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賀州一名男子
駕駛一輛黑色路虎越野車
經過賀州靈峰桂粵收費站時,
被交警攔了下來。
本來是一次例行檢查,
但是……
讓人詫異的是,
這輛車共有97條違章,
共計321分、16800元罰款,
且均未辦理!
交警檢查還發現,這輛黑色路虎越野車已經5年未年檢,系統顯示:該車狀態已達到報廢標準。
“這輛路虎車的年檢有效期是到2014年1月,其所購買的保險也是到2014年1月。現在已經是2019年,相當於說這輛車已經有5年沒有進行年檢了。按照相關規定,年檢過期3個檢測週期未年檢導致強制報廢,這種情況下,保險也是買不了的,這種車一旦在路上發生事故,保險也是不會理賠的,因此這輛車存在很大的隱患。”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的規定: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員張某表示,
他不是該車車主,
只是受車主的委託
“將車輛從桂林開到廣州去維修”。
賀州交警表示:
由於駕駛員開的是報廢車,
因此依據法律條例,
將對該車司機進行吊銷駕駛證的處理。
目前,
該車被依法暫扣,
並將被強制進行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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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
(節選)
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 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機動車使用年限及行駛里程參考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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