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NBA中的“毒藥合約”,你可能不知道的那些事!其實並不是那麼“毒”?

籃球 阿里納斯 金州勇士 NBA 老柴有球說 老柴有球說 2017-08-26

毒藥合約這個名稱我們時常在許多報章雜誌上會看到,通常只要合約金額很高,或者合約上被動了許多手腳,像是多了霸王條款或者是Trade-Kicker(交易補償金)等等的情況就非常容易被冠上「毒藥合約」的名稱,但是毒藥合約真的可以這樣用嗎?

其實這部分可以取決於個人解讀,因為假設真的要來辯論對於「毒藥」的認定就可以吵得有完沒完了,何況言語用詞也不一定需要那麼精準,只是我自己覺得既然這算是專有名詞,那麼我認為是有這個必要去理清「毒藥合約」的意涵。

回到毒藥合約,我們時常將溢價合約和毒藥合約畫上等號,但是毒藥合約是有其限定的使用對象才可以算是毒藥合約,而這個限定的對象就是適用『阿里納斯條款』的球員,所以在談何謂毒藥合約時,我們要先理解何謂『阿里納斯條款』。

起源

顧名思義,『阿里納斯條款』自然就是因為Gilbert 阿里納斯這名球星的關係才訂定的條款, 阿里納斯是在2001年第二輪第31順位被金州勇士隊選入,菜鳥年的他前面卡了賈森•理查德森和拉里•休斯兩名後衛的關係,阿里納斯在前半段賽季的上場時間少的可憐,然後下半季在換教練和拉里•休斯受傷之下,阿里納斯瞬間獲得爆量的上場時間,從個位數的上場時間暴衝到三十幾分鐘的上場時間,於是阿里納斯最終以憑藉著平均10.9分3.7助攻的成績入選新秀第一隊。

關於NBA中的“毒藥合約”,你可能不知道的那些事!其實並不是那麼“毒”?

到了第二年阿里納斯更是擠下拉里•休斯成為先發控衛,單季全勤出賽且繳出了18.3分6.3助攻外加34.8%的3P%,但是由於當時的二輪簽約大多是兩年合約,不像現在的2+1甚至3+1的血汗簽約制度,於是阿里納斯便在該年球季結束以後,阿里納斯便以RFA(受限制自由球員)的身份進入自由市場。

但是奇才當時開出了6年6370萬的高薪,而那時候的勇士薪資空間已經爆滿,根據當時勞資協議的規定,勇士只能開出中產額度留人,因此面對奇才開出的高價,無力留人的勇士只好眼睜睜看著這名未來之星離開灣區,這樣的案例在加上布澤爾在下一季又鬧出類似的案例且還牽扯到關於「誠信」的叛逃種種諸多原因,聯盟才終於在2005年的新版勞資協議協議中增設了『阿里納斯條款』。

『阿里納斯條款』的立意和內容

簡單來說,『阿里納斯條款』的主要用意是為了讓母隊能夠順利留人,尤其是那些小市場的球隊,一般來說一名球員在同一支球隊待滿三年便能取得所謂的「大鳥權」,球隊能夠依照這個權利無視團隊薪資續留該球員,但是這對於當時普遍籤兩年的二輪新秀來說,幾乎是無法取得這個資格,只能獲得所謂的「早鳥權」。

早鳥權是大鳥權的弱化版,一樣只要擁有鳥權都是可以無視團隊薪資上限續簽球員,但是「早鳥權」則多了要「以聯盟平均薪資的價碼,即中產額度」為優先這個決定,這邊有點複雜,簡單來說擁有早鳥權的球員,球隊有兩種選擇續留,一種是開出少至兩年多至五年的延長合約,這份合約的薪資是以該球員在母球隊的最後一年薪資漲幅1.75倍為基準,另一種則是剛剛提的以聯盟平均薪資的價碼,即中產額度續留,但是兩者要取其一較高薪資來進行續約。

但是阿里納斯是RFA(受限自由球員),因此如果他不接受勇士的續約條件的話,他可以拒絕並進入自由市場,如此一來勇士只剩下等別支球隊報價和選擇要不要跟進而已,這也是為什麼阿里納斯當初會被奇才籤走的詳細原因。

