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電線杆斜拉線絆倒受傷法院判決賠償13萬元

李香君 田野 杭州 錢江晚報 2019-06-15

鄭蘇程 王紅良

鄭蘇程 王紅良

自己走在路上,不小心被電線杆的斜拉線絆倒了,該不該賠?誰來賠?李香怎麼也沒想到,才拿到法院判決書沒幾天,就收到了電信公司支付的13萬餘元的賠償款。近日,柱著柺杖的李香特意趕到法院送上錦旗表示感謝。

李香(化名)原先一直在杭州做保姆。春節的農曆正月初六,她和姐妹約好一起去隔壁村的哥哥家做客。午飯後,她們在哥哥的陪同下一起散步,途經村旁公路的一處岔路口時,相談甚歡的李香不慎被固定在路中間的電線斜拉線絆倒了,當時就覺得疼痛難忍,難以站立。在兄妹的幫助下被送往醫院治療,就這麼一摔已造成李香的左股骨粗隆下粉碎性骨折,還進行了內固定術。她的傷情經司法鑑定已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

走親訪友時受傷,李香哥哥心裡一直過意不去,李香倒是坦然,安慰哥哥是她自己倒黴,怨不了別人,但面對大額的醫療費用,李香也覺得這一跤摔得是身心懼痛。李香出了事後,村民對該斜拉線也提出了意見:因為該斜拉線剛好固定在主幹公路與通向大片田野支道的交叉路口中間位置,極大地影響了村民平時的生產生活,他們也說出事是遲早的。為此,李香在多處打聽後得知該電線杆屬電信公司使用,在村民的動員下李香將電信公司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電信公司覺得“冤”:斜拉線固定在這裡很多年了,當時交叉路口的路面比較窄,固定的位置不影響正常通行,後來因為交叉路面不斷拓寬,固定的位置從被動地的旁邊慢慢變成了路中間。況且這麼些年了,從來沒有發生過傷人事件,李香被絆倒和她自己不注意有直接關係。

為了查清事實,法庭經過現場查看及走訪後,認為在公共道路上設置設施,應以不妨礙通行為前提,管理、使用者負有管理、維護責任,並盡到充分的提醒、警示義務。基於牢固考量,將電線杆斜拉線固定在地上本無可厚非,但將固定的位置設在主幹道通向大片田野支道的交叉路口,實屬不當。事發時,斜拉線上也未設置紅白相間的安全防護警示標識,對防範危險的發生置若罔聞,致使與水泥地面顏色相近的斜拉線長期大曝於擁有一定人流量的公共區域,應認定存在重大的管理疏忽之責。最後,法院根據電信公司的過錯責任判決賠償13萬餘元。收到法院的判決後,電信公司未上訴並及時支付了李香的賠償款。

法官提醒:作為公共設施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公共道路上設置設施、設備,一定要有公共安全防範意識,即便道路狀況有變動,也應及時做出調整、維護,並設置安全防護警示標識,否則終將要為自己的“不作為”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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