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變更保薦機構後重新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根據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帆股份”或“公司”)2017年5月13日公告的《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更換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7-044),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公司2015年非公開發行242,857,142股人民幣普通股股票(A股)的的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續督導工作由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萬宏源”或“保薦機構”)承接。

為規範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等的相關規定,公司及申萬宏源分別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九龍坡支行、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兩江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渝北支行以及連同項目實施主體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與重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術開發區支行(上述相關銀行以下合稱“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四)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三方監管協議”),三方監管協議內容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制訂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範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截止2017年4月30日,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及存儲情況如下:

注:上述募集資金餘額未包含暫時補充流動資金42,892萬元。

由於公司和/或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及保薦機構與五家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簽署的協議各項條款均參照上海證券交易所制訂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範本)》,無實質差別,為避免重複披露,故將協議主要內容合併披露如下,以下將開立專戶的力帆股份和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暫合稱為“公司”:

(一) 公司(包括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下同)已在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開設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該專戶僅用於公司汽車新產品研發項目、融資租賃公司增資項目、信息化建設項目等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 申萬宏源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申萬宏源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保薦機構可以採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應當配合保薦機構的調查與查詢。保薦機構每半年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四) 公司授權保薦機構指定的保薦代表人童箏、王興川可以隨時到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查詢、複印公司專戶的資料;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保薦機構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並抄送給公司、保薦機構。

(六) 公司單次或者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後的淨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淨額”)的20%的,公司、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保薦機構,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 保薦機構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後保薦代表人的聯繫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公司、保薦機構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動或者在保薦機構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並註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 保薦機構發現公司、募集資金專戶存儲銀行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後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 本協議自三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並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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