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院外急救尷尬
我國每年約有50多萬人死於心源性猝死,其中很多死亡的病例,如果得到及時的心肺復甦是有機會被救活的。
心跳驟停最佳搶救時間是在發病後4分鐘,在“黃金4分鐘”內接受正規心肺復甦,患者有50%的存活率。4分鐘後,治療每拖延1分鐘,存活率就降低10%。一旦心跳驟停時間超過10分鐘且未進行搶救,因為腦部嚴重缺氧,出現不可逆損傷,患者幾乎沒有生存的可能。
在我國,院外搶救心跳驟停的成功率最高不超過3%,而美國這一概率卻接近30%,這其中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國民沒有接受過急救培訓。
我國院外急救普及率最高的深圳市,每100人中只有1個人接受過院外急救培訓,香港這一比例是30:1,新加坡為5:1,美國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接受過院外急救培訓,比美國更高的澳大利亞有一半人口學過院外急救。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院外急救是中小學指定課程。正是因為院外急救知識普及的嚴重缺失,導致中國心跳驟停的搶救成功率和其他國家和地區存在極大落差。
現在國家大力普及院外急救知識,甚至有人提議把心肺復甦的培訓作為中小學生的必須課。
當和我的同事聊起急救普及的事情的時候,他問了我一個問題:你知道為什麼不提議把急救知識作為大學的必修科嗎?
我想了想:因為大學太分散,不好培訓和管理吧?
我同事說:幼稚了吧,因為大學生心眼太多,考慮太多,已經被社會薰染了,就算學會了也不會出手的。而中學生單純,不計後果,遇到就能救人,你沒看到扶起老人的都是中小學生,大學生是沒有這麼做的。
高鐵上一次謹慎的救人
有一段時間,我每週要做4次高鐵,坐高鐵的次數多了,什麼事情都會遇到。
在一次做高鐵的過程中,廣播找醫生,說是有一節車廂的病人暈倒,需要幫助救治。
作為醫生,作為重症科醫生,我下意識的起身向那節車廂走去。
到了後,見到一車人都站起來了,看著一個方向,很明顯那就是患者的地方。
當我向那個方向走去的時候,距離患者越來越近的時候,看到兩個乘務員扶著患者,患者已經有了意識,還有一個人在用手掐人中,還問有人有沒有針,看來是要給患者扎手指了。
患者看起來很虛弱,眼睛睜開了,告訴乘務員手機上有家人的電話。
看來患者病情有些緩解,從病人的情況看,我懷疑是腦血管病,也就是中風的可能。
看到患者胳膊腿能活動,說話還沒走樣,口脣沒有歪斜,可能是短暫腦缺血發作,也就是小中風,現在應該已經緩解了。
我並沒有說我是醫生,但是我還是向周圍的人說:咱們大家都把通道讓出來,讓空氣多流通。
到下一站不到半個小時了,讓家裡人聯繫120接站。
果然乘務員聯繫了家人。
我就在不遠處看著患者,患者如果出現嘔吐和再次昏迷的情況,我在亮名身份不遲。
那個要扎手指的人,被患者自己制止了。
很快到站,患者的家人和120人員到站內把患者接走了。
當時我想,如果患者需要心肺復甦,或者其他人有致命的錯誤救治,我是必須插手的。
但是如果病情還可以,我就沒有必要參與了。
因為我也有自己的事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我這次就成了吃瓜群眾。
高鐵救人女醫生事件提醒所有人防人之心不可無
這幾天高鐵醫生救人事件,引起了所有人的大討論。事件的進過是這樣的:
高鐵上有人發病,廣播找醫生,醫生到了幫助救治,乘務員全程錄像,事後要求醫生出示醫師資格證,並且寫了情況說明簽字畫押。
這件事情被醫生傳到朋友圈,被自媒體廣泛傳播,第二天高鐵方面致歉,說是為了留存證據和資料,只是方法有些不當,沒有惡意。之後衛建委也發聲,說醫生急救情況下不但不違法,還能免責。
雖然這件事情得意圓滿的解決,但是留著每個人心理的陰影並沒有被消去。
高鐵方面為什麼這麼做?
