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違建不是農民過錯,這樣強拆違法!”這2份判決被贊閃爍著人性和法理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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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院認為|一場默默無聞的狙擊戰》刷屏,文章中對兩段“本院認為”讚揚道:“閃爍著人性和法理的光芒,它在堆積如山的判決書中,像鳳凰羽毛一樣珍貴”。法眼觀察在裁判文書網上找到了這2份判決,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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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院認為|一場默默無聞的狙擊戰》刷屏,文章中對兩段“本院認為”讚揚道:“閃爍著人性和法理的光芒,它在堆積如山的判決書中,像鳳凰羽毛一樣珍貴”。法眼觀察在裁判文書網上找到了這2份判決,以饗讀者。


“房屋違建不是農民過錯,這樣強拆違法!”這2份判決被贊閃爍著人性和法理的光芒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7)豫行終2450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蘭考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明俊,該縣縣長。

委託代理人郭利霞,蘭考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孟凡新,蘭考縣人民政府桐鄉街道辦司法所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楊付居,男,漢族,1955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蘭考縣。

委託代理人陳海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付居訴蘭考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一案,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豫02行初270號行政判決。蘭考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蘭考縣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蘭考縣政府委託代理人郭利霞、孟凡新,被上訴人楊付居及委託代理人陳海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付居一審訴稱,其系河南省蘭考縣城關鄉市皓村三組村民,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被蘭考縣政府列入市皓村城中村改造的範圍。蘭考縣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發佈任何公告、未與楊付居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於2016年11月17日組織人員將上述房產予以強制拆除。蘭考縣政府不具有強制執行權,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主體不適格,程序嚴重違法。一審請求:確認蘭考縣政府強制拆除楊付居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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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違建不是農民過錯,這樣強拆違法!”這2份判決被贊閃爍著人性和法理的光芒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7)豫行終2450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蘭考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明俊,該縣縣長。

委託代理人郭利霞,蘭考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孟凡新,蘭考縣人民政府桐鄉街道辦司法所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楊付居,男,漢族,1955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蘭考縣。

委託代理人陳海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付居訴蘭考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一案,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豫02行初270號行政判決。蘭考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蘭考縣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蘭考縣政府委託代理人郭利霞、孟凡新,被上訴人楊付居及委託代理人陳海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付居一審訴稱,其系河南省蘭考縣城關鄉市皓村三組村民,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被蘭考縣政府列入市皓村城中村改造的範圍。蘭考縣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發佈任何公告、未與楊付居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於2016年11月17日組織人員將上述房產予以強制拆除。蘭考縣政府不具有強制執行權,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主體不適格,程序嚴重違法。一審請求:確認蘭考縣政府強制拆除楊付居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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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院認為|一場默默無聞的狙擊戰》刷屏,文章中對兩段“本院認為”讚揚道:“閃爍著人性和法理的光芒,它在堆積如山的判決書中,像鳳凰羽毛一樣珍貴”。法眼觀察在裁判文書網上找到了這2份判決,以饗讀者。


“房屋違建不是農民過錯,這樣強拆違法!”這2份判決被贊閃爍著人性和法理的光芒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7)豫行終2450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蘭考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明俊,該縣縣長。

委託代理人郭利霞,蘭考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孟凡新,蘭考縣人民政府桐鄉街道辦司法所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楊付居,男,漢族,1955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蘭考縣。

委託代理人陳海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付居訴蘭考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一案,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豫02行初270號行政判決。蘭考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蘭考縣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蘭考縣政府委託代理人郭利霞、孟凡新,被上訴人楊付居及委託代理人陳海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付居一審訴稱,其系河南省蘭考縣城關鄉市皓村三組村民,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被蘭考縣政府列入市皓村城中村改造的範圍。蘭考縣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發佈任何公告、未與楊付居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於2016年11月17日組織人員將上述房產予以強制拆除。蘭考縣政府不具有強制執行權,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主體不適格,程序嚴重違法。一審請求:確認蘭考縣政府強制拆除楊付居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房屋違建不是農民過錯,這樣強拆違法!”這2份判決被贊閃爍著人性和法理的光芒


“房屋違建不是農民過錯,這樣強拆違法!”這2份判決被贊閃爍著人性和法理的光芒



蘭考縣政府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首先,上訴人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實施拆遷,已履行應盡的職責,進行催告、公告等程序。一審對此認定事實錯誤,依據證據不足。其次,被上訴人雖所持有涉案土地上的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但其沒有土地登記檔案,所建房屋無規劃許可證,被上訴人未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的行為違法,不應受法律保護。對此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判。

