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處理車輛違章不發年檢標車主起訴交通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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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的朱先生在辦理機動車年檢時,因為有20條違法行為沒有處理,車管所沒有向朱先生髮放車輛檢驗合格標誌,朱先生於是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定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下稱交警支隊)以朱先生車輛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行為違法。交警支隊不服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7月15日獲悉,日前,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條交通違法未處理

車管所拒核發年檢合格標

朱先生的轎車檢驗有效期到2018年3月,檢驗期屆滿前,朱先生到交警支隊下屬的車輛管理所申請發放機動車檢驗標誌,同時提交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車輛管理所以該車尚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予處理為由,沒有向朱先生髮放該車輛的檢驗合格標誌。

朱先生於是起訴到法院。法院查明,朱先生的車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有20條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沒有處理。

違章處罰對象是駕駛人而非機動車

法院認定不予核發年檢標誌違法

法院認為,本案中,朱先生提供了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交警支隊應當對其機動車的安全技術進行檢驗,對檢驗合格的依法應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關於市交警支隊主張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必須處理完畢才能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登記規定》是為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而制定的,屬公安部的部門規章,其規定將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設定為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誌的前提條件,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不一致,依據上位法優先原則,本案應當根據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認定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同時,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罰的對象主要是車輛駕駛人,而非機動車,其目的是懲戒和警示、避免違法駕駛行為的再次發生。車輛年檢的對象是車輛本身,其目的是及時消除車輛的安全隱患、減少因車輛本身的狀況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將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設定為核發車輛檢驗合格標誌的前提條件,兩者對象不一致。關於朱先生要求交警支隊對其車輛發放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請求,因是否發放合格標誌尚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因此對朱先生的該項請求,交警支隊應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後,作出是否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處理決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交警支隊以朱先生的車輛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行為違法,交警支隊對朱先生的申請予以受理。

一審宣判後,交警支隊不服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朱先生的訴求。交警支隊認為,在朱先生處理完畢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前,交警支隊無法履行核發檢驗合格標誌這一行為。朱先生申請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業務辦理需要在綜合應用平臺系統操作方能完成,但該平臺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前上訴人是無法操作的,造成了事實上不能。因此,即便法院判決上訴人履行該行為,但作為上訴人這一級別的交通管理部門是無法履行這一行為的,本身無法克服這一障礙。

吉林中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本案中,朱先生提供了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上訴人市交警支隊應當對其機動車的安全技術進行檢驗,對檢驗合格的依法應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至於交警支隊稱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完畢前,核發檢驗合格標誌在其綜合應用平臺上無法操作,則是上訴人內部系統操作問題,不能作為其違反法律的根據。

最終,吉林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違法未處理不通過年檢

車主告車管所勝訴近30例

北青報此前曾報道,從2008年到2018年,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類似案例有將近60件,這其中車主勝訴近30件。其中,西安市民郭博(化名)是第一個勝訴的車主。

2014年3月19日,郭博的越野車進行年度審驗,在向西安車管所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時,車管所認為該車尚存在違法記錄沒有消除,沒有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郭博於是起訴到法院。

車管所認為,從《機動車登記規定》以及《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等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以及社會效果來看,機動車登記規定要求先行消除違法記錄然後才能發放合格標誌的規定是符合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制精神和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的終極目標的。

法院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效力高於《機動車登記規定》,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是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唯一條件,機動車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與駕駛人員是否有交通違法行為無關。

北青報記者檢索發現,裁判文書網公佈的類似案件中,有不少車主的訴求被法院駁回,但駁回的理由並非都是因為法院支持了交警車管部門的主張,這些案例中,有的是法律程序上的問題,比如沒有向交警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誌的書面申請,有的是起訴錯了對象。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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