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直擊:咸寧市房管局原局長李勤才受審,嘉魚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嘉魚 咸寧市 刑法 經濟 楚天法治 2019-07-15

作者:張琰


7月9日上午,由嘉魚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咸寧市房地產管理局原局長李勤才涉嫌貪汙、受賄、濫用職權案、美爾雅銷售有限公司咸寧辦事處原經理王凌涉嫌受賄一案在嘉魚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嘉魚縣人民檢察院指派第一檢察部員額檢察官劉犇、龍婷出庭支持公訴。

時間軸:

2018年8月21日,李勤才被咸寧市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

2019年1月8日,李勤才案移送至嘉魚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9年1月17日,李勤才被嘉魚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019年3月4日,李勤才被嘉魚縣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

2019年7月9日,李勤才案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李勤才在2008年至2013年期間,利用擔任咸寧市房管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安排市房管局相關人員虛報發票套取單位資金,並在單位報銷私人費用,非法佔有單位資金共計21萬餘元;在2009年至2016年期間,李勤才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取他人財物共計259萬餘元;在咸寧市經濟適用住房凱翔花園項目建設過程中,李勤才涉嫌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600萬元。王凌在市房管局的某工程中,向李勤才推薦石材供應商,夥同李勤才共同收受石材供應商好處費22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勤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並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凌夥同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人採用多媒體示證的方式出示了相關的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有力指控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隨後,控辯雙方就起訴書指控的有關犯罪事實、證據等問題展開了充分辯論。

案件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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