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區首起妨害公交司機安全駕駛案嫌疑人被批捕

交通 赤峰 刑法 赤峰公安 2019-06-01

近日,赤峰市公安局交通運輸治安分局偵辦了中心城區首起妨害公交車司機安全駕駛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

赤峰市中心城區首起妨害公交司機安全駕駛案嫌疑人被批捕

2019年5月2日9時40分許,交通運輸治安分局接市局指揮中心轉警:赤峰市公交總公司6路公交車在行駛過程中,駕駛員遭一女性乘客拎包毆打。時值“五一”小長假,公交乘客多、流量大,分局當日帶班領導迅速帶領值班警力趕赴現場,同時指令正在開展公交治安巡邏的民警前往現場控制事態。民警到達現場後控制嫌疑人,安撫穩定司機和乘客情緒,記錄同車乘客證人聯繫方式,調取事發公交車視頻監控和影像資料,開展現場訪問和現場勘查,聯繫公交公司調度其它車輛轉運乘客,疏導路面交通以防擁堵等。

經查:犯罪嫌疑人姚某,女,當日乘坐公交車因錯過下車站點而與司機發生口角,經他人勸阻未果,辱罵並用隨身攜帶的挎包毆打正在駕駛車輛的司機,影響車輛正常行駛,致使公共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11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之規定,姚某的行為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日姚某已被交通運輸治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5月15日,由赤峰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警方提示

公共交通工具是流動封閉的公共場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駛危害公共安全的依《刑法》第114條、115條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隨意毆打其他乘客,追逐辱罵他人,或者起鬨鬧事,妨害公共交通運營秩序,符合《刑法》第293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提醒廣大乘客要禮讓乘車、文明出行,不要因瑣事紛爭,對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實施暴力干擾或對其他乘客實施暴力行為,以身試法悔恨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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