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過戶車輛肇事被索賠43萬,誰來擔責?律師:滿足這3個條件就能免責

交通 保險 法律 車禍 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2019-05-24
未過戶車輛肇事被索賠43萬,誰來擔責?律師:滿足這3個條件就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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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購買東西,並非所有的東西都需要過戶,比如說二手市場淘貨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是當我們購買房子和車子的時候就需要進行過戶,因為房子和車子的所有權是登記了的,所以買賣必須要進行產權變更。需要所有權登記的,一方面是因為物品的價值高,為了保護物品所有人的利益,確保財產安全;而另一方面則是為了落實責任,比如說車有可能會發生事故,那麼發生事故後誰來承擔責任,就要誰是車主,也就是看所有人。如果是在車已經交易了,但是還未過戶的情況下發生的事故,又該誰來擔責呢?

未過戶車輛肇事被索賠43萬,誰來擔責?律師:滿足這3個條件就能免責

有這樣一則案例:吳某因為買了新車,於是將自己那臺舊車低價出售給了朋友張某,由於吳某急著到外地出差,當張某把交易款付清時,吳某就將自己的車交給了張某,並表示過戶手續等出差回來以後再完善。在此期間由於張某家裡出了一點事情需要用錢,就決定把剛買的這輛車出售給了同事李某,一手交錢一手交車,承諾只要吳某回來將過戶手續辦好以後自己就同李某去完善各方面手續。

就這樣,李某在車輛未完成過戶的情況下,交完全款拿到了車,誰知還不到一週時間就駕車發生了車禍,將一名男子撞成重傷。病人家屬及交警在調查事故責任後,向該車的登記所有人吳某提出索賠醫藥費及補償金共計43萬元,由於交強險未辦理變更因此無法使用,賠償金由責任人來承擔。正在出差中的吳某表示,這輛車實際上已經賣出了,並且開車肇事的也不是自己,因此不願承擔這筆費用。於是登記的車主吳某、肇事者李某及中間人張某三人鬧上了法院,要求依法判決事故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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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事故責任全在該機動車一方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但相關案件的批覆中又提到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是屬於違規行為,應該為事故付一小部分責任以示懲戒。

綜上可知,各車雙方已實際交付後,即使沒有及時過戶,實際所有人駕車出的事故,應該由自己(或保險)負責;如果涉及到連環買賣未過戶的情況,原車主(登記所有人)就需要承擔一定責任了。原登記所有人要想在連環購車未過戶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情況下,對該交通事故不擔責就必須滿足以下3個條件。

1、買賣後車主不再擁有該車輛的支配權,也就是說車輛已完成實際交付。

2、車主不再因該車輛獲得收益。

3、原車主已提交辦理過戶所需材料,由於其他環節的怠慢導致在發生事故時車輛還未實際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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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中,雖然吳某滿足車輛已實際交付自己沒有運營權且不再從該車輛的運營中獲得收益這兩點要求;但由於車輛未過戶是因為吳某自己需要出差,沒有提供相關材料辦理過戶手續導致保險不能使用,因此吳某對該事故還是負有一定的責任,當然,主要的責任還是在於實際所有人。至於各自對賠償金需承擔的比例,由相關擔責人員來依法協商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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