楊付居答辯稱,被答辯人在未發佈任何公告情況下實施違法徵收,其行為及程序均違法。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一審原告系農村村民,其在本村集體土地上建有房屋,並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蘭考縣政府在土地徵收及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因拆除一審原告的上述房屋而發生本案的行政強制爭議。蘭考縣政府以一審原告沒有辦理規劃手續、土地證缺乏檔案等理由,認定一審原告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其稱在下發限期拆除決定、限期拆除通知、強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書後,對涉案的違法建築物進行了拆除,但一審原告持相反意見,其認為強制拆除的根本原因不是違法建設,而是由於其未與蘭考縣政府達成安置補償協議,蘭考縣政府因而依據非法理由、強制推行徵收實施工作所致。對此,由於農村發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等,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著只有部分建設手續甚至完全缺乏建設手續的情況,這是一種客觀現實,不是農村居民能夠克服和解決的,其不存在過錯,相反,這種管理現狀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機關造成的。蘭考縣政府推進徵收實施工作,已與大部分村民簽訂補償協議,因本案一審原告沒有簽訂補償協議,蘭考縣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而徑行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強制拆除,其執法目的不是為了嚴格農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為了避開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加快拆除進程,屬於濫用職權,其所稱據此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限期拆除通知、強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書,本院均不予認可,也不能成為本案被訴的強制拆除行為的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蘭考縣人民政府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鬆

審 判 員 張萬里

代理審判員 崔傳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玄晟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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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院認為|一場默默無聞的狙擊戰》刷屏,文章中對兩段“本院認為”讚揚道:“閃爍著人性和法理的光芒,它在堆積如山的判決書中,像鳳凰羽毛一樣珍貴”。法眼觀察在裁判文書網上找到了這2份判決,以饗讀者。


“房屋違建不是農民過錯,這樣強拆違法!”這2份判決被贊閃爍著人性和法理的光芒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7)豫行終2450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蘭考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明俊,該縣縣長。

委託代理人郭利霞,蘭考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委託代理人孟凡新,蘭考縣人民政府桐鄉街道辦司法所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楊付居,男,漢族,1955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蘭考縣。

委託代理人陳海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付居訴蘭考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一案,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豫02行初270號行政判決。蘭考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蘭考縣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蘭考縣政府委託代理人郭利霞、孟凡新,被上訴人楊付居及委託代理人陳海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付居一審訴稱,其系河南省蘭考縣城關鄉市皓村三組村民,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被蘭考縣政府列入市皓村城中村改造的範圍。蘭考縣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發佈任何公告、未與楊付居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於2016年11月17日組織人員將上述房產予以強制拆除。蘭考縣政府不具有強制執行權,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主體不適格,程序嚴重違法。一審請求:確認蘭考縣政府強制拆除楊付居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房屋違建不是農民過錯,這樣強拆違法!”這2份判決被贊閃爍著人性和法理的光芒


“房屋違建不是農民過錯,這樣強拆違法!”這2份判決被贊閃爍著人性和法理的光芒



蘭考縣政府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首先,上訴人按照法定程序組織實施拆遷,已履行應盡的職責,進行催告、公告等程序。一審對此認定事實錯誤,依據證據不足。其次,被上訴人雖所持有涉案土地上的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但其沒有土地登記檔案,所建房屋無規劃許可證,被上訴人未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的行為違法,不應受法律保護。對此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判。

楊付居答辯稱,被答辯人在未發佈任何公告情況下實施違法徵收,其行為及程序均違法。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一審原告系農村村民,其在本村集體土地上建有房屋,並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蘭考縣政府在土地徵收及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因拆除一審原告的上述房屋而發生本案的行政強制爭議。蘭考縣政府以一審原告沒有辦理規劃手續、土地證缺乏檔案等理由,認定一審原告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其稱在下發限期拆除決定、限期拆除通知、強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書後,對涉案的違法建築物進行了拆除,但一審原告持相反意見,其認為強制拆除的根本原因不是違法建設,而是由於其未與蘭考縣政府達成安置補償協議,蘭考縣政府因而依據非法理由、強制推行徵收實施工作所致。對此,由於農村發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等,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著只有部分建設手續甚至完全缺乏建設手續的情況,這是一種客觀現實,不是農村居民能夠克服和解決的,其不存在過錯,相反,這種管理現狀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機關造成的。蘭考縣政府推進徵收實施工作,已與大部分村民簽訂補償協議,因本案一審原告沒有簽訂補償協議,蘭考縣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而徑行將涉案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強制拆除,其執法目的不是為了嚴格農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為了避開法定的組織實施程序、加快拆除進程,屬於濫用職權,其所稱據此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限期拆除通知、強制拆除公告等法律文書,本院均不予認可,也不能成為本案被訴的強制拆除行為的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蘭考縣人民政府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鬆

