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電動車與大貨車碰撞死亡事故警示案例

交通 貨車 電動汽車 汽車用品 邯鄲市交警邯山大隊 邯鄲市交警邯山大隊 2017-08-05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機動車、駕駛人數量迅猛增長,由於人們安全出行知識缺乏,法制觀念不強等原因,導致道路交通事故多發。為警示廣大道路交通參與者自覺守法,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近期,小編會篩選轄區兩年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進行披露,以示警示!希望道路交通參與者能夠以此為鑑,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依法、文明、安全出行,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017年04月24日12時45分許,劉某某駕駛魯DG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河北省邯鄲市劉南線由南向北行駛至西留莊村口南側時,與醉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西左轉彎的李某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劉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和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之規定。

李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不得醉酒駕駛;(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之規定。

劉某某、李某某分別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受上傳視頻大小影響,同時為了突出警示效果,我們僅截取了行車記錄儀視頻中車輛發生碰撞瞬間的片段,實際在行車記錄儀視頻前半段,導航系統已經語音提示車輛已超速。“十次事故九次快”,這句話充分概括了車輛事故與車速的內在聯繫。如今超速駕駛已成為公路交通事故的“第一殺手”,超速駕駛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車毀人亡。同樣,醉酒狀態下無論駕駛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因為醉酒狀態會導致駕駛人存在視覺障礙、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觸覺能力降低等情況的產生,使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大幅上升。因此,邯鄲交警邯山大隊提醒廣大道路交通參與者,勿超速、勿酒駕醉駕,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一定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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