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0年男友意外身亡,女子卻想分60萬賠償的一半?法院判了'

開化 不完美媽媽 重慶 浙江省 北晚新視覺網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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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歲的開化女人鍾某某離婚後與老同學汪某某同居了10年,對外一直以夫妻相稱,但沒有留下子女,也沒有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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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歲的開化女人鍾某某離婚後與老同學汪某某同居了10年,對外一直以夫妻相稱,但沒有留下子女,也沒有領證。

同居10年男友意外身亡,女子卻想分60萬賠償的一半?法院判了

資料圖 王金輝 製圖

今年1月,汪某某在工作中不幸身亡,獲賠死亡賠償金63萬,除卻喪葬費的3萬外,鍾某某希望拿到剩餘60萬賠償金裡的30萬,但被汪某某的親屬拒絕。

日前 ,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就此案公開做出一審判決:汪某某死亡賠償金、安葬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款60萬元,鍾某某參與分配12萬元,即賠償金的20%,其餘48萬元由汪某某的6名兄姊平均分配。

同居10年的“丈夫”工作中不幸身亡

一直在外打工的鐘某某曾經有過一段婚姻, 2008年離婚後,鍾某某回到了老家浙江開化。

回老家不久,鍾某某遇到了昔日的同學汪某某,二人同齡,但汪某某依舊單身。汪某某時常會到鍾某某家幫忙做些農活、家務,漸漸地兩人產生了感情。

從2009年起,雙方就以夫妻名義開始了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沒生育孩子。

鍾某某本以為可以跟汪某某互相照顧,相濡以沫過一輩子,誰知道平淡幸福的日子只有10個年頭。

今年1月的一天,汪某某受僱從事路邊劈草勞務,工作過程中不慎摔倒,送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後僱傭單位與鍾某某以及汪某某的6名兄姊達成賠償協議,由僱傭單位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3萬元。

在汪家人的幫助下,鍾某某以汪某某“妻子”的身份完成了汪某某的葬禮。然而,除去3萬元葬禮費用,剩下的60萬元賠償金該如何分配,讓原本關係密切的鐘某某與汪家人出現了分歧。

她要分一半死亡賠償金被拒

鍾某某認為,雖然自己與汪某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兩人以夫妻名義一起共同生活了近10年,理應分得汪某某餘下這60萬元的一半款項,即30萬元。

但是,汪家人卻不這麼認為。他們覺得鍾某某並沒有與自己的弟弟汪某某辦理結婚登記,與其只是同居關係,想分一半的賠償款不合情理。

不過,看在她與弟弟在一起這麼多年,6人商議從60萬元中拿出10萬元分給鍾某某,其餘50萬6個人平均分配。

經過當地村委會、司法所等多方調解,雙方一直未能就賠償金的分配達成協議,因此這筆賠償金也就存放在了當地的村委會賬戶中。

今年5月,眼見調解遲遲沒有進展的汪家人,一紙訴狀將鍾某某告上了開化法院。

法院:根據公平、公序良俗原則做出這樣的判決

一邊是朝夕相處近10年的同居女友,一邊是嫡親的六個兄姊,60萬元的賠償金到底該如何分配才能合情合理呢?

開化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死者汪某某與鍾某某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為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所以兩人之間應認定為同居關係,而非夫妻關係。

但是,雙方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相互照顧、相互扶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所以,根據公平以及公序良俗原則,汪某某的死亡賠償金、安葬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款應適當對被告鍾某某予以分配。

同時,由於死者父母早亡且沒有子女,6名原告作為死者汪某某的近親屬,有權參與分配死者的死亡賠償金、安葬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款。

因此,開化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之規定,一審判決汪某某死亡賠償金、安葬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款60萬元,由被告鍾某某參與分配12萬元,即死亡賠償金的20%,其餘48萬元由6名原告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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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夥”過日子兩年 九江一對老人“黃昏同居”引糾紛

同居產生的糾紛還有不少。近日,75歲的黃大爺向記者反映,他與69歲的於大娘在一起“搭夥”生活了近兩年。前段時間,於大娘為了照料自己的重孫向他提出了分手,隨後,兩人因經濟問題發生了爭執。

反映:對方提分手,經濟賬難算

據黃大爺介紹,他的妻子是在2011年因病去世,因為兒女都在外地工作,所以一直都是自己一個人生活。

2016年12月份,黃大爺認識了於大娘,因為雙方有類似境遇,所以聊得很投機。“當時我們的兒女都不在身邊,平常生活確實挺孤獨,偶然和她認識以後就經常在一起聊天,知道她也沒有老伴。”黃大爺表示,雖然兩人相處得很好,不過因為怕兒女們反對,所以一直未進行結婚登記。

今年10月初,於大娘的重孫出生了,於是她打算搬到重慶去,一方面享受天倫之樂,一方面也想幫著兒子和孫子照顧孩子。隨後,於大娘向黃大爺提出了分手,沒想到黃大爺卻怎麼也不同意,並且還提出了必須把送給她的東西歸還。“這兩年她吃住在我家,花費不少,現在走必須要算清楚。”黃大爺說道。

“剛在一起的時候,我送了她近萬元的禮物,之後又陸續送了價值萬元的禮品。在一起這兩年,生活的開銷也是主要由我來承擔,現在要分開,錢就理應還給我。”黃大爺覺得,既然於大娘主動提出分手,自己完全有理由把這些要回來。不過,對於黃大爺提出的要求,於大娘置之不理。

律師:“搭夥”行為缺乏法律保護

就黃大爺反映的事情,記者諮詢了九江某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律師表示,像黃大爺和於大娘的情況並不是個別現象,他也遇到過不少類似的案例。“他們的情況嚴格意義上屬於‘同居’,這種行為是缺乏法律保護的,所以很難從法律上援引條文為自己維權,最好可以通過雙方和解處理這一問題。”律師說道。

“在老年人婚姻的相關案件中,財產權是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律師提醒“黃昏戀”的老年朋友要慎重,在一起前兩人如果沒有辦理相關證件的話,最好對雙方財產進行公證,或者與雙方子女進行協商或者事先訂好遺囑或者相應的財產問題。這都是一些可取的辦法,能避免將來發生糾紛。“也就是說,雙方老人及子女,最好坐下來一起擬定相關協議,保護合法權益。但這一過程,其實比領結婚證複雜得多。”律師告訴記者,不少“黃昏戀”的老年人因為顧忌面子、怕麻煩等,產生了不少糾紛。

“而子女們,雖然法律並無相應的規定,但從倫理和家庭感情方面,子女們多一些寬容,讓老人們在晚年婚姻上也有自己的一片歸屬。”律師說道。

來源:北晚新視覺綜合 錢江晚報 潯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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