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團體標準發展現狀分析——基於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數據

基金 時政 中國標準化雜誌社 2017-06-09

我國團體標準發展現狀分析——基於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數據

摘要

基於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相關資料及數據,分析總結了近一年來社會團體登記註冊情況以及團體標準公佈情況,論述了我國團體標準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以期為我國團體標準發展提供可靠的基礎信息。

關鍵詞: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數據分析,社會團體,團體標準

1引言

2015年3月國務院發佈的《深化標準化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中第一次將團體標準作為國家標準體系的一部分,“鼓勵具備相應能力的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標準,供市場自願選用,增加標準的有效供給”。為了落實方案的要求,2016年2月,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印發《關於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指出“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以便加強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為社會團體提供宣傳推廣、標準制修訂以及信息查詢等服務,同時可提供我國團體標準發展現狀的統計數據及分析報告。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平臺”) 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組織中國標準化研究院開發建設,於2016年3月底正式上線運行。

2 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數據分析

2.1 社會團體在平臺登記註冊情況

截至2017年3月6日,平臺運行已有一年的時間,共有476家社會團體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註冊。其中,已經完成註冊的社會團體422家,正在公示的社會團體54家。476家社會團體按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發證機關所在地分佈情況如圖1所示。其中,民政部最多,為200家,佔到平臺註冊登記總量的42%,其次為北京市、廣東省、福建省、遼寧省、江蘇省、浙江省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我國團體標準發展現狀分析——基於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數據

圖1 按地域社會團體分佈情況

2.2 團體標準公佈情況

截至2017年3月6日,社會團體在平臺上共計公佈712項團體標準。

(1)按國際標準分類號分佈情況

社會團體公佈的標準按國際標準分類號分類,分佈排名前十的情況如圖2所示。這些團體標準主要分佈在電氣工程,信息技術、辦公機械,環保、保健和安全,社會學和服務,食品技術,家電和商用設備、文娛、體育,建築材料和建築物,機械製造,化工技術,能源和熱傳導工程等領域。

我國團體標準發展現狀分析——基於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數據

圖2 按國際標準分類號標準分佈情況

(2)按國民經濟行業分佈情況

社會團體公佈的標準按國民經濟所屬行業分類涵蓋了所有國民經濟行業,分佈排名前十的情況如圖3所示。這些團體標準主要分佈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等行業。其中,57%分佈在製造業。

我國團體標準發展現狀分析——基於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數據

圖3 按國民經濟行業標準分佈情況

(3)按地域分佈情況

社會團體公佈的標準按照法人登記證書的發證機關所在地分佈情況如圖4所示。其中,44%分佈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其次為浙江省、北京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東省、遼寧省、山東省、四川省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的社會團體。

圖4 按地域標準分佈情況

3 團體標準發展現狀

由圖1可以看出,在平臺開通後一年的時間裡,社會團體的法人登記證書為民政部的最多,佔到平臺註冊登記總量的42%,這些社會團體具有豐富的制定國家、行業等標準的經驗,具有團體標準上升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渠道,其下屬的專業委員會也聚集了大量的資深專家,但是往往這些社會團體管理機制與相關制度不夠靈活,導致部分社會團體響應市場的速度略慢。還有一些新興的社會團體,能夠貼近市場、積極響應市場需求,其管理機制及相關制度也比較靈活,但是這些社會團體往往具有標準編寫不夠規範、人才儲備量不足等問題。另外一些社會團體,既沒有相關的標準制修訂經驗,也沒有靈活完善的管理機制及制度,甚至對團體標準的概念意義還不瞭解,只是為了搶佔社會團體代號而在平臺進行註冊。註冊之後並沒有開展標準化工作,比如:既沒有制定相關團體標準,也沒有在平臺上發佈相關的標準化動態。截至2017年3月6日,共有476家社會團體在平臺註冊,註冊成功的社會團體共發佈團體標準712項,發佈團體動態106條。

由圖2和圖3可以看出團體標準按國際標準分類號分類情況以及按國民經濟所屬行業分類情況,按國際標準分類號分類,團體標準呈金字塔式分佈;按國民經濟所屬行業分類,團體標準57%分佈在製造業,其次分佈於其他行業,呈斷崖式分佈。由圖4可以看出,目前44%的團體標準分佈在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其次分佈在浙江省、北京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東省等地區登記的社會團體,基本與這些地區的社會團體在平臺的登記註冊數量比例一致。值得一提的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平臺登記註冊了3家社會團體,共公佈標準39項,公佈標準數量僅次於北京市。

4 團體標準現存問題

4.1 團體標準管理運行機制不完善

社會團體開展標準化活動需要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以實現相應功能,比如:決策機構主要實現團體標準化的戰略規劃以及相關政策制度的決策等功能;管理協調機構主要實現團體標準化具體工作中的管理協調功能;標準編制機構主要實現具體團體標準的起草編制功能。需要明確相應工作機制及制度以推動工作順利進行,比如:會議組織制度需要明確會議的頻率、方式、參加人員及相關要求等;申訴制度需要明確申訴權限、內容以及申訴程序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尤其是涉及專利的問題,需要滿足披露並協商一致等要求。