審 判 員 張萬里

代理審判員 崔傳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玄晟頤


“房屋違建不是農民過錯,這樣強拆違法!”這2份判決被贊閃爍著人性和法理的光芒


河南省臨潁縣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8)豫1122行初27號

原告高次民,女,漢族。

委託代理人鄒夥發,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漯河市郾城區城鄉建設局,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區汾河路53號。

法定代表人賽筍,任局長職務。

委託代理人劉興輝,男,漢族。

委託代理人趙鑫雨,河南良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次民訴被告漯河市郾城區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郾城區城鄉建設局”)強制拆除建築物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8月17日受理後,經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次民的委託代理人鄒夥發,被告郾城區城鄉建設局的委託代理人劉興輝、趙鑫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郾城區城鄉建設局認為原告高次民所建設的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於2018年8月3日將原告位於郾城區五里廟村2組5號的房屋強制拆除。

原告高次民訴稱,原告位於郾城區五里廟村2組5號的房屋,系原告父親高滿倉依法取得宅基地後建造,高滿倉於2010年死亡,其配偶胡嫩於1987年死亡,高滿倉與胡嫩共生育四個女兒,分別為長女高次民、次女高梅花、三女高書霞、四女高會敏。高滿倉與胡嫩死亡後,經其繼承人經協商五里廟村2組5號房屋由原告高次民繼承。2018年8月3日被告組織幾百人和大型機械設備將原告的房屋和屋內裝飾裝修、設備及物品強行拆除和損毀。被告作出的拆除和損毀行為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確認被告將原告位於郾城區五里廟村2組93號房屋及屋內裝飾裝修、設施設備及物品強制拆除損毀行為違法;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如下:

一、高次民鄰居高友生的宅基地使用證一份,證明原告在五里廟村依法取得有宅基地使用權,原告建造的房屋是在宅基地範圍內;

二、原告的房屋外觀照片一組,證明房屋的結構和層數(三層)及外牆情況;

三、房屋被拆除時的照片,證明原告房屋被被告組織的人員強行拆除。

被告的質證意見為:

一、高友生的宅基地使用證破損嚴重,時間久遠,政府規劃可能有變動,北鄰即使是高次民,也不能證明原告取得了相關部門的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原告的房屋外觀照片和拆除時的照片,未顯示具體執法人員,真實性無法核對,對原告的證明目的有異議。

被告郾城區城鄉建設局辯稱,一、被告的拆除程序合法。五里廟村棚戶區改造是漯河市的重點工程,自啟動以來,得到了絕大多數拆遷居民的支持,99%的村民都已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因原告及其家人漫天要價拒不搬遷,損害了五里廟村民的全體利益,被告對原告啟動了規劃執法。被告在執法過程中充分保障了原告的陳述、申辯、聽證、申請複議和提出訴訟的權利。二、原告請求確認違法沒有事實依據。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向其送達法律文書,事實是被告每次給原告送達執法文書原告及其家人都拒不配合,被告工作人多次要求原告提供房屋的合法證明材料,原告不能提供。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郾城區城鄉建設局在法定的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高次民的父親為高滿倉,高滿倉於上世紀七十年代在郾城區孟廟鎮(原郾城縣三週鄉)五里廟村(行政村)李村(自然村)取得宅基地一塊,後高滿倉在該宅基地上建了住房。高滿倉去世後,其所建設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由女兒高次民繼承。2018年8月3日被告組織執法人員將原告的房屋拆除。

本院認為,本案原告高次民父親高滿倉系郾城區孟廟鎮五里廟村村民,其在村集體分配的宅基上建房,符合法律規定。高滿倉去世後原告高次民作為繼承人對高滿倉所建設的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權,對該房屋所佔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權。關於原告的房屋建設時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問題,本院認為,結合當地農村發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實際情況,村民在村集體土地上建設房屋普遍存在著只有部分建設手續或者完全缺乏建設手續的客觀現實情況,之所以存在此狀況是由於社會發展和政府管理的綜合原因造成的,不是農村居民能夠克服和解決的問題,原告對此本身不存在過錯。因此,被告僅以原告建設房屋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認定為違法建築物,不符合客觀實際。被告強制拆除原告的房屋事實依據不足,依法應當認定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漯河市郾城區城鄉建設局強制拆除原告高次民的房屋及附屬物的行政行為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漯河市郾城區城鄉建設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少武

審判員 李小樑

審判員 王青民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曹 蓉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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