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一涉惡團伙主犯獲刑十五年'

吉林 東遼縣 東豐 紹興檢察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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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東豐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劉某某涉惡團伙犯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主犯劉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50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夥同田某某、李某波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東遼縣足民鄉高粱村、安和村非法開採山皮砂,用於銷售及劉某某承包工程建設使用,在東遼縣足民鄉除強國段以外河段超許可量開採河砂,從村民手中承包農用地,並佔用林業站耕地,平整硬化造成農用地大量損毀。採砂期間,田某某和李某波先後為劉某某管理砂場,負責採砂日常管理。為獲取高額利潤,劉某某等人長期壟斷當地河砂市場,對外來車輛進行控制,對施工隊採取威脅、恐嚇、干擾施工等,迫使施工隊只能在劉某某砂場購買河砂。同時,劉某某採取威脅、恐嚇、設置工程障礙等方式,強迫他人退出工程,並多次指使李某波、李某亮到施工現場採取拍照、錄像,恐嚇施工隊,舉報不合理施工等手段實施干擾,迫使他人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從劉某某砂場購買河砂。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李某波因與僱傭人員運費問題發生爭執,對僱傭人員進行毆打。經遼源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僱傭人員傷情均構成輕微傷。因劉某某姐夫在燒烤店吃飯期間意外死亡,劉某某夥同李某波、田某某等人將其姐夫屍體停放在燒烤店內長達30多個小時,並在燒烤店內擺放花圈、搭設靈棚,對當地居民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劉某某又於2013年、2016年在東遼縣足民鄉五星村、高粱村基層換屆選舉期間,憑藉其在足民鄉的勢力,對五星村、高粱村村民代表進行心理暗示、言語威脅,為範某某、王某某當選村黨支部書記站腳助威,在其幫助下,二人當選該村黨支部書記。範某某當選支部書記後,依仗劉某某勢力對百姓態度粗暴,逞強耍橫,並於2013年至2014年間多次隨意毆打村民,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與李某波、田某某、李某亮在東遼縣足民鄉境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壟斷河砂經營市場,強迫交易,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採礦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波犯非法採礦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亮犯強迫交易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主犯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500萬元,依法判處李某波、田某某、李某亮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與該案一同審理的範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未構成惡勢力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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