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區司法局紮實開展社區矯正暫予監外執行調查評估工作

矯正中 法制 社會 玉泉司法 2017-04-26

近日,玉泉區司法局受內蒙古第一女子監獄的委託,對轄區內的監獄服刑人員王某某進行擬提請罪犯暫予監外執行調查評估。

王某某2016年3月6日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該服刑人員現因患右肺惡性腫瘤,擬對其暫予監外執行。玉泉區司法局在收到監獄方的委託函後,立即組織開展對王某某的暫予監外執行調查評估工作。2017年1月21日,玉泉區司法局社區矯正及司法所工作人員及時進行實地調查,先後走訪所轄社區、辦事處、派出所、鄰居及醫院,詳細瞭解王某某的病情、家庭、入獄前的表現等一系列情況,並及時召開了司法局重大複雜案件評審會,參會人員一致認為由於該罪犯的所轄基層單位都出具了不適用社區矯正的書面材料(簽字並蓋章)。入獄前主張的訴求仍未解決,且沒有悔罪意識,親屬也是實際的支持和參與者,重新違法犯罪的可能性極大。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認定該罪犯不適用社區矯正。由於案情複雜和重大,還向當地有關上級領導部門和業務部門都作了及時彙報,並經反覆研究和專題討論,評估前後歷時3個月,終於取得了一致意見:不能適用社區矯正。

接受監獄委託開展暫予監外執行者進行調查評估是一項全新的特色工作,也是司法局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工作的創新之舉。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辦理中引入社會調查機制,是綜合衡量罪犯是否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並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在社區矯正中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教育和改造的一項制度。引入社會調查機制,不但加強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公平、公正,也大大促進了監獄、法院、各矯正機構之間的工作職能對接。

目前,對王某某的社區矯正書面評估意見已經出具,這也充分說明在保外就醫評估案件中,病情符合規定是前提條件,但不是唯一條件。今後,玉泉區司法局將嚴格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來規範社區矯正工作,紮實開展評估調查活動,從源頭上確保社區矯正人員重新犯罪率為零,樹立和彰顯社區矯正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為確保轄區的社會和諧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玉泉區司法局紮實開展社區矯正暫予監外執行調查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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