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評估程序》徵求意見'

技術 環境保護 第一電動網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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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工信部公開徵求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評估程序》《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集團化試點管理實施細則》《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系族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評估程序》(徵求意見稿)顯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因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其產品不能滿足《管理辦法》規定的准入條件時,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相關准入條件豁免申請,並按照本程序進行評估。

以下為政策全文:

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准入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評估程序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創新,促進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因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其產品不能滿足《管理辦法》規定的准入條件時,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相關准入條件豁免申請,並按照本程序進行評估。

第三條申請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相關准入條件豁免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相關准入條件豁免申請;

(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說明,以及無法滿足相關准入條件要求的情況說明;

(三)與豁免相關的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性能與現行強制性標準相關要求等效性的說明,以及風險評估報告。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裝備中心”)組織技術委員會對受理的准入條件豁免申請進行評估。

第六條技術委員會由汽車及相關行業的重點企業、機構、院校的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家”)組成。

專家應當擁有高級技術職稱、具有專業技術能力和工作經驗,工作認真負責、清正廉潔。

技術委員會專家由所在單位、裝備中心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核聘,聘期三年。

第七條裝備中心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企業評估其豁免申請的技術委員會專家的組成。對於存在利益相關的技術委員會專家,申請企業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合理迴避要求。

第八條技術委員會專家根據國際、國內前沿技術及行業相關情況,通過會議、調研等方式,評估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後相關豁免申請的必要性、充分性,涉及產品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性能的,應當評估其與現行強制性標準相關要求的等效性,需要補充進行測試驗證的,還應當提出測試驗證方案,形成評估意見。

第九條裝備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測試驗證方案。申請企業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測試驗證方案進行檢驗檢測,並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條裝備中心應當根據技術委員會的評估意見,以及測試驗證結果,編制評估報告,提出是否給予相關准入條件豁免的建議,必要時應當提出有關豁免期限、實施區域等限制性措施的意見,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裝備中心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技術審查、形成評估報告,檢驗檢測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最長可以延長2個月,裝備中心應當將延長期限的時間和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法律法規、行業政策、裝備中心評估報告等,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相關准入條件豁免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三條裝備中心和技術委員會不得洩露因審查活動知悉的商業祕密。

開展技術審查和評估工作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本程序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集團化管理實施細則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資源優化,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管理,根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實施集團化管理,鼓勵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自願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集團。

本細則所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集團(以下簡稱“集團”),是指以資本關係為紐帶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組成的企業法人(以下簡稱“成員”)聯合體。母公司和子公司只能參與一家集團構建。

對於符合條件的集團,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檢驗、准入和審查中實施更為簡化的管理措施。集團應將母公司作為唯一公告信息(數據)申報端口,原則上不得以受理集團內子公司的名義申報。

適用本細則的集團,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應為中國境內註冊的企業法人,且母公司實繳註冊資本不少於6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二)子公司應當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准入;

(三)母公司擁有子公司不少於三分之一的股權;子公司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應為第一大股東;

(四)母公司對子公司統一進行產品規劃、管理。

適用本細則的集團,應當由母公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集團信息表》;

(二)母公司、子公司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以及集團成員公司章程(或證明企業間隸屬關係的文件);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簽訂的管理協議。

(四)集團管理承諾書。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第五條規定的材料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於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於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裝備中心”)組織專家對集團申報進行技術審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受理准入申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集團是否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作出決定,並在裝備中心的信息公開系統進行公示。

技術審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所需時間應當書面告知申報人。

集團成員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生產地址、生產產能、註冊商標、股權結構的,應當在依法依規完成相關手續後,由母公司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報送備案應當提交變更情形的說明。營業執照發生變更的,應提供變更前後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材料。

第十條申報新增集團成員的,母公司應當按照第五條款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相應材料。

第十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集團成員實施同一序號管理,以“JT+數字”序號進行順序標識。

第十二條集團內改裝類客車生產企業符合《管理辦法》對整車類客車生產企業相關要求,且自願轉為已取得貨車類和(或)整車類客車准入許可成員的非獨立法人企業的,可生產整車類客車產品。

第十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其母公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要求的說明材料並確認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簡化或免除集團內其他成員同類生產資質的准入審查要求:

(一)生產能力

集團統一規劃佈局衝壓、焊裝、塗裝和發動機等能力,且符合《管理辦法》要求。

(二)一致性保證能力

集團統一規劃進貨檢驗、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能力,且符合《管理辦法》要求。

(三)銷售及售後服務能力

集團統一規劃佈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等能力,且符合《管理辦法》要求。

(四)研發設計能力

集團統一規劃佈局研發設計能力,且符合《管理辦法》要求。

第十符合以下條件的集團,其母公司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說明材料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准予其開展產品自我檢驗:

(一)產品自我檢驗申報書;

(二)產品自我檢驗方案;

(三)自有試驗室獲得國家試驗室認可的證書,以及具備相應檢驗檢測能力的說明;

(四)相應檢驗檢測的指導性文件,以及與相關標準的符合性說明。

第十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集團成員(以下簡稱“委託企業”)委託集團內取得同類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准入的其他成員(以下簡稱“受託企業”)生產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以下簡稱“委託生產”)採取備案管理。

集團母公司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委託生產申報,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委託企業和受託企業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二)受託企業生產地址等關聯信息;

(三)委託企業和受託企業之間的委託生產合同複印件。

第十工業和信息化部受理集團作為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核算主體,統一實施核算。

母公司應當按照《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並行管理辦法》的要求,報送集團生產、進口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開展積分轉讓或者交易。

自願註銷集團管理,或者集團成員退出的,母公司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報告。

註銷集團管理的各成員應恢復原准入許可類別,且獨立持續符合《管理辦法》規定。

退出集團後的成員及集團應恢復原准入許可類別,且均應獨立持續符合《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集團應當加強對集團成員的管理。集團成員出現生產、銷售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存在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時,集團應立即停止成員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並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十九條成員不能保持准入條件,生產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存在影響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隱患的,集團應停止成員生產、銷售相關產品,立即改正,並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十條成員買賣、偽造合格證,合格證載明的信息與獲得准入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技術參數不一致或者與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實際的技術參數不一致,或者有其他違反合格證管理規定的,集團應當要求成員限期整改,並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二十工業和信息化部視集團管理違規違紀行為情節輕重採取暫停集團成員新產品申報、暫停集團成員合格證電子信息上傳等措施。

二十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集團信用記錄制度,將集團成員失信行為記入集團信用檔案。

第二十集團管理有效期為三年,需延續集團管理的,母公司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前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應用評估程序》(徵求意見稿)

2.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集團化試點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3. 《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系族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本文地址:https://www.d1ev.com/news/zhengce/98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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