總結平臺上社會團體的管理運行機制可發現,部分社會團體的管理運行機制比較全面,這些社會團體多為帶有“中國”字樣的學會協會等,或者為新興領域內成立的社會團體,其管理運行機制全面而靈活,能迅速響應市場。但是仍有部分社會團體的管理運行機制並不完善,主要體現在:組織機構各自的工作職責和程序不明確,比如:對於“文件管理”,統一交由祕書處(管理協調機構)還是各專業委員會(標準編制機構)管理需要明確界定,否則容易造成處理不當甚至文件丟失的情況;工作機制缺乏可操作性,比如:當發生“申訴”問題的時候,雖然部分社會團體有申訴機制,但是並沒有規定處理申訴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從而導致責任權限不清晰,處理週期延遲等問題的產生。

4.2 團體標準制定程序可操作性差

社會團體在平臺進行註冊,需提供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標準制定程序文件、自我承諾聲明等文件。其中,標準制定程序應該根據社會團體本身的組織架構、行業特點,明確總體原則,工作階段,每個階段的工作主體、工作內容與要求、工作流程、進入下一階段的條件等,並建立相應圖表以方便使用。總結平臺上社會團體提交的標準制定程序文件可發現,部分社會團體標準制定程序文件結構和內容相似,並沒有體現本社會團體自身的特點,雖然規定了制定團體標準的主要階段,但是工作主體、具體要求、時間節點等也都不明確。標準制定程序文件的可操作性比較差,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4.3 團體標準編制不規範

制定高質量的團體標準既需要一定的組織機構和相應的制度保證(比如:標準制定程序、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等),還需要按照GB/T1.1以及相關的基礎性國家標準的要求,將技術內容轉變成標準化的語言。目前,部分社會團體既沒有固定的組織機構,也沒有相應的制度保證,針對某一項具體標準只是召集領域內相關專家撰寫標準文本,由理事會或全體大會通過後發佈,沒有經過徵求意見階段,有些甚至都沒有經過團體成員的協商一致。此外,部分社會團體雖然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及制度保證,但是制定的團體標準沒有符合GB/T1.1等基礎性國家標準的要求,表述隨意、結構混亂,缺乏嚴謹性。如此,造成了團體標準制定過程的不公開、不透明、缺乏協商一致,違背了團體標準化工作的一般原則。雖然這些社會團體具有制定團體標準的意願,但是缺乏規範意識。

4.4 團體標準推廣能力較弱

團體標準的發展與社會團體的成熟度、市場環境等因素密切相關。從現實情況看,儘管近年來各行業和地方陸續組建了技術創新聯盟、產業和標準聯盟等市場化程度較高、活力較強的社會團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培育發展團體標準的重要依靠力量——行業協會的行政色彩還比較濃,與政府部門尚未完全脫鉤,市場化程度還有待提升。特別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政府主導制定標準,相關部門推動和監督企業貫徹執行標準的傳統模式,已不適應當前培育發展團體標準的形勢和要求。相關行業協會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主動提升適應市場競爭環境的能力和水平,準確把握市場主體的需求。

5 結語

我國社會團體地域廣泛、行業眾多,據統計,僅在民政部登記管理的社會團體就有近2,000家。儘管部分社會團體已經具備了比較完善的標準化決策、管理協調以及編制機構,在本行業標準化活動中發揮了重要的組織協調作用,但是,大部分社會團體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標準化管理運行機制不完善、標準制修訂程序可操作性差、標準編制不規範、技術內容不合理、市場推廣能力弱以及標準化人才和信息匱乏等現實問題。這些問題均可能導致標準化活動過程中規則不明晰、過程不規範、信息不透明等情況的發生。此外,《方案》中指出“在標準管理上,對團體標準不設行政許可,由社會組織和產業技術聯盟自主制定發佈,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勢必會造成大量的社會團體進入團體標準化領域,呈現蒸蒸日上之勢的同時也會造成市場中流通的團體標準魚龍混雜,質量不一。

因此,需要參考國外團體標準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團體標準的發展規律,認真總結團體標準的實踐經驗,分析其發展過程中問題的解決方法和途徑,積極推動第三方機構對社會團體和團體標準的監督評價工作,從評價原則、評價機構、評價人員、評價要求、評價程序、複審等方面綜合考慮,規定針對社會團體(包括資格、組織構架、管理運行機制、資源保障、團體標準制定程序、團體標準編寫、推廣與應用等)以及團體標準(包括合法性、合規性、編制的規範性、技術內容的先進性、實施狀況與實施效果等)的評價指標,向社會公開通過評價的社會團體及團體標準,以激勵社會團體以高標準、嚴要求開展標準化工作,從而引導社會團體和團體標準有序健康地發展,真正發揮團體標準應有的作用。

作者簡介

李佳: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碩士,主要從事標準化原理與方法、團體標準化研究。

基金項目

本文受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項目“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數據研究”(項目編號:572016B-4937)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管理運行研究”(項目編號:572016B-4939)資助。

參考文獻

[1] 國發〔2015〕13號.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S].2015年3月11日.

[2] 國質檢標聯〔2016〕109號.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於印發《關於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的通知[S].2016年2月29日.

[3] GB/T20004.1—2016,團體標準化 第1部分:良好行為指南[S].

[4] 中國社會組織官方網站,http://www.chinanpo.gov.cn.

[5] 賀鳴.團體標準第三方評價機制探析[G].第12屆中國標準化論壇論文集,2015,09:2026-2031.

[6] ANSI官方網站,http://www.ANS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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