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夜酒後肇事致三人受傷逃逸 男子賠錢罰款且拘留駕證降級

交通 法律 貨車 電動汽車 揚眼 2017-06-22

揚子晚報網6月21日訊(通訊員 鍾瑞良 記者 萬凌雲)“因交通肇事後逃逸,在賠償完受傷人員經濟損失後,鎮江京口交警大隊依法對肇事逃逸的駕駛人周某罰款兩千元,並處十日拘留處罰,一次記12分;因記滿12分,原來持有的B1駕駛證將被降為C1證”,21日,鎮江京口交警大隊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後,19日晚被送進拘留所的周某,後悔不已。

4月9日深夜11時30分許,家住鎮江花山灣某區的周某駕駛一輛南京號牌的別克商務車,沿鎮江古城路由南向北行駛。當行至接近路口的某燒烤店附近時,由於下雨,車輛偏左側行駛,與相對方向鎖某(車載方某)駕駛電動車相撞,被撞的電動車又刮擦到後方蔡某駕駛的電動車。事故發生後,因在家飲過酒,害怕之下週某駕車逃離現場。

這一事故致三人受傷,三車受損。

事故發生後,接到報警的京口交警大隊事故民警迅速趕到現場開展勘查、調查和查緝工作。由於車輛轉讓,車輛登記的車主和實際車主不是同一個人,偵查在持續進行中。同時,警方籲請肇事人儘快到警方投案自首。

隔了一天,肇事逃逸的駕駛人周某,迫於壓力到京口大隊投案自首,如實交待事故經過,並表示接受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的認定。事故中的三名傷者,均有不同程度外傷,其中鎖某和蔡某腿部骨折,周某到案後,主動賠償了傷者的相關損失。

警方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本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並報警,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立即開展救助工作。肇事後逃逸的,依法將受到嚴懲。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處以兩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處罰,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一次記12分,同樣本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對持有......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滿12分記錄的應當註銷其最高準駕車型的駕駛資格,通知其30日內辦理降級換證。

6月19日,經批准決定,京口交警大隊對周某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依法處以兩千元罰款,並處十日行政拘留處罰,記12分,註銷其最高B1駕駛證,通知其按時辦理降級換證業務。

在受到上述處罰時,代價太大,周某後悔不已。19日晚7時,周某被送到鎮江市行政拘留所執行拘留。編輯:喬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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