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機場,你確定不是給飛行員挖坑?天天說“目視”,真的搞清楚了嗎?(4)

軍事 資深機長陳建國 2017-06-25

昨天剛剛發文說關於VFR飛行和VMC的問題,今天飛行就真碰到了!

某機場,你確定不是給飛行員挖坑?天天說“目視”,真的搞清楚了嗎?(4)

且不說這個機場的ATIS確實比較長了,單單就從飛行標準的角度來說,是不是?

某機場,你確定不是給飛行員挖坑?天天說“目視”,真的搞清楚了嗎?(4)

這個機場公佈的進場方式是ILS進近和目視進近,可是如果那個航班的飛行員申請了目視進近:

某機場,你確定不是給飛行員挖坑?天天說“目視”,真的搞清楚了嗎?(4)

違規了!

什麼是目視進近?

按照我國民航局2007年頒佈的《目視間隔和進近實施暫行規定》,目視進近屬於儀表進近規則計劃下的保持能見飛向機場的進近方式:

(這點和我上一個文章最後一個表述有點差別,請以此文為準,即目視進近屬於IFR下滿足VMC的飛行,只是不需要滿足距離雲的距離)

第四條 目視進近是航空器駕駛員執行儀表飛行規則計劃時保持能見飛向著陸機場的一種進近方式。航空器駕駛員必須在任何情況下都保持對著陸機場或者前機持續能見。目視進近的實施必須得到相關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的批准並接受管制指揮,且著陸機場的雲底高必須大於或者等於300 米,能見度必須大於或者等於5 公里。

第十二條 目視進近是航空器駕駛員執行儀表飛行規則計劃時,保持目視能見飛向著陸機場的一種進近方式。目視進近不需要設置復飛航段,航空器駕駛員不能完成目視進近時,應當及時轉為儀表進近或者復飛,管制員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併為其配備符合規定的間隔。

第十三條 目的地機場具備以下氣象條件時,航空器可以實施目視進近:

(一)報告的雲底高大於或者等於 300 米,能見度大於或者等於5 公里

其實說白話就是:目視進近屬於在儀表飛行規則下滿足目視天氣標準的飛行,只是不需要滿足距離雲的距離。(為什麼不是目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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