議。吳慧琴在法定申請期限內自願撤回複議申請,對在網上散佈不實信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表示知錯、認錯、願意接受處罰。日前,省高院經依法審查,決定駁回江慧珍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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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麗水中院在審理上訴人江慧珍等人與被上訴人胡宗玲等人返還原物糾紛等5案過程中,查明案外人吳慧琴在網上發佈文章,散佈不實信息,惡意誹謗該糾紛案一審法院院長存在收受對方當事人鉅額賄賂等問題,意圖通過網絡輿論向二審法院施加壓力,擾亂民事訴訟秩序,妨害審判活動,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此外,江慧珍故意提供不實信息給吳慧琴在網上散佈,也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故依法決定對吳慧琴、江慧珍司法拘留15日,並罰款10萬元。

吳慧琴、江慧珍不服,先後向省高院申請複議。吳慧琴在法定申請期限內自願撤回複議申請,對在網上散佈不實信息、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表示知錯、認錯、願意接受處罰。日前,省高院經依法審查,決定駁回江慧珍的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散佈謠言、惡意誹謗法院院長怎麼罰?省高院回答群眾關心問題

對此,省高院民一庭負責人專門回答了相關問題:

Q:吳慧琴、江慧珍的行為為什麼構成妨害民事訴訟?

審判活動,構成嚴重妨害民事訴訟,應當依法給予處罰。

Q:為什麼對吳慧琴、江慧珍作出拘留15日,並罰款10萬元的處罰?有什麼考量因素?

A:吳慧琴、江慧珍所實施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不同於一般的撒潑、辱罵,而是蓄意誹謗、惡意中傷;其散佈影響範圍不是三五群眾,而是互聯網上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吳慧琴的微博粉絲約4萬人);行為動機也不是情緒過激或單純洩憤,而是無端影射、貶低法官人格、敗壞法官名譽,妄圖裹挾民意,干擾案件正常審理,威脅法院必須做出對其有利的裁判。

因此,吳慧琴、江慧珍的行為主觀惡意明顯,性質十分惡劣,嚴重影響司法工作人員名譽、擾亂民事訴訟秩序、挑戰司法權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明確規定: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Q:江慧珍以哪些理由申請複議?為什麼被駁回?

A:江慧珍在申請複議時提出:網上反映問題屬於舉報範疇,是否合法妥當,應由有關機關依法評價,作為公民權利應予尊重;一審已結束,且該院院長並非一審審判人員,舉報材料對二審未作任何評斷,不存在向二審法院施加壓力、擾亂民事訴訟秩序、妨害審判活動的情況;不能因為當事人之間某種程度的關係而將本案作為系列案,認為舉報與二審之間產生影響等理由。

經審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都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控告、舉報,只要不是誣告,即使舉報的事實有出入,也是為法律所允許的,但絕不可捏造事實、無中生有進行誣告陷害、侮辱誹謗並廣為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所稱的“司法工作人員”並未規定必須是審理案件的合議庭成員,一審雖已審結,但還在二審審理期間,江慧珍通過案外人吳慧琴在網上發佈不實信息,意圖將一審敗訴的原因歸結到惡意捏造的一審法院院長存在收受對方當事人鉅額賄賂等問題上去,妄圖通過網絡輿論向二審法院施加壓力,要挾二審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判決,行為已嚴重損害司法工作人員的名譽、妨害法院的正常訴訟秩序。

Q:人民群眾如何行使對人民法院的監督權?

A: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相對於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在審判執行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需改進之處,現實中有少數司法工作人員存在司法作風不正、司法行為不規範、辦案不廉不公甚至出現冤錯案件等問題,歡迎群眾對法院工作監督。法院判決,除依法不公開外,都是公開的,都可以在網上查閱;當事人、案外人如認為裁判不公,均可通過正當途徑和程序舉報、投訴,但應恪守底線、依規依法、實事求是。無端揣測甚至故意捏造事實、散佈謠言、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損害司法工作人員名譽,干擾案件審理,企圖左右法院裁判的是嚴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是犯罪行為,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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