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師傅們:手握方向盤時,不只是適度放下面子,更要學會忍耐!

交通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刑法 民法 木林普法 2019-05-30

城市公交車,是比較受城市居民青睞的一類交通工具,很多時候會成為市民出行首選,承擔著城市居民出行的重任,是一個城市文明形象的窗口。其作為機動車中的一種營運性質的車輛,自然也具有普通載客汽車的相應功能,因為其要參與道路交通,毫不例外的也會發生事故。

在文章的正式開始之前,木林先要鄭重地聲明:公交車司機師傅們的工作很辛苦,長期在一條固定的線路上循環往復,整天在各種奇葩人奇葩事都可能出現的城市人海車流中穿行,單趟下來都在一至兩個小時,不吃不喝不拉不能離開座位隨意停車休息,不只是要像其他普通駕駛人那樣安全駕駛,還要隨時起步停車跟周圍的人車進行互動交流,還要隨時注意提醒車上的人員注意安全,甚至於還要應對一些難纏刁潑的人物,工作中付出的注意精力和艱辛,肯定要遠遠超更多的機動車駕駛人,希望朋友們能夠給予他們以更多的尊重和理解。


公交師傅們:手握方向盤時,不只是適度放下面子,更要學會忍耐!


也正是因為辛苦和承擔了更多人安全運輸任務的責任,才需要公交師傅們把每一趟出行都重視起來,在日常出車的點滴中,克服疲勞駕駛、職業懈怠、流水式作業易造成麻痺等不利因素,把行車安全放在首位,把對自己的提醒約束放在首位,在點滴的安全中積累長久的安全。

在城市公交發生的事故中,既有其與其他車輛、行人之間發生的碰撞、刮擦的事故,也有其與乘客之間在上下車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還有公交車司機因緊急避險以及其他因素導致操作不當等導致的車輛單方事故。

對於公交車司機工作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對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承擔的主體應當是所屬的公交公司,如果公交車司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公交公司賠償後,可能會被單位追究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司機有交通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如果發生嚴重的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重大事故,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大多都會由公交車司機來承擔,公司的其他人員是否承擔責任,由相關部門在案件中,根據事故的發生跟其管理職責是否有關來具體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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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事故中,如果只涉及公交車輛、公交車駕駛人和其他車輛以及駕駛人、乘坐人員或者行人受損傷的事故時,責任區分起來相對比較簡單,可以按照普通的侵權事故進行處理,公交車司機可以按普通的車輛駕駛人來對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但是,如果牽扯到公交車上的乘客受到傷害引發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時,可能就不只是侵權責任這麼簡單,可能還會牽扯到公交公司與乘客之間的違約責任競合問題,需要大家注意。

關於公交車司機和本車乘客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問題,在現實中出現的情況也比較多,甚至於很多事故的後果也比較嚴重,不只是乘客個人傷殘或者死亡,不只是公交公司賠錢,司機師傅個人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在不探討利用公交車實施故意犯罪外,就日常生活中,公交車司機師傅們容易觸犯刑事犯罪的一些情形,簡要的提醒如下,需要各位師傅重視。

一是,公交車正常行駛中,車輛未出現其他損壞狀況,由於乘客在公交車上奔跑、嬉戲打鬧、未抓好扶手等,尚未影響公交車司機本人駕駛的,僅僅是由於司機駕駛中處置遇到的緊急情況時,因採取剎車、轉彎、緊急加速等導致乘客本人或者其他乘客受傷時,應當從公交車司機是否完全履行了提醒勸阻義務,以及乘客本人是否聽從勸阻,車上人員能否採取相應保護措施等,來進行判斷雙方的責任。嚴重的,可能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或重傷等與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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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第4款,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乘客。未牽扯到其他車輛,乘客在上下車過程中,因司機自己操作的原因,在停車或起步時,未將車門關好,或者在車輛未停穩前打開車門,導致車上乘客從車上跌下死亡的;或者乘客上車過程中未完全進行車廂站穩,車輛移動中從車上摔下致死的,公交車司機可能會涉嫌交通肇事罪。西安市蓮湖區法院曾經審理過的趙某交通肇事案中,公交司機趙某,在車站上下乘客時,未關車門便起步行駛,因觀察不周將正在上車的邊某甩出,導致邊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最後被認定交通肇事罪成立。

三是,公交車司機,在知道或者知道車輛已經出現故障後,仍然輕信能夠駕駛,導致發生致人傷殘的重大事故時,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車內空調壞了沒事,但車輛的轉向等燈壞了的就不行。所以說,工作期間,車輛發生影響安全行車故障的,第一時間應當向公司報告求援,而不是硬扛著跑完本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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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公交車未進站在站外上下乘客,或者進站後未按規定停邊停車,有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情況時,在未在及時提醒乘客注意兩邊來車安全的前提下,讓其上下車輛的,或者未勸阻乘客從前門下車的,或者導致其他車輛將上下車的乘客撞傷殘或死亡的,公交車司機可能會涉嫌交通肇事罪。

五是,公交車司機在明知自己患有不能繼續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時,仍然隱瞞病情,繼續駕駛公交車上路,因疾病突發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公交車司機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甚至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競合。

六是,公交車司機飲酒、醉酒後駕駛公交車上道路行駛的,因為法律的強制規定或者損害後果程度的不同,分別會觸犯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即便不構成犯罪,這也有違安全生產規定,更是對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負責任。

七是,特別需要提醒師傅們注意的是,不是隻有出了事、傷了人才會犯罪,駕車中與他人的一次小爭吵、小動手,都可能會讓你面臨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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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9年聯合下發的公通字〔2019〕1號文件《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中第(三)條規定,駕駛人員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與乘客發生紛爭後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廝打、互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自2019年起,對於公交車行駛中,公交車司機擅自離開駕駛位置與乘客鬥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乘客,也會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說,如果與乘客之間出現糾紛,最一時間應將車輛停靠在路邊安全位置,再通過選擇報警或報告公司來進行解決。

手握方向盤的時候,更要學會忍耐!為了他人和自己,有時,得適度放下個人的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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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是,一般情況下,公交車搭載的人員比較多,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出現群死群傷的嚴重後果,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這兩個條款,特別需要公交車司機注意:

第2條第1款第2項,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將會構成交通肇事罪。第2條第2款,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並具有酒後、吸食毒品的,或者無駕駛資格的(這裡面需要強調的是實習期間駕駛公交車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3款,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如果實習期內駕駛公交車的,可能會被按無資格對待),明知車輛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逃離事故現場的,這幾種情形。第4條第1項,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第2項,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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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發生,總是在一瞬間,或許就在你說話打盹稍微走神的那一刻,或許就在你有點僥倖想法並付諸實施的那一刻,或許就在你著急催促慌亂的那一刻。

希望各位師傅們,在每一次出車時,都不著急要儘快跑完,都不要有投機取巧的僥倖心理,都能時刻自己提醒和約束自己:

不出事,自己和家人的現有生活就會有保障;出了事,自己和家人的現有生活就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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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自己就公交安全行車,寫了兩句,與大家共勉:

城區行車,車流人多;路況複雜,著急禍根。

燈光聲響,多措提醒;停起規範,注意死角。

開關車門,預前預警;抓牢起步,無險開門。

遇人不急,遇事不吵;遇堵不搶,遇障不慌。

寧等三分,莫搶一秒;集中精力,只為安全。

以上觀點,不一定完全正確,僅供參考,希望不要干擾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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