因此在『阿里納斯條款』之下,只要球員年資未滿三年的話(不論是二輪秀還是落選秀,但是假設該球員在這些年資中曾被裁掉的話則不算數),其他隊倘若要挖角,所開出的價碼當中,前兩年的起薪不得高過於中產額度,通常中產額度是介於500萬到800萬之間,視該年的球員平均薪資價碼是落在哪個價格區間,因為前面提過了,中產額度就是指球員平均薪資,例如以今年新制定的勞資協議條款當中,全額中產為840萬、小型中產為520萬、空間中產為430萬等等。

回到『阿里納斯條款』,儘管在起薪方面有所限制,第一年最高就是中產額度,第二年為第一年薪水的4.5%增幅。但是我們都知道,規則是拿來鑽漏洞和拿來打破的,因此為了因應『 阿里納斯 條款』 的限制,『毒藥合約』這個策略就這樣誕生了。

『毒藥合約』

『阿里納斯條款』的限制只有前兩年,這意味著第三年以後的薪資是可以動手腳的,說實話我不太清楚第一個想到這個鑽漏洞手段的人是誰,但是第一個把它發揚光大的案例絕對是大部分人熟知的林書豪了。在紐約打出『Linsanity]的林書豪是落選秀,在發展聯盟輾轉許久後,把握住了機會打出身手,年資兩年的他(第一年是算在勇士時期)隨即在球季結束後成為RFA進入自由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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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火箭開出了3年2510萬的合約,乍看之下似乎是還好,但是在阿里納斯條款的限制下,前兩年是還可以接受的500和523萬,但是到了第三年因為沒有受到限制的關係,薪資瞬間暴漲到了1500。而且最重要的是,如果是開價的球隊確定得標的話,那個球隊是可以將薪資平均分攤成三年。來我們把鏡頭轉回林書豪的案例,三年共2510萬可以均分成一年837萬,但是如果是母隊選擇跟進的話,像尼克如果當初決定跟進報價,薪資空間卻會變成前面提到的500萬、523萬和1500萬,如此一來到了第三年,母球隊的薪資空間將會完全被綁住,因此這種前兩年風平浪靜,第三年一次爆發的合約才被稱為『毒藥合約』,英文直譯叫做糖衣毒藥,因為前兩年還算很便宜,但是等到第三年,外圍的糖衣都吃完了之後,毒性才會開始發作。

關於NBA中的“毒藥合約”,你可能不知道的那些事!其實並不是那麼“毒”?

大概像這樣毒發身亡

溢價合約V.S.毒藥合約的迷思

因此毒藥合約正確來說並不能完完全全等於溢價合約,以去年籃網對熱火後衛泰勒•約翰遜和開拓者搖擺人克拉布這兩名RFA都開出報價為例,雖然我們都習慣稱兩名球員的合約為毒藥合約,但是事實上只有泰勒•約翰遜這名球員才算是真正的毒藥合約。

關於NBA中的“毒藥合約”,你可能不知道的那些事!其實並不是那麼“毒”?

因為泰勒•約翰遜他是落選秀,後來成功爭取到兩年保障合約後才成為RFA,而當時籃網對於符合阿里納斯條款的他開出了4年5000萬,在熱火跟進之後,泰勒•約翰遜未來四年的薪資將會長成下圖:

關於NBA中的“毒藥合約”,你可能不知道的那些事!其實並不是那麼“毒”?

而 克拉布 雖然看似也是符合『阿里納斯條款』,但是他是2013年的第31順位被騎士選入NBA的,後來交易至開拓者之後,與開拓者簽下了三年合約。但是別忘了,『阿里納斯條款』是限定年資未滿三年的球員才可適用,克拉布雖然也是二輪秀,但是因為三年年資的關係反而不適用 『阿里納斯條款』,因此籃網去年才能夠開出4年7500這種超大合約試圖搶人,因為克拉布根本不適用於『阿里納斯條款』,他只是普通的RFA,自然也不需要用毒藥合約這種特殊手段來搶人,雖然一年後,克拉布還是來報到就是了。

總而言之,並不是溢價合約就等同於毒藥合約,像克拉布這種合約經常會被指稱是毒藥合約,如果你去百度打相關的字去搜尋,十個新聞有九個都是用毒藥合約來形容,但是其實,這並不算是毒藥合約,頂多就是溢價合約。

後話

希望在看完這篇文章之後,各位能對毒藥合約有更進一步的認識,當然這雖然是專有名詞,然而也沒有說很強制一定要這樣使用,畢竟我也可以說「我認為很毒,所以我認為它是毒藥合約」不是嗎?這邏輯也不能算錯啊~總而言之,我只是把更精確的說法講出來而已,要不要遵從就看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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