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可否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

教育 大連新聞網 2018-12-07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

具體是:(一)進行集體宗教活動要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經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定的臨時地點舉行。(二)同中國宗教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應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宗教團體進行。(三)攜帶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製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應符合中國的有關規定。(四)在中國境內招收宗教留學人員或者到中國宗教院校留學和講學,按照中國的有關規定辦理。(五)不得干涉中國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和變更,不得干涉中國宗教團體對宗教教職人員的選任和變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國宗教團體的其他內部事務。(六)不得在中國境內以任何名義或形式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辦事機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或者開辦宗教院校、舉辦宗教培訓班。(七)不得在中國境內進行傳教活動,包括在中國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中國公民中發展宗教教徒;不得擅自在宗教活動場所講經、講道;不得未經批准在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處所講經、講道,進行宗教聚會活動;不得在宗教活動臨時地點舉行有中國公民參加的宗教活動,被邀請主持宗教活動的中國宗教教職人員除外;不得製作或者銷售宗教書刊、宗教音像製品、宗教電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不得散發宗教宣傳品;不得進行其他形式的傳教活動。(市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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