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轎子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7月1日起執行 禁止進行砍伐放牧狩獵等活動

昆明信息港訊日前,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稱,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通過了《昆明市轎子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條例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內容和條例詳情如下:

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16 號)

《昆明市轎子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於2018年12月28日經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9年5月16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5月31日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昆明市轎子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決議

(2019年5月16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查了《昆明市轎子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准,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轎子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保護區內及其周邊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保護區由轎子山片區和普渡河片區組成,位於昆明市祿勸彝族苗族自治縣的轉龍、烏蒙、雪山、中屏四個鄉(鎮)和東川區的紅土地、舍塊兩個鄉(鎮)境內,地處東經102°48′21″-102°58′43″,北緯26°00′25″-26°11′53″和東經102°42′43″-102°44′10″,北緯25°56′30″-26°57′59″之間,具體界線以國務院批准的《轎子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為準。總面積為16456公頃,其中核心區面積6587.1公頃,緩衝區面積4114.5公頃,實驗區面積5754.4公頃,屬森林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

第四條 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對象:

(一)以林麝等為代表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和以攀枝花蘇鐵、須彌紅豆杉等為代表的珍稀瀕危野生植物;

(二)以長苞冷杉林、高山柏林、高山松林、黃背櫟林、高山杜鵑林等為代表的植被類型及森林生態系統;

(三)以冰蝕地貌為主的第四紀冰川遺蹟;

(四)以普渡河支流及曉光河源頭為主的水源涵養地;

(五)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護的對象。

第五條 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嚴格保護、統一規劃、科學管理、生態優先、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將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立協調共管聯防責任制,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展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保護區管護機構(以下簡稱管護機構)負責保護區內的具體管護工作。

管護機構下設的管護站同時接受所在縣(區)人民政府的領導。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農業農村、水務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保護區的森林資源管護、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以及野生動植物保護等工作,並加強保護區的替代能源建設,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推動社區共建與生態保護協調發展。

第九條 管護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保護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二)組織實施保護區總體規劃;

(三)制定保護區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四)調查保護區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

(五)開展生物生態環境監測和科學研究工作;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自然保護知識和科學普及教育;

(七)在不影響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遊等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保護區公安機關統一負責保護區資源保護和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破壞和侵佔保護區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一條 保護區按照功能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

市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批准的《轎子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設立界樁、界碑、標識,予以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改變界樁、界碑、標識。

第十二條 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改變保護區的性質和範圍。

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葬墳等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擅自向保護區引進外來物種。

禁止在保護區內獵捕、獵殺、收購、販運野生動物和擅自砍伐林木。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疫源疫病監測等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野生動物或者砍伐林木的,按照國家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護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批准後方可進入。

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要遷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五條 禁止在保護區的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需要進入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護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批准後方可進入。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管護機構。

第十六條 保護區的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在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管護機構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保護區管理目標。

在保護區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案進行,並加強管理;進入保護區內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管護機構的管理。

禁止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第十七條 在保護區周邊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保護區內的生態環境。

單位和個人可以合理利用實驗區資源,開展與資源特色和保護方向一致的生產和經營活動,發展以旅遊業為主的第三產業。

第十八條 在實驗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有關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徵得管護機構的同意。

所從事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在管護機構批准的地點進行,並接受管護機構的管理、監督。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

凡利用保護區內的資源進行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態補償費。補償費專項用於保護區的管理和建設、生態保護和社會發展。

第二十條 在保護區的核心區、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建設設施,應當按照《轎子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進行,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體現當地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禁止建設汙染環境、破壞地形地貌、自然山體、林木植被等資源或者景觀的設施。

在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造成損害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 凡進入保護區內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並在規定的地點停靠。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市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物種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內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內建設汙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治;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管護機構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管護機構。

第二十八條 管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06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的《昆明市轎子雪山保護和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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