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藍慶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第333期)

馬山縣 南寧 法律 經濟 馬山檢察 2019-05-16
馬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藍慶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第333期)

馬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藍慶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

馬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藍慶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馬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藍慶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責令被告人藍慶堯與前判同案人鄧芳玲共同退賠被害人潘某某、藍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79,000.00元、104,450.00元,共同退賠被害人黃某某、藍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70,700.00元。被告人藍慶堯不服,提出上訴。經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藍慶堯申請撤回上訴。

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藍慶堯在上訴期限內以服從原判為由要求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定,裁定準許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藍慶堯撤回上訴,原判決自上訴期滿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馬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藍慶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第3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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