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案”最終結果出爐: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馬英九“洩密案”最終結果出爐: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馬英九(圖源:“中央社”)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12日,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結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被控洩一案,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馬英九本案一審獲判無罪,二審被判處4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更一審判決後將不得再上訴,因此全案無罪確定。

“高等法院”原判決指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晚間10時,假借臺灣地區領導人職務上的權力,在寓所將“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案”、“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聲監續字第568號譯文”、柯建銘個資和“檢察總長”黃世銘口頭報告內容,口頭轉述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祕書長羅智強。去年5月,馬英九被“高等法院”以“刑法”的“教唆洩密罪”以及“通保法”中的“公務員無故洩漏資料罪”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之後,馬英九表示他一定會上訴。

2019年1月,“最高法院”以四大理由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判決事實部分僅用抽象標題籠統記載馬英九洩漏的資料類別,並未將具體內容詳加調查。

其二,“高院”認為江宜樺職務與偵查犯罪、立法機構自律無關,無權知悉馬英九所說的內容,但“最高法院”認為江宜樺是當時的“行政院長”,對於失職的“內閣閣員”有權責移送“監察院”,但原判決未對此詳加釐清和說明理由,判決理由欠備。

其三,“高院”判決依照羅智強、江宜樺證述,認定馬英九案發當晚並未提到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的去留、“內閣閣員”政治責任問題,故不採信馬英九的說詞。但“最高法院”認為,羅智強、江宜樺兩人證述矛盾不一,“高院”未說明如何取捨矛盾陳述的理由。

最後,“高院”判決雖認為司法關說和公共利益無關,但“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僅有結論,卻未說明理由,但這涉及個人資料是否可以合法使用,故“最高法院”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馬英九辦公室當時表示,馬英九對自己的清白有信心,對法院的公正有期待;他爭的不只是個人清白,更要爭取臺灣地區領導人的合理權限,不能被不當限制。(羅伊晴)

責任編輯: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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