他們有苦衷,同時也有血淋漓的教訓,近幾年有幾例高鐵上發病死亡的案例家屬起訴高鐵,高鐵方面都賠了錢,而在高鐵救治過程中全力以赴,並且有人錄像,高鐵方免責的案例:
案例1
2013年6月15日李某,乘坐烏魯木齊鐵路局所屬的T194次列車從烏魯木齊到河南漯河。
6月17日凌晨1時許,李某在車廂中行走時突然暈倒。
列車員立即趕來並通知車長,列車廣播尋醫,同車廂旅客王某是老中醫,為李某做人工呼吸,及時進行救助。
旅客李某被救醒後,身體仍不舒服,列車長盧某見狀,立即通知運轉車長,由運轉車長向列車運行所在局調度反饋,安排列車在最近的華山車站停車,並聯系120救護車。
當列車到達華山車站時,李某已無知覺,隨即被120救護車送往華陰市人民醫院救治,到醫院前,李某死亡。
之後,李某的家屬將烏魯木齊鐵路局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賠付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0萬元。
案例2
59歲的陳某,於2016年7月26日23時42分乘鞍山至凌源的K7517次列車。
7月27日早晨,該列車運行至能家前站時,列車售貨員發現陳某突發疾病,躺在地上,列車長及乘警到達現場後通知廣播尋醫、通知朝陽120急救中心並用陳某的手機聯繫其親屬。
廣播尋醫後錢寶雲等三位旅客到事發現場對陳某進行人工呼吸、心臟復甦、指尖放血等救助措施,搶救全程由列車員錄下視頻。
該列車到達朝陽站後朝陽市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員上車對陳某進行搶救,7月27日8時確認陳玉坤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心源性猝死。
法院判決認為,陳玉坤病發時列車正處於運行狀態中,不可能要求被告的救助行為達到與專業醫療救助人員同等的專業和有效程度。
被告的列車工作人員在發現陳玉坤發病後廣播尋醫、通知120急救中心、用陳玉坤的手機聯繫其親屬,使列車到達朝陽站時120急救中心的急救人員能夠及時對其進行救治。
因此,基於承運人對旅客的救助義務的合理界限,及通過本案證據可以確定的事實,被告列車的工作人員對陳玉坤所實施的救助主觀上是積極的,客觀上已達到了盡力的程度,不存在過錯。原告敗訴。
為了自己安全,不要把他人推向火坑
鐵路上這樣的案例還還有不少,大家現在是不是能理解乘務員為什麼錄像了吧!
前車之鑑,為了安全,為了免責,乘務員這樣做一定是內部有通知和培訓的。
所以為了保護自己,乘務員錄像要求資格證無可厚非,但是這個順序和態度問題就大了。
如果在醫生剛來到時,先確定是醫生,並且請出示證件,能為自己救治過程負責,並提前告知要錄像,事後要記錄,提前聲明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這件事後才告知並寫說明簽字畫押,讓醫生感到一種被放到火上烤的感覺。
其實這件事的發生,乘務員能態度和順序作對,一般不會引起醫生的反感和,社會巨大的反響的。
就像一個網友說的:你給乞丐一盒飯,結果乞丐讓你出示食品衛生許可證一樣讓人噁心。
這種求人辦事,為了自己安全,不顧好心的行為,不是簡單的導致當事人寒心的問題,而是消滅好人的最好辦法。
扶老人案件就是徹底消滅了扶老人的人典型代表。
普通人還有學習急救知道的必要嗎?
我們知道美國院外急救成功了高的原因是,急救知識的普及程度,同時還有這些人敢於去救人。
醫生救人其實是有法律保障: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覺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第一項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4條:對危重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同時也明確規定:對患者進行現場急救的,即便不是在執業註冊地點,也不屬於非法行醫。
但是如果每個掌握急救知識的人,還要為救治是否成功的後果負責和擔心,就算有人會急救,又有誰敢於出手施救呢?
當事後家屬讓你出事醫師證,急救培訓證,好人證……的時候,當救治的病人沒有好的結果的時候,是不是救人的人要承擔責任。
如果真的這樣,就算我國急救知識普及率100%又有什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