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貧窮壓力大單親母親勒死患精神病的女兒,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精神病 刑法 不完美媽媽 雲南 律視微言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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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愛是天地間最偉大、最純粹的愛,猶如天降甘霖,沛然而莫之能御。可現實生活卻並大不相同,有人願意為了孩子犧牲自己的生命,有人卻為了減輕自己的壓力而選擇殺掉孩子。

雲南昭通女子秀某今年47歲,10多年前與丈夫離婚後,女兒小馬由她撫養。秀某撫養女兒期間,小馬逐漸患有精神分裂症,發病時,會打人、砸東西等。由於秀某長期獨自照顧女兒的生活起居,生活壓力和經濟壓力都較大。後來,秀某改嫁後,她帶著女兒一起從昭通來到昆明,在西山區團結鄉租住,因為需要長期照顧患病的女兒,無法打工,經濟壓力很大,加上女兒長期需要服藥控制病情,秀某想到各種不順,就想把女兒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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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愛是天地間最偉大、最純粹的愛,猶如天降甘霖,沛然而莫之能御。可現實生活卻並大不相同,有人願意為了孩子犧牲自己的生命,有人卻為了減輕自己的壓力而選擇殺掉孩子。

雲南昭通女子秀某今年47歲,10多年前與丈夫離婚後,女兒小馬由她撫養。秀某撫養女兒期間,小馬逐漸患有精神分裂症,發病時,會打人、砸東西等。由於秀某長期獨自照顧女兒的生活起居,生活壓力和經濟壓力都較大。後來,秀某改嫁後,她帶著女兒一起從昭通來到昆明,在西山區團結鄉租住,因為需要長期照顧患病的女兒,無法打工,經濟壓力很大,加上女兒長期需要服藥控制病情,秀某想到各種不順,就想把女兒弄死。

因貧窮壓力大單親母親勒死患精神病的女兒,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今年3月7日下午4點左右,小馬在出租房裡,病情再次發作,秀某看到女兒發病後,想到各種壓力,她找來一根繩子,勒住女兒的脖子,無論小馬如何掙扎,秀某都沒有鬆手,幾分鐘後,小馬倒在地上,停止了呼吸。小馬死後,有人向警方報案。民警到現場勘察後,發現小馬死亡很蹊蹺,死者脖子上有明顯的勒痕,警方對小馬的死亡委託司法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小馬死於外力作用,是被繩子勒死的。

(1)秀某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同時有故意或間接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非法行為和造成他人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

秀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基本的判斷意識,明知自己勒住小馬脖子的行為會導致其死亡,卻仍然積極行使非法行為,導致小馬的死亡。已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秀某作為小馬的母親,為了躲避撫養義務親手殺死自己的女兒,犯罪性質非常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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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愛是天地間最偉大、最純粹的愛,猶如天降甘霖,沛然而莫之能御。可現實生活卻並大不相同,有人願意為了孩子犧牲自己的生命,有人卻為了減輕自己的壓力而選擇殺掉孩子。

雲南昭通女子秀某今年47歲,10多年前與丈夫離婚後,女兒小馬由她撫養。秀某撫養女兒期間,小馬逐漸患有精神分裂症,發病時,會打人、砸東西等。由於秀某長期獨自照顧女兒的生活起居,生活壓力和經濟壓力都較大。後來,秀某改嫁後,她帶著女兒一起從昭通來到昆明,在西山區團結鄉租住,因為需要長期照顧患病的女兒,無法打工,經濟壓力很大,加上女兒長期需要服藥控制病情,秀某想到各種不順,就想把女兒弄死。

因貧窮壓力大單親母親勒死患精神病的女兒,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今年3月7日下午4點左右,小馬在出租房裡,病情再次發作,秀某看到女兒發病後,想到各種壓力,她找來一根繩子,勒住女兒的脖子,無論小馬如何掙扎,秀某都沒有鬆手,幾分鐘後,小馬倒在地上,停止了呼吸。小馬死後,有人向警方報案。民警到現場勘察後,發現小馬死亡很蹊蹺,死者脖子上有明顯的勒痕,警方對小馬的死亡委託司法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小馬死於外力作用,是被繩子勒死的。

(1)秀某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同時有故意或間接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非法行為和造成他人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

秀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基本的判斷意識,明知自己勒住小馬脖子的行為會導致其死亡,卻仍然積極行使非法行為,導致小馬的死亡。已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秀某作為小馬的母親,為了躲避撫養義務親手殺死自己的女兒,犯罪性質非常惡劣。

因貧窮壓力大單親母親勒死患精神病的女兒,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2)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此案涉及到一個問題,如果是患有精神病的小馬殺死自己的母親,又應當如何認定責任?

刑法在認定責任上有一個原則,行為與責任能力同時存在的原則,要求實施行為時有責任能力,不要求發生結果時有責任能力。關於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條有明文規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小馬是在發病時,即不能辨別、控制自己行為時殺死自己的母親,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話,是不服刑事責任的。但是在沒有發病時,即精神正常時實施殺人行為,肯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如果發病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實施危害行為,是要負責任的,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遺棄罪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行為。遺棄行為往往也可能導致被撫養人死亡,那麼遺棄罪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有何區別?

(一)犯罪主觀方面

從主觀故意上講,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認識到自己的遺棄行為會導致死亡的結果,並對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而遺棄罪是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逃避或向他人轉嫁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遺棄罪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對被遺棄的人負有撫養、扶助義務,認識到遺棄行為可能會對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一般危險,並對這種危險持希望或容忍態度即可。

(二)犯罪客觀方面

遺棄罪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均是對生命的犯罪,行為人均對被害人負有撫養的作為義務,二者的差別主要在於作為義務的程度不同。撫養義務強而拒絕撫養的,就可能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反之,就構成遺棄罪。

同時合法權益所面臨的危險越緊迫,行為人的作為義務程度當然就越高;合法權益對義務人的依賴程度越高,例如對於嬰兒遺棄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將嬰兒丟棄在易被他人發現的地方,可以及時得到救援的,如置於行人較多的地方或者有關機關的大門口,則認定為遺棄罪;反之,如果行為人將嬰兒置於容易在造成生命危險的地點或人跡罕至的深山僻野,極可能使其凍餓或為野獸所侵害的,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此案中秀某作為患病的小馬目前唯一的監護人,撫養義務程度是最高的。秀某並沒有想通過遺棄來轉接或躲避撫養義務,就是想通過殺人這一行為來直接解決掉“麻煩”,是直接作為的故意殺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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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愛是天地間最偉大、最純粹的愛,猶如天降甘霖,沛然而莫之能御。可現實生活卻並大不相同,有人願意為了孩子犧牲自己的生命,有人卻為了減輕自己的壓力而選擇殺掉孩子。

雲南昭通女子秀某今年47歲,10多年前與丈夫離婚後,女兒小馬由她撫養。秀某撫養女兒期間,小馬逐漸患有精神分裂症,發病時,會打人、砸東西等。由於秀某長期獨自照顧女兒的生活起居,生活壓力和經濟壓力都較大。後來,秀某改嫁後,她帶著女兒一起從昭通來到昆明,在西山區團結鄉租住,因為需要長期照顧患病的女兒,無法打工,經濟壓力很大,加上女兒長期需要服藥控制病情,秀某想到各種不順,就想把女兒弄死。

因貧窮壓力大單親母親勒死患精神病的女兒,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今年3月7日下午4點左右,小馬在出租房裡,病情再次發作,秀某看到女兒發病後,想到各種壓力,她找來一根繩子,勒住女兒的脖子,無論小馬如何掙扎,秀某都沒有鬆手,幾分鐘後,小馬倒在地上,停止了呼吸。小馬死後,有人向警方報案。民警到現場勘察後,發現小馬死亡很蹊蹺,死者脖子上有明顯的勒痕,警方對小馬的死亡委託司法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小馬死於外力作用,是被繩子勒死的。

(1)秀某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同時有故意或間接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非法行為和造成他人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

秀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基本的判斷意識,明知自己勒住小馬脖子的行為會導致其死亡,卻仍然積極行使非法行為,導致小馬的死亡。已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秀某作為小馬的母親,為了躲避撫養義務親手殺死自己的女兒,犯罪性質非常惡劣。

因貧窮壓力大單親母親勒死患精神病的女兒,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2)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此案涉及到一個問題,如果是患有精神病的小馬殺死自己的母親,又應當如何認定責任?

刑法在認定責任上有一個原則,行為與責任能力同時存在的原則,要求實施行為時有責任能力,不要求發生結果時有責任能力。關於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條有明文規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小馬是在發病時,即不能辨別、控制自己行為時殺死自己的母親,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話,是不服刑事責任的。但是在沒有發病時,即精神正常時實施殺人行為,肯定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如果發病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實施危害行為,是要負責任的,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遺棄罪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行為。遺棄行為往往也可能導致被撫養人死亡,那麼遺棄罪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有何區別?

(一)犯罪主觀方面

從主觀故意上講,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認識到自己的遺棄行為會導致死亡的結果,並對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而遺棄罪是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逃避或向他人轉嫁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遺棄罪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對被遺棄的人負有撫養、扶助義務,認識到遺棄行為可能會對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一般危險,並對這種危險持希望或容忍態度即可。

(二)犯罪客觀方面

遺棄罪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均是對生命的犯罪,行為人均對被害人負有撫養的作為義務,二者的差別主要在於作為義務的程度不同。撫養義務強而拒絕撫養的,就可能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反之,就構成遺棄罪。

同時合法權益所面臨的危險越緊迫,行為人的作為義務程度當然就越高;合法權益對義務人的依賴程度越高,例如對於嬰兒遺棄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將嬰兒丟棄在易被他人發現的地方,可以及時得到救援的,如置於行人較多的地方或者有關機關的大門口,則認定為遺棄罪;反之,如果行為人將嬰兒置於容易在造成生命危險的地點或人跡罕至的深山僻野,極可能使其凍餓或為野獸所侵害的,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此案中秀某作為患病的小馬目前唯一的監護人,撫養義務程度是最高的。秀某並沒有想通過遺棄來轉接或躲避撫養義務,就是想通過殺人這一行為來直接解決掉“麻煩”,是直接作為的故意殺人行為。

因貧窮壓力大單親母親勒死患精神病的女兒,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總結

貧困是人類幸福最大的敵人,它確實破壞了自由,使平等無法實現,使得多數人處於極端困難的境地。它製造了悲慘不幸和精神上的墮落不振。但越是困難,更應該要堅持住自己的底線,人活一世,追求的不應該只是簡單的物質滿足,親情、友情、愛情更應該成為自己更大、更長遠